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強制執行
❶ 民事調解後,未按照調解書內容履行義務的,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
對方當事人在判決規來定時效內,拒不履源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你要在調解書規定的時間期限到期後才能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行政拘留是一種執行手段,只有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承辦法官才有可能採取。
❷ 關於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雙方達成協議,又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後不履行,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仍然按照原判決書執行。調解書後沒有申請執行,達成協議又不履行的話只能申請強制執行,按原調解書申請執行。不用對該協議另行起訴,後來協議不履行扔具備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判決書生效時間:
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二審終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後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說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民事訴訟法
❸ 調解筆錄能否算是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
調解筆抄錄不是調解襲協議,沒有法律強制力。
調解筆錄是對調解過程的記錄文書,無論是否調解成功,都有調解筆錄。調解成功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人民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的調解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❹ 對方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我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嗎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因為人民調解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法院查明屬實,會判決予以支持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❺ 調解協議不到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沒有到期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必須是是協議到期後沒有執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❻ 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嗎
調解協議不一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要讓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需完內成司法確認程容序。
司法確認程序是司法機關通過確定性的法律規則和強制性的國家權力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使經確認的調解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根據《人民調解法》、最高院頒布的《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同樣,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方式。試點地區法院採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高效、低成本的解決糾紛。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❼ 和解協議,可以對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嗎
可以。和解協議,可以對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7)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❽ 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嗎
法院作出的調解協議與判決書、栽決書、支付令等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
但民間的調解書沒有,還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須經司法確認後具有強制執行力,沒經司法確認的只有合同性質的約束力。
❾ 書上說和解、調解不具備法律強制執行力,請問什麼樣的調解書具備法律效力
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持下達成的「調解書」一經當事人簽收,即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遵守協議,對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和解是當時雙方經協商,自行達成的協議,這個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其本質就是雙方簽訂的一份民事合同。調解,是指爭議雙方經中間人撮合,雙方達成的協議,這個根據「中間人」的不同,效力不一。其他單位和人員主持下作出的調解均無強制執行力。
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是不同的,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和解、調解書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符合合同成立條件,均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9)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在中國,和解與調解不同,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者參加;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眾或者群眾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
(9)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網路-和解
網路-調解書
網路-法律效力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❿ 已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已達成的人民復調解協議不制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如果法院確認有效,一方不履行的,才能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