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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3 01:17:43

A. 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什麼區別和聯系

您好!協議和合同是同義詞,《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謝謝閱讀!

B.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第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治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
這里所說的實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以合同作為實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簽訂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為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如有關綜合管理、計劃生養、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合平等協議。
第二,民事合同雙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現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簽訂合同具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相對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違背合同劃定,行政主體有權監視對方,行政主體擁有單方面的制裁權,相對方不按照合同辦事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劃定採取制裁措施。合同雙方所處地位不同。
第三,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該合同是在形成、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是行政主體,不能成為區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於行政主體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體身份簽訂民事合同。
關鍵看它所涉及的是什麼法律關系。行政合同內容涉及到行政法律關系,詳細地說行為行政主體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實施行政治理職權實現的,而對於非行政主體一方當事人來說,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
此外,還要弄清晰行政合同與行政協議,行政合同與行政命令的區別。行政命令與行政合同的區別是行政命令是單方行政行為,而行政合同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行政合同與行政協議的主要區別是行政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行政主體,而行政合統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

C. 問答題 簡述行政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並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傢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

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4、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3)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依據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則有:

1、公開競爭原則

公開競爭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一般應當在公開招標、投標,公開競爭的基礎上訂立。 該原則不僅是民事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行政合同訂立時應遵循的原則。由於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該原則對合法的行政合同的達成至關重要。

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簽訂 為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可以採用協議、拍賣和投標的方式簽訂。但體現公開 競爭原則的招標方式和半公開或秘密的協議方式,在合同簽訂的結果方面差異明顯。

2、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後,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必須根據行政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條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結果,並構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內容和行政合同消滅的主要原因。

D.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區別表現在()

區別如下:

1、行政指導不產生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版系,行政合同權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行政指導是單方行為,而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

3、行政指導是雙方行為,而行政合同是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對於行政相對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行政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雙方必須遵守。

(4)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政允諾和行政合同實踐

1、行政機關基於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向相對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一定獎勵的承諾屬行政允諾——綿竹市漢旺鎮新農源養殖專業合作社、綿竹市漢旺鎮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為糾紛案。

2、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主體的依據系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協議,而非行政主體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的,應當定性為行政協議爭議——寧夏大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衡南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糾紛案。

3、行政機關作出僅為其自身設定義務的單方行為,相對人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協議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行政允諾法律關系——漣水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漣水縣人民政府、漣水縣財政局等行政允諾案

E. 行政合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

行政合同該行政行為是兩碼事,合同是約束歸我雙方的行為是指一方的。

F.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的區別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從行政主體方面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又可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避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杜絕不負責任的工作作風。②從相對人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性、創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生後控告有門,解決有據。

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現階段社會和經濟生活發展迅速,難免存在「法律空白」,為彌補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機關有必要及時靈活地採取行政指導措施調整有關事項。

(2)輔導和促進作用。行政機關在掌握知識、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優越性,其實施行政指導能有效、正確地引導相對方,從而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與科技的健康發展。

(3)協調和疏導作用,為盡量避免和減少社會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對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干擾和破壞,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對之進行協調,行政指導正是一種靈活有效的協調手段。

(4)預防和抑製作用。實踐證明,行政指導對於可能發生的妨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行為,可以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對於剛萌芽的妨害行為,則可能起到防微杜漸的抑製作用。

G.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區別

您好,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治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

這里所說的實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以合同作為實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簽訂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為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如有關綜合管理、計劃生養、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合平等協議。

第二,合同雙方所處地位不同。民事合同雙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現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簽訂合同具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相對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違背合同劃定,行政主體有權監視對方,行政主體擁有單方面的制裁權,相對方不按照合同辦事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劃定採取制裁措施。

第三,合同主體不同。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該合同是在形成、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是行政主體,不能成為區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於行政主體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體身份簽訂民事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使用者沒有按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進行糾正,處罰,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徵用相對人的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於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有明確的規定。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中,關於徵收部分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即徵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後達成一致。

4.國家科研合同。
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之間就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科研成果簽訂的協議。

國家科研合同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調整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是為了完成某項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由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訂合同,政府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後將成果交付政府。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出現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

6.國家訂購合同。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

國家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

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採用訂購合同的形式。

糧食、棉花、煙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並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煙草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建設某項公共設施達成的協議。如修建國道、飛機嘗大橋、大型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等工程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公共設施而簽訂的,行政機關為了修建宿舍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8.政府采購合同

9.行政機關委託的科研合同

10.公用徵收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還有企業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託合同、計劃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資源環境保護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8)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必須遵循下列三項原則:

(一)出於行政需要的原則

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不能隨心所欲,而必須出於行政需要。也就是說,行政需要是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的根據。這種需要並不一定都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也可以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原則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決定的。

總之,訂立行政合同既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要照顧到行政相對方的合法利益;既要嚴密謹慎,又要大膽創新。

(二)不超越行政許可權的原則

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轄的事務范圍和許可權范圍。否則,即屬於無效合同。任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開展行政活動都有其法定的范圍,也即職權法定,行政合同雖不同於一般的行政行為,但也必然遵循這一基本的原則。

(三)內容必須合法

行政合同對於國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項不得加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就這些事項與行政相對人訂立行政合同。

參考資料行政合同訂立_網路

I.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是行政合同。
1、新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該條第二款第二項又單獨列出了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J.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行政合同的有以下主要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並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傢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監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

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10)行政協議與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權力和契約關系的結合。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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