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區別
❶ 巴塞爾協議一和巴塞爾協議二在信用資本金上的不同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❷ 巴塞爾協議1,2,3的區別
逐步完善吧,1隻規定了資本充足率
2提出了三大支柱,還使巴塞爾協議適用范圍更廣泛了
3提高了各資本要求底線以抵禦金融危機
❸ 最近新出第三代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與以前有什麼區別
9月17日,銀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了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
一、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的背景
國際銀行資本監管改革是本輪金融危機以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匹茲堡峰會明確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銀行體系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的改革目標。據此,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巴塞爾委員會(BCBS)著手對資本監管國際標准進行改革[1]。9月12日的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GHOS meeting)就資本監管改革一些關鍵問題達成了共識,待2010年11月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首爾峰會批准後,巴塞爾委員會將於2010年底前公布資本監管改革的最終文本。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中國銀監會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全面參與了本輪資本監管規則改革工作,積極反映我國銀行業監管實踐,主動維護國內銀行業核心利益。
二、9月12日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達成的主要共識
9月12日的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就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和過渡期安排達成了共識,核心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為4.5%,一級資本最低要求為6%,總資本最低要求為8%。二是明確了兩個超額資本要求:一個是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2.5%,設立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是為了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本用於吸收經濟壓力時期的損失,並規定銀行必須用普通股來滿足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另一個是反周期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0-2.5%,只有當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期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三是明確了過渡期安排。為防止過快實施更高的資本標准影響全球經濟的復甦,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最低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三、中國銀監會的基本考慮
自成立以來,銀監會一直高度關注銀行資本風險,按照「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並重的原則」持續加強資本監管。經過各方共同努力,國內銀行資本實力顯著增強。截至2010年6月底,國內大、中、小各類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1%,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核心資本占總資本的比例超過80%。本輪資本監管國際規則的改革凸現了銀監會長期堅持審慎的資本監管所取得的成果,使我國銀行業在本輪資本監管改革中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巴塞爾委員會定量測算結果表明,按照新的資本監管標准,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均高於國際同業平均水平,在新興經濟體中也位居前列。
總體來看,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對國內銀行的短期影響有限,但長期影響值得關注。下一階段銀監會將繼續堅持行之有效的資本監管良好實踐,借鑒國際上資本監管改革的成果,調整和完善國內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包括數量標准、質量標准、時間表、監管手段等),提升資本監管有效性,維護我國銀行體系長期穩定運行。近期具體工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密切跟蹤國際資本監管制度進展,在本輪資本監管改革最後階段發揮積極作用,提升國際監管標准,維護國內銀行業核心利益;二是結合國情和中國銀行業現狀,對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各項標准進行認真測算和開展實證研究,為制定國內具體的資本監管制度做好准備工作;三是與國內銀行充分討論和溝通,聽取國內銀行對銀行監管改革的意見,指導國內銀行逐步向新標准過度。待年底巴塞爾委員會公布資本監管改革最終方案後,銀監會將適時出台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和路線圖。
❹ 《新巴塞爾協議》和《舊巴塞爾協議》的區別
與原來的《巴塞爾協議》相比,《新巴塞爾協議》除了包含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內容外,還將操作風險囊括進來,這樣在某種程度上講,等於提高了對銀行最低資本的要求。
❺ 巴塞爾協議與新巴賽協議區別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新巴賽協議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主要針對的是信用風險,旨在通過實施資本充足率標准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資本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過去10多年來,巴塞爾協議已經成為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
近年來,隨著科技和商業活動的發展,金融創新一日千里,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銀行可以不斷調整資產組合,使其既不違反現行的資本標准,又能在金融市場進行套利。這些變化導致該協議在部分發達國家已名存實亡。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表明,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標准不足以保障銀行系統的穩定。
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的資本充足比率框架》基礎上,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2001年6月25日,巴塞爾委員會決定2002年定稿,2005年實施,並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成為新的國際金融環境下,各國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最新法則。
❻ 我國的資本的定義計算方式和巴塞爾協議的區別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一定資產規模下必須持有的資本數量,即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它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也是衡量銀行資本的風險防範程度的一個重要的國際通用指標。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規定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資本充足率必須達到8﹪。隨後的十幾年,巴塞爾委員會對協議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並於2004年出台了《新資本協議》。新協議也把最低資本要求作為新框架中的第一支柱,並強調了資本計算與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綜合。 目前我國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加強了監管,而... 展開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一定資產規模下必須持有的資本數量,即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它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也是衡量銀行資本的風險防範程度的一個重要的國際通用指標。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規定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資本充足率必須達到8﹪。隨後的十幾年,巴塞爾委員會對協議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並於 2004年出台了《新資本協議》。新協議也把最低資本要求作為新框架中的第一支柱,並強調了資本計算與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綜合。 目前我國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加強了監管,而新的計算方法又將會導致我國商業銀行計算出的資本充足率下降。加入WTO,隨著外資銀行取得國民待遇,國內銀行必須以同一規則為標准進行公平競爭。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偏低,資本結構不合理,影響了我國商業銀行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和發展前景。
❼ 銀行內控與企業內控區別
銀行內部控制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自身需要,二是外部監管要求。
企業存在著各方面的風險:經營方面的、財務方面的等等。而銀行自身資產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資產。所以自身的內控非常必要。(具體的內控不展開了啊,通常分公司層面的和業務層面的)
還要滿足外部監管要求,比如上市公司要求,還有銀行特有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這些外部監管都要求銀行要建立自己的內控評價體系。
企業內部控制是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製程序、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大要素組成的,只有當這五大要素都存在且有效時,我們才能判斷企業的內部控制是有效的。(1)控制環境。它是構成一個單位的氛圍,影響單位內部人員控制其他成分的基礎。它包括員工的誠實和職業道德、員工的勝任能力、董事會及監事會的參與、組織機構、權利和責任的規定等。(2)風險評估。單位為取得其目的而確認的分析相關風險,以構成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通常風險來自經營環境的變化、新員工聘用、採用新的信息系統、新技術的應用、企業改組、新會計方法的採用等。(3)控制活動。對所確認的風險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單位目標實現的政策和程序。它包括業績評價、信息處理控制、實物控制、職務分離等。(4)信息與溝通。與財務報告目標相關的信息系統方法和記錄。它可以確認和記錄所有有效的經濟業務,以便適當歸類、提供會計報表,在財務報告中揭示經濟業務。(5)監督。評價內部控制實施質量的過程,即對內部控制設置、運行及改進活動的評價。根據內部控制具體實施的機制,內部控制通常又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企業的管理制度,又稱為「管理控制系統」,它是建立在公司治理基礎上,通過檢查和改進有關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控制企業運行,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和效益,實現投資人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第二個層面是企業的會計制度,又稱為「會計控制系統」。它通過適當的業務許可權設置和授權,准確的會計記錄,及時的實物盤點,以及公允的報告等程序和方法,保證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的可靠性,保障投資人財產安全。這一層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認為是最具體的控制。因為控制制度能否生效,取決於是否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方取得適當的信息,而會計信息的存在與有效傳遞,影響到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的發揮。
3.結論。由此可見:(1)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內容存在顯著區別。首先,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要素不同。公司治理包括內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內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業內部權利與責任的劃分,外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而內部控制主要由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兩個層面以及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製程序、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大要素組成。其次,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結構不同。公司治理是由兩個線形結構即內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組成。內部控制則是一個塔形結構,監督處於塔尖,控制環境處於塔基,風險評估和控制活動是塔身。再次,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內容的側重點不同。公司治理的內容更注重對企業整體的把握包括權責劃分以及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內部控制的內容則更注重對企業內部具體經營及生產活動的管理。(2)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內容又存在一定聯系。由二者的內容不難看出內部控制的內容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內容中關於生產經營方面的延伸和具體化,內部控制的內容是統一於公司治理的內容的。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保證。內部控制處於公司治理設定的大環境之下,公司治理是內部控制的制度環境。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運行,與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關系。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環境中,一個良好的內部控制系統才能真正發揮它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與效果,並加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反之,若沒有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無論設計如何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也會流於形式而難有好的效果。其次,公司治理中一些內容也屬於內部控制,如組織規劃控制實際上就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之間的組織規劃,二是經理領導的內部管理機構、崗位和人員之間的組織規劃。前一個層次實際上是公司治理問題。因此,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內容上有一些重合的地方.
二、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公司制企業雖然經歷數十年的發展歷程已經有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於多數企業的前身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成長起來的國有企業,國家在對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由於觀念手段以及環境所限,仍然存在嚴重的行政干預現象,使多數公司只是掛了一個股份公司的牌子,並沒有真正形成科學的公司治理機制,其它中小型企業的公司治理機制也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
1.普遍存在股東大會虛設現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行使出資人權力的合法機構。股份制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如公司議程的變更,公司董事的任免,公司的解散與合並等,都必須經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方案,如重大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等,都必須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各國法律法規一般都對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作出法律規定。我國公司法中也明確規定了股東大會的職權,並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形式、召集方式與次數等。但是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在眾多股東中,只有極少一部分願意參加股東大會並表達自己的意願。這常導致股東大會無法正常發揮功能。股東大會是公司內部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決定直接影響到董事會和監事會。
2.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沒有形成嚴格的權力制衡關系。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是要形成決策、監督與執行之間相互制衡關系,保證治理公司的權力不被濫用。因此,各權力機構的人員一般不能交叉重疊。而我國股份制公司權力層次中存在嚴重的職位重疊現象,董事長與總經理一人擔當的情況非常普遍,尤其表現在由國有企業改制形成的公司。這嚴重地影響了公司決策執行質量和市場經營風險分散原則,也是導致我國企業決策失誤、經營管理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當然,並不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就一定會產生權力濫用。西方國家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情況也非常多,但是這些國家的經濟基礎與我國的不同,公司制企業源於這些市場經濟國家,而我國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因而我國公司更應注意權利與責任的劃分。
3.經營者形成機制存在嚴重誤差。根據現代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通常由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在經理市場上通過考核錄用公司經營者。而我國並沒有形成一個能夠提供、監督與考核經理能力與業績的經營者市場,在國有大中型公司中,經營人員的產生基本上由作為所有者的政府部門按照計劃經濟體制的人事錄用方法進行,使得經營者的形成機制失常。再加上治理結構上的缺欠,造成了長期無法形成有效的經理市場並使經理們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市場約束。
三、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
1.由於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缺乏規范從而導致內部控制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是否科學規范,關繫到企業工作的各個方面,公司內部治理不健全直接導致了內部控制的不健全。目前我國的情況是:絕大多數公司,尤其是由原來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公司,其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核心機構虛設,經營者行為得不到監控,並由此導致了公司內部人員之間無法形成有效的牽制,進而影響內部控制的實施和健全。
2.由於公司外部治理缺乏規范從而導致內部控制的監督與檢查不力。內部控制標准體系和法律規范體系的逐步確立和完善,需要規范合理的公司外部治理環境作基礎,否則公司很難自覺地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任何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措施的執行,都需要有外部規范的推動與監督。國際上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大都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企業對外界出具內部控制狀態的報告,有些國家還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我國也從1999年開始,對上市公司年度審計增加了內部控制的內容,但只提交報告,不作公開披露,這無形中減少了公司管理者來自於外界的壓力,從客觀上對其內部控制鬆弛現象起到了縱容作用。
根據對我國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國在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領域還存在許多問題,與國際先進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這是我國公司制企業改革的壓力和動力。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更有助於企業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因此在對我國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進行改革和完善的同時應更多地將兩者聯系起來考慮,以促進二者的協調發展。
通過對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關系研究,不僅對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並且意識到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層面下,才能更好地加強內部控制。對我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現狀分析,必須認識到我國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領域還比較欠缺,有待改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中國的公司走向國際市場提供了機會,同時,也增加了競爭的壓力。要想在國際市場爭得一席之地,就必須放棄以往粗放型的經營管理模式,從嚴治理,集約經營,這首先要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並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各項要求,高質量、高效率地建立健全科學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努力創建世界一流的企業。
❽ 資本和資產的區別特別是涉及到《巴塞爾協議〉的時候。先謝謝大俠。
資本與資產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內涵。資產,英專文為 Asset, 是企業用於從事屬生產經營活動以為投資者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的左側,歸企業所有。企業的所謂法人財產權,就是指企業對其控制的資產擁有的所有權。資本,英文為Capital, 是企業為購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資產的資金來源,是投資者對企業的投入,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的右側,它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分別歸債權人和公司所有者(股東)所有,企業對其資本不擁有所有權。
❾ 資本與資產的區別商業銀行的資本與資產的區別巴塞爾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資本+其他積累+負債
商業銀行的資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即金融機構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後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優先股等)
那個協議找不到.....sorry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於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範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准,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並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准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並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於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准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於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採用標准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准法的要求,銀行將採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准後,銀行可採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演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監管資本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准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於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於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