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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合同義務

發布時間: 2020-12-03 05:53:55

『壹』 簽了加盟合同後悔了,是否可以以承擔違約的代價換取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免除

你好,「加盟」在法律上屬於特許經營,簽訂合同需要遵守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或者仲裁!

『貳』 什麼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債務免除的法

免除債務的行為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免除使債務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以內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容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
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債權人免除全部債務。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
2、免除消滅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免除了對方債務,也等於放棄了自己的債權,債權消滅,從屬於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等也隨之消滅。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叄』 贍養義務可以協議免除嗎

子女的贍養抄義務是其法定義務不可以協議免除。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肆』 我們公司和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非常不規范,合同里公司的義務全部被免除,請問有效嗎

問:我們公司和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非常不規范,合同里公司的義務全部專被免除,請問有效嗎?

答:屬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所有內容都無效的並不多見,更多的情況下是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個別條款無效。正因為如此,《勞動合同法》沿用《勞動法》的規定,對此作出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為處理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避免了一方當事人借故以部分條款無效否定多數條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對於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而對部分無效或者個別無效的條款必須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這里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效的,必須依法進行修改,不得刪除;如果是約定條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刪除。

『伍』 免除履行合同責任是什麼意思什麼時候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責任

一、免除履行合同責任的意思是當出現某種特定的情況時,不需要承擔合同義務。回
二、其中,答免除履行合同責任包括法定免除和約定免除兩種。
(1)法定免除
根據《民法通則》第10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在中國,當合同在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導致履行不能時,根據法律規定違約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全部免除責任。
(2)約定免除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即當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約定免責條款,但要注意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陸』 增加自己的權利,免除自己的義務的條款有效嗎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回條款。基於合答同自由原則,對雙方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免責條款,尤其是事後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但如事先約定的免責條款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則法律規定其為無效。

『柒』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哪些義務,何時可以免除

您好!贈與人的義務如下:
1、贈與人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將贈與的財產按照贈與合同的約定交付受贈人並轉移其所有權,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將財產交付並轉移其所有權後,即使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銷贈與。
2、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責任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是否構成違約行為,並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照贈與目的和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來區分。對於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轉移贈與財產的權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對這類贈與合同,贈與人不給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銷,在贈與人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即為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仍不為給付的,受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贈與義務。
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由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當贈與人不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其責任也應當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雙務合同那樣,在履行給付義務時還應當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其他損失。因此,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但不包括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賠償,而僅限於贈與財產的本身。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在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於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贈與的財產失去功效或者不復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贈與人可以免除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但應當承擔給贈與人帶來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
3、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由於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贈與是為了受贈人的利益而從事的行為,因而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有償合同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需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雖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約定的義務。如贈與的財產有瑕疵,必然導致受贈人所受利益有所減損,這便與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不相對應,使受贈人遭受損失。為保護受贈人的利益,並求公允,應由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就受贈人履行的義務而言,有如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地位,因此,贈與人應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同一的瑕疵擔保責任。
二、何時可以免除贈與人的義務
贈與合同雖為諾成合同,但是因其為無償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難免使當事人利益分配失卻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捌』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有哪些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玖』 以『並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中的並不因之』結束 是什麼意思

1、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的付款日期,並不意味著付款方可以隨意決定付款時間。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可根據交易習慣等確定,如仍確定不了,則債權人可隨時主張,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2、如果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金,則可根據合同法之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對方因此遭受到實際損失,賠償損失是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合同中未予約定,合同相對方認可向違約方主張。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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