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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3 05:18:22

合同債務糾紛

可以通過向人來民法院起訴的自途徑維權。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② 列舉合同變更、債權讓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的事例各兩個

一、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在合同法中,叫合同權利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是在合同中明確的、確實有效的債權;二、債權讓與不改變原合同的內容; 三、債權的讓與人與債權的受讓人應達成協議;四、債權應具有可讓性;五、債權讓與,轉讓人應盡通知義務,未盡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相關規定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二、債務承擔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後者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後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3)原從屬於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③ 合同之債的類型有哪些

合同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一、給付義務
1、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2、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二、附隨義務
合同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計程車主應為其所雇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秘密(保密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逐漸產生的。根據功能的不同,附隨義務可分為兩類: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④ 合同債權

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系而存在。是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於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並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⑤ 合同之債的案由是什麼

那要看是什麼合同,比如買賣合同,案由就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是租賃合同,案由是租賃合同糾紛,如果是保險合同,案由就是保險合同糾紛。

⑥ 合同債務糾紛案例

個人合夥,處理資產要合夥人全部同意才有效力,否則作為方應該將價款返還,一定要打借條,這樣更有利於法院判決支付令的時間,否則會拖很長時間。

⑦ 債法合同意向書案例。

一、毛紡廠與制衣廠肯定成立債的關系。即使認為《意向書》不算正式合同,那麼制衣廠也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一種法定之債。因此,二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肯定是存在的。至於究竟是合同之債(意定之債)還是法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就要看究竟怎麼認識這個《意向書》。由於不知簽訂的具體過程,不了 解是先提議訂立《意向書》的一方發出的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所以這個問題不太好判斷。但由於《意向書》中只有貨物數量和履行方式比較確定,而價款、履行期限等則不確定,傾向於認為《意向書》不是正式合同,而是一個預備合同,違背該預備合同一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二、如果認為 尚未簽訂正式合同,那麼毛紡廠送貨不能算是履行合同的行為。而且《意向書》約定的是制衣廠自提,因此從方式上看也不象在履行合同。
三、由於制衣廠並未接受貨物,雙方的協議內容是制衣廠提供倉庫供毛紡廠暫存貨物,所以該貨物所有權未轉移。制衣廠的行為,屬於侵犯財產所有有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四、本案屬於債法調整范圍,包括了締約過失之債、侵權之債。只不過其中侵犯所有權行為也可以由《物權法》調整。但由於羊毛已經用於制衣,所以制衣廠不大可能做到返還原物,只能賠償損失,因此由《侵權責任》法調整更准確。

⑧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是什麼請舉例說明.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物權合同主要是指關於物權發生轉移,變更所有,其他物權發生約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分為法定之債和約定之債,法定之債像不當得利啊,侵權之類。約定之債是對所有的民事關系都可以約定,包括物權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物權合同是關於財產的合同,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合同。
合同就是債權。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民事關系變更等達成一致意見。
這就要涉及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了,物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的就是物權是絕對權,它的行使無特定相對人。而債權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相對人。債權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據,而物權最好的合同就是房產合同。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向對應,一個買賣合同中,先成立一個債權合同,即雙方約定好標的與價款。到買賣合同開始生效的時候,即開始支付價款與標的的時候,就形成了一個物權合同,也就是價款與標的的對換。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是買賣合同裡面的兩個階段。

⑨ 找一個身邊的有關合同糾紛的案例,談談在什麼情況下債權人對違約責任行使的選擇是合理的

案情介紹案例一:
甲公司(委託方)與乙公司(承攬方)簽定中央空調的安裝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在約定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特別約定了如果委託方遲延支付安裝工程款,每遲延一日給付違約金5000元。爾後乙公司履行了安裝承攬義務,甲公司根據付款進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後乙公司起訴要求甲公司給付工程餘款和違約金,按照該違約金的計算標准,甲公司應當給付違約金的總額超過了其應付工程款余額。
案情介紹案例二:
某學校與某廣告公司簽定租賃合同,廣告公司租用該學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築牆體,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實際履行時,該學校又與另一家公司簽定租用合同。該廣告公司起訴要求學校賠償其與其他商家簽定的廣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損失,其中包含應得的利潤。應審理查明,廣告公司與商家簽定的廣告合同,不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戶外廣告許可的條件,直至起訴時,廣告公司都無法取得發布戶外廣告的許可證。
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見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經常在審判實踐中遇到類似案件,它們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具體地講,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准,是否必須應給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當事人的民事自由處分權利和司法介入干預之間的關系;合同損失的認定條件是什麼;違約行為與合同損失的因果關系怎樣判斷;如何理解限制間接損失的可預見規則;在何時終結間接損失因果關系鏈條才恰當等等問題。總之,確定違約損害賠償不是法官運用簡單公式推導計算的過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對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領悟和法律價值判斷的過程。法官的公平、正義觀和利益均衡觀等價值觀念,直接影響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違約損害賠償作出具有確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裁量原則、賠償范圍的考量因素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公正合理裁決當事人的違約賠償訴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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