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特徵
Ⅰ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特點有哪些
1、收案數逐年上升,涉案金額總量較大。2009年以前,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不多。約占收案總數的3%左右,個案標的在 50000元以下。 但自2010年起,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10年至2012年,該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件數分別占當年度的民事案件總數的6 %、9%、14%。涉案金額分別為近180萬元、375萬元、690萬元。但到了2013年下半年,尤其是2014年上半年,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占民事案件總數的比例達到近50%,涉案金額上千萬。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收案數及涉案金額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
2、借貸形式不規范。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是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出現這些情況,是因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具備特殊身份關系,總是礙於情面或出於純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幾筆,寫的非常簡單。
3、借款利率約定多樣化,本息查清難度較大,逾期違約金要求過高。借貸雙方多約定利息,利率標准高低不等,但普遍遠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部分案件未明確約定利息, 但庭審中借款人辯稱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時扣除,出借人則對此予以否認,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本息等案件事實難以查清。這與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常識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識相當淡薄、缺乏有很大的關系。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數額多為借款本金的30%,或者按日千分之五約定,對於出借人在要求逾期利息的同時要求違約金的,如何處理,各地不一。
4、借貸擔保方式多數約定不明。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當事人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借貸的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不註明是保證人,為以後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確定不了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埋下隱患。
5、借貸主體復雜化,多參與有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借款背後多參與有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因素。在借款形式上雖表現為個人之間借貸,但這些個人中,一方與擔保公司、投資公司有牽連關系的情況存在。
6、出現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的新情況。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通常用房屋作抵押,但由於相關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導致無法對抗第三人,借款人經常在抵押期間將房屋轉賣給他人,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債權得不到保護。為使自己的債權得到保障,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通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借款人將房屋以借貸數額的價款出賣給出借人。在出借人到期未能還款時,出借人通常以其與借款人之間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將借款人訴至法院,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Ⅱ 受過治安調解算違法犯罪嗎
不算,違法犯罪行為是指做出違反法律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而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所以治安調解不算違法犯罪。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2)民間糾紛特徵擴展閱讀:
犯罪的特徵:
1、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2、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 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
4、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它表明國家對於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
Ⅲ 《長恨歌》的後半部分怎樣表現李、楊二人的愛情它與詩的前半部分是否矛盾作者這樣寫有什麼意義
不矛盾
《長恨歌》首先給我們藝術美的享受的是詩中那個宛轉動人的故事,是詩歌精巧獨特的藝術構思。全篇中心是歌「長恨」,但詩人卻從「重色」說起,並且予以極力鋪寫和渲染。「日高起」、「不早朝」、「夜專夜」、「看不足」等等,看來是樂到了極點,象是一幕喜劇,然而,極度的樂,正反襯出後面無窮無盡的恨。唐玄宗的荒淫誤國,引出了政治上的悲劇,反過來又導致了他和楊貴妃的愛情悲劇。悲劇的製造者最後成為悲劇的主人公,這是故事的特殊、曲折處,也是詩中男女主人公之所以要「長恨」的原因。過去許多人說《長恨歌》有諷喻意味,這首詩的諷喻意味就在這里。那麼,詩人又是如何表現「長恨」的呢?馬嵬坡楊貴妃之死一場,詩人刻畫極其細膩,把唐玄宗那種不忍割愛但又欲救不得的內心矛盾和痛苦感情,都具體形象地表現出來了。由於這「血淚相和流」的死別,才會有那沒完沒了的恨。隨後,詩人用許多筆墨從各個方面反復渲染唐玄宗對楊貴妃的思念,但詩歌的故事情節並沒有停止在一個感情點上,而是隨著人物內心世界的層層展示,感應他的景物的不斷變化,把時間和故事向前推移,用人物的思想感情來開拓和推動情節的發展。唐玄宗奔蜀,是在死別之後,內心十分酸楚愁慘;還都路上,舊地重經,又勾起了傷心的回憶;回宮後,白天睹物傷情,夜晚輾轉難眠。日思夜想而不得,所以寄希望於夢境,卻又是「悠悠生死別經年,魂魄不曾來入夢」。詩至此,已經把「長恨」之「恨」寫得十分動人心魄,故事到此結束似乎也可以。然而詩人筆鋒一折,別開境界,藉助想像的彩翼,構思了一個嫵媚動人的仙境,把悲劇故事的情節推向高潮,使故事更加回環曲折,有起伏,有波瀾。這一轉折,既出人意料,又盡在情理之中。由於主觀願望和客觀現實不斷發生矛盾、碰撞,詩歌把人物千回百轉的心理表現得淋漓盡致,故事也因此而顯得更為宛轉動人。
Ⅳ 如果被人打了一頓能不能報警
可以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這里不要求受害人的傷勢達到什麼地步,只要有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就可以處罰。
其次不管是認識的人打的還是是不認識的人打得,都應該先報警,由警方調查事情經過,比如你的陳述,旁觀者的證詞,你是不是有傷,矛盾的起因等等.處理上也不是一定要處罰,你們雙方能達成賠償協議,也可以不給予處罰。
當然也有由於證據不足或嫌疑人無法查找而無法處理的情況,證據不足,指的就是人證或物證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比如2個人,一個人說對方打了他一巴掌,另一個人說沒有,在沒有其他人作證,並且由於那一巴掌不重沒有留下痕跡的情況,就無法認定另一方確實打了人,而不能處罰。
(4)民間糾紛特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節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Ⅳ 朱之文錄視頻笑對人設危機,是不是當真只是謠言呢
這位最近備受爭議的農民歌手,以足以陷入萬劫不復之地的負面傳聞躋身各大熱搜,但是他在視頻里的狀態紅光滿面,似乎完全沒有受到傳聞的影響。這短短24秒的視頻,他到底說了些什麼呢?
這是朱之文的「人設危機」還是張曉磊的「自掘墳墓」?每個明星的成長,都離不開一路上貴人的扶持,這些貴人有的不求回報,有的帶有一定目的,但無論對方幫助你的初衷是什麼,該還的恩情就得還,這條路才會走得順暢。最怕的是,遇到利益糾紛被反咬一口的情況。
朱之文的「人設危機」來源於張曉磊的精準打擊。作為媒體人,他深知朱之文依靠的熱度來源於什麼,於是出手就是「睡女粉」、「偷稅」、「假公益」、「偽裝農民」……條條致命。退一萬步,即便朱之文做了這些事情,他又為何要憋了這么多年才跳出來一股腦的「揭發」?
Ⅵ 論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人民調解法於2011年起施行。早在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歷時短短三年,《人民調解法》順應社會管理形勢的變化發展便應運而生頒布實施。一項原本由民間自發地自導自演而息紛止爭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國家法律形式予以規范,一方面是對多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的極大肯定,另一方面說明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的新形勢下,進一步高度重視,關注並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大勢所趨,是歷史必然。
一、人民調解的作用和意義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它是我國運用最廣泛、最成功並深受廣大群眾和基層社會各界歡迎的解決民間糾紛的非訴訟方式,被國外法學界譽為「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通常情況下,人們普遍認為當民事權益發生糾紛時,一般情況下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結果才顯示公平、公正的。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還有很多人不願意直接藉助法律手段維權。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們擔心裁判結果與預期目的不對等和當事人不願承擔「訟累」。這時,人們會期望一種新的更加靈活簡便的並且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糾紛調解機制來替他們排除身邊較小的矛盾和糾紛。而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所特有的糾紛解決制度,基於民間的調處息紛制度而來,它的產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社會性。實踐證明,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對人民的愛國守法教育,防止惡性刑事案件發生、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發展,促進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發揮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現行人民調解組織概況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中央提出要創新社會管理,在創新過程中,人民調解充分發揮其調解民間糾紛、法制宣傳教育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的重要職能。我們現行的基層調解組織一般有三級,即:鄉(鎮)調解中心、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小組,為及時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組織保證。各鄉(鎮)的司法調解中心是一個多層次,有多個部門(如派出所、計劃生育服務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辦、信訪辦等)參加的綜合體,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導作用。鄉(鎮)人民調解機構的職責為:依法解決干群矛盾和各種熱點、難點問題,調處民間糾紛;指導村級調委會的工作;解決跨地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法制宣傳教育;解決矛盾糾紛,設立協調方案,調防結合,落實協調措施;承辦上級交辦的疑難問題,確保把問題解決在本鄉鎮內。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為:排查預防、跟蹤監控、處理一般性鄰里糾紛、耕地糾紛、宅基地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及時向鄉(鎮)人民調解中心反饋信息,負責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新時期民間糾紛的新特點及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一)新時期民間糾紛的新特點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社會的迅速發展引發了農村社會深層次的變革。各種摩擦、碰撞隨之不斷產生,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矛盾,這些矛盾引發的糾紛除了一些固有的特點以外,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一是主體的多元化,以前的糾紛多是在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現在則出現了許多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有時還涉及到像村委會等集體組織;二是糾紛類型的多樣化,以前的糾紛大多是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土地糾紛等,而現在類型日益復雜。三是糾紛爭執的動因發生了變化,以前的糾紛攙雜的感情因素比較多,多是因為「咽不下一口氣」,而現在的糾紛多是利益之爭,比較注重經濟利益。四是糾紛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題大做」和易激性的特點。比如農村居戶的通風、採光,排水,爭地邊,甚至一隻雞、一頭狗這樣一些雞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極為復雜的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人民調解是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保證人民調解工作起到維穩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近年來,鄉村一級的基層幹部們在調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許多創新,這些創新成果是他們實際工作經驗和辛勤探索出來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調解制度這一基本的民間糾紛化解機制的框架,我們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糾紛過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之一是創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聯村支部」、「調解中心戶長制」、「人民調解六字經」等解決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機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地預防了民轉刑、自殺等惡性案件的發生,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探索之二是「民情懇談」制度:民情懇談制度最初主要是針對幹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協調干群關系而建立的。主要內容是及時把握了解群眾的思想現狀;讓群眾評議鎮村幹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眾的批評和建議;解答群眾提出的一些問題,溝通幹部群眾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閡和誤解;集思廣益,討論修正鄉村制訂的改革發展措施等等。發揮老黨員、老幹部的作用,及時調節家庭、鄰里糾紛,及時化解不安定因素。可見,民情懇談與人民調解是有密切聯系的。推行民情懇談制度,逐步走出一條以民情懇談為總抓手,以民情懇談與人民調解中心互為依託的保穩定、促發展的新路子。該項制度在化解基層矛盾方面能夠發揮獨特的作用。
探索之三是「評理會」制度:評理會是本鎮所特有的矛盾糾紛排除機制,評理會一般由村裡的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老同事、老鄰居等人員組成,在糾紛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以座談會形式進行。在雙方當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績之後,由評理會的成員進行無記名投票,決定糾紛如何處理。隨後,評理會對理虧的當事人當場進行批評,不使矛盾擴大。評理會群體性更強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斷對於糾紛當事人來說,權威性也就更強。所以,絕大部分小規模糾紛村民都願意讓評理會來進行評判。
四、當前矛盾糾紛發展的主要趨向
我國目前正處於體制轉型期。這是各種矛盾和糾紛多發的時期,且日漸趨向多發性、復雜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這類趨向是:
(一)涉及集體經濟項目和村民利益的糾紛問題增多。
近年來,隨著招商引資和經濟開發的不斷深入,許多重大矛盾相繼爆發出來,可以說大部分是由於利益沖突引發的糾紛,項目開發到哪裡,哪裡的矛盾就發生。項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補償、農作物補償等問題而長期與項目開發方或當地的政府糾纏、扯皮。
(二)國家免徵農業稅後,因「地租」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自國家實行免徵農業稅政策後,因「取消農業稅後誰受益」而引發的糾紛逐漸在農村暴露出來,並呈上升趨勢,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造成一定影響。
(三)公民之間利益矛盾呈現多樣性、復雜性。市場經濟必然導致利益主體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在市場體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別是在體制轉軌時期,各種矛盾更為突出,個人及集團的利益趨向明顯增強,最終會形成各種形式的利益集團。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而公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已成為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四)社會發展與弱勢人群的矛盾增多。現代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科技進步瞬息萬變,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導致很多人成為不適應社會發展的人,特別是因企業改制,工廠破產導致工人下崗、失業,他們上有老下有小,負擔較重,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這部分人數量大,矛盾多,體制轉軌和歷史發展造成的歷史性矛盾,短時間內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很多群體事件、上訪事件、勞動糾紛、沖擊黨政機關等此類群體性事件背後都能感受到這類人群的不滿情緒。
五、鞏固和推行人民調解制度的必然性和優越性
人民調解之所以能夠歷經滄桑,深深紮根於中國農村這片廣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優越性。
(一)人民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鄉情、民情,有著深層次的文化底蘊。從文化層面看,它的根基在於中國傳統的「和為貴」的觀念。儒家文化深深地滲透到每個中國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農村,傳統觀念在農民的思想意識中根深蒂固,他們依然非常看重「和氣」、「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間調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調和的根源。絕大多數的農民將在一個相對熟悉的環境生活一輩子,整日「低頭不見抬頭見」,在「傷和氣」的訴訟與「留情面」的調解之間,他們無疑會選擇較為溫和的後者。盡管現今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民的義利觀發生了巨大的轉變,但調解作為一種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仍然在歷經了風風雨雨後展現了其頑強的生命力。
(二)人民調解能夠及時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惡化,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農村糾紛雖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著易激性的特點,如果不及時控制解決,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獲得信息後應立即介入並在相關部門配合下,解決重大糾紛,將「劍拔弩張」化解為「心平氣和」,變「事後處理」為「事前解決」,及時避免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如果糾紛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在立案、審查、庭審、判決繁復的等待過程中很難保證情緒激動的當事人不會有過激的行為,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人民調解與訴訟相比,其優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現在一個「早」字上。各村鎮採取排查機制,並針對農村特點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夠及早發現矛盾、盡快解決矛盾,盡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人民調解制度節約了司法成本,同時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農民之所以「厭訟」,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負擔訴訟費用問題。農民因為一些不大的糾紛而訴訟,所需要的花費往往會超過他們所期望得到的經濟利益,他們認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調解最好,調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難理解的。況且,在中國這樣一個泱泱大國,民間糾紛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話,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勢必會造成法院工作壓力過大的後果。而人民調解制度恰恰相反,調解組織近在身邊,調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間炕頭都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場所,調解免費,調解人員大都是兼職,對當事人來講,幾乎不需要付出什麼成本;對社會來說,資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五、基層貫徹《人民調解法》要進一步做好的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調解組織機構。各級調委會要以維穩精神為指導,第一、進一步健縣、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完善縣、鄉(鎮)、村和村民小組四級調解網路,並建立健全屬地管理和歸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單位、各部門的職責,強化問責制,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掌控化解不及時的地方和部門領導,啟動問責制,充分調動基層和職能部門的積極性。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三定」(定人、定責、定時)超前排查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矛盾動態和規律,發現得早、控製得了、處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調解工作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好人民調解員的身份和工作經費問題,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在人員和經費的保障下順利進行。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在普法活動中,要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素質,提高農村基層幹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領,提高執行政策、依法辦事的本領,提高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本領。同時加強各級調委會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努力發揮化解矛盾糾紛的排頭兵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基層幹部和人民調解員,應由上級上人民政府授予「調解能手」或「模範調解員」等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綜上所述,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千頭萬緒,都是維護穩定的基礎性工作,這項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實穩定的基礎,為經濟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Ⅶ 人民調解具有哪些本質特徵
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徵是:群眾性、自治性、民間性。化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的基本任務,及時、便捷地解決民間糾紛則是人民調解的顯著特點。
人民調解 ,屬於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據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間糾紛進行規勸疏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群眾自治活動。它屬於民間調解,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不同,是一種社會性、群眾性和民間性活動。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一原則的要求,一是糾紛的受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而且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的調解,或者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迫之;二是在調解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致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採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三是經調解達成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承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二、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這一原則要求,一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范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為規范、公正、合理;二是調解民間紛紛的主要方式是以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使當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責任;三是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與情理發生抵觸的時候違背法律的規定,無原則地求得糾紛的平息。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裁判。如:有的調解協議註明「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訴訟」,這一條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當然,當事人也負有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反悔。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人民調解協議起訴。一方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以人民調解協議抗辯。
Ⅷ 崇禎皇帝錯殺袁崇煥的真實原因
誰告訴你是錯殺?誤人子弟!
袁被殺的罪名基本上全部都是對於國家民族犯的罪,觸犯皇帝的罪名只是一個「大言以欺君」而已,說皇帝想殺他的純屬笑話。事實上崇禎帝還想千方百計地保他,失敗後保了他的家族(結果滿清入關後都投了滿清當了奴才)。
說袁死後「天下哀之」更是笑話,北京百姓生食其肉!事實上能稱上「天下哀之」的,恐怕是袁殺毛文龍的事件後的天下大慟。
下面是袁的全部罪名,看看哪個是冤枉他的?
「袁崇煥咐托不效,專恃欺隱,以市米則資盜,以謀款則斬帥,縱敵長驅,頓兵不戰。及至城下,援兵四集,盡行遣散。又潛攜喇嘛,堅請入城」
另外樓下那位引用明史的,給你看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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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所收古籍許多經過篡改是盡人皆知的事實。與清代統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明代人的文學和歷史作品遭到大力剿滅,而且殃及北宋南宋。《四庫》的編纂者對於反映民族矛盾、民族壓迫和民族戰斗精神的作品盡量摒棄和抽毀,對於不能不收錄的名家名作則篡改。我們不妨舉些例子來說明問題。如大家都熟悉的岳飛《滿江紅》名句「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胡虜」「匈奴」在清代是犯忌的。於是《四庫》館臣把它改為「壯志飢餐飛食肉,笑談欲灑盈腔血」。張孝祥名作《六州歌頭》(長淮望斷)描寫北方孔子家鄉被金人佔領:「洙泗上,弦歌地,亦膻腥。」「膻腥」犯忌,改作「亦凋零」。陳亮的《水調歌頭》(不見南師久)詞雲:「堯之都,舜之壤,禹之封。於中應有,一個半個恥臣戎。」「恥臣戎」犯忌,改作「一個半個挽雕弓」。最讓人奇怪的是辛棄疾的《永遇樂》(千古江山)中的「斜陽草樹,尋常巷陌,人道寄奴曾住」,被改作「人道宋主曾住」。「寄奴」是南朝宋開國皇帝劉裕的小名,「宋主」可以說是他的尊稱。這兩句的格律也應作「仄平」,兩個字的音也都是「仄平」,改為「宋主」並不涉及音律問題;「寄奴」二字也與清朝犯忌的「胡」「戎」「夷」「虜」等了無關涉。那麼為什麼還要改呢?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用小名稱呼帝王,被做慣了奴才的《四庫》館臣看到就感到別扭,因此即使沒有「違礙」之處也要改。這是多麼自覺的奴才的態度!難怪魯迅說《四庫全書》不僅藏在內廷,而且「還頒之文風較盛之處,使天下士子閱讀,永不會覺得我們中國作者裡面,也曾有過很有些骨氣的人」(《病後雜談之餘》)。難道如此分析就是「以古律今」嗎?如果我們要按照《四庫》館臣的改本去了解和認識宋詞不正是會得到魯迅所說的結果嗎?我想面對著如此亂改的古書,讀者是懂得應該如何對待它和如何評價它的價值的。(對於編纂《四庫全書》的全面評價有興趣的還可看看陳四益先生的《四庫四記》——收在他的《丁酉四記》集中)。
品種之多令人目不暇接,其所用多是足本、善本或新的整理本,遠遠超過《四庫》的成就。可是由於沒有被媒體注意的賣點,人們很少知道罷了。
Ⅸ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有那幾種
社區居委會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9)民間糾紛特徵擴展閱讀:
社區居委會設立原則: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居民委員會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