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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包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3 11:02:50

1. 關於股權轉讓及承包合同

1、股權轉讓後,應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
法人代表變更後,也應進行變更登記。

2、「公司股權轉讓(法人代表變更)是否有義務告知承包人,或必須先解除承包合同」:
(1)有義務告知承包人。
(2)不能解除承包合同。理由是: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僅是代表公司的代表人變更,公司做為獨立的法人沒有發生變動,公司對外簽定的承包合同仍然對公司有效,如果擅自解除合同,是公司違約,應對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附:相關依據
(1)《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2)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 關於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發包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決定之後各個合同的效力
2輕工老闆如果沒有相應的建築資質,他與施工單位的《分包合同》無效
3你與輕工老闆的《分包合同》同樣的原因導致無效

但是,你完成工作成果向輕工老闆交付,而輕工老闆接受的,你們之間的事實《承攬合同》有效。
建議:施工的每一個階段,注意工程款的核對和結清,並且保留書面證據

3. 關於和村裡簽訂的承包合同

村支書所說無法律依據。

依照我國《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的規定,如果機動地發包給外村人,就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發包給本村人耕種,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需要進行招標或公開協商承包價格。而且在《土地承包法》中並沒有規定,合同中必須有村民代表的簽字,如第二十一條中就是具體的合同內容,而且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如果對方堅持收回,你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按上述兩條規定,如果是重新調整土地,需要按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4.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幾種形式

在中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兩種,分別是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以及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已批準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

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按經濟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4)關於承包合同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中國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單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發包方完成一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而建設單位(發包方)及時驗收工程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依中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徵:1.其客體為特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成果;

2.其發包方須為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其承包方須為具有建設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經營資格的施工單位;

3.其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嚴格的計劃性,並受到國家的特殊管理和監督。

5.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評析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即行政合同說和民事合同說。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承包土地由村集體所有,並在法律授權村委會為發包方的情況下,為實現國家管理目的而簽訂的,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徵。[1]而且有學者指出,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提出建立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廢除「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農業經濟核算體系後,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隨著土地承包合同與農業定購合同的出現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2]民事合同說則認為,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之間的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戶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為了以合同形式固定彼此之間基於承包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至少主要不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目標;從合同簽訂的程序和原則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來看,都與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去甚遠,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3]不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新型合同,不能歸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類有名合同,故應從立法上進行直接規制,使之有名化、典型化。[4]也有部分學者採取折中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析:農村集體與其內部成員之間簽訂的責任制性質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屬於行政合同;農村集體與其內部成員雙方經過協商、個人有選擇權、合同履行過程中個人有自主經營權的或農村集體與非內部成員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符合平等地位的要求,則屬於民事合同。[5]

上述觀點均能夠在立法上尋求相關制度予以支持,產生這種矛盾的立法原因在於我國農村於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乃是源於農民自己的創造,而且最初是由國家政策予以調整的,後來才由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晰。由於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地的具體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演進的過程中,致使其在不同的法律文獻中呈現出不同的法律性質。具體而言,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初期,集體的職能盡管比過去有了很大的差異,但在沒有改革統購統銷制度以前,其仍然作為集體經濟的一個層次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而且當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受到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稅費政策的強烈制約,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化時期的口糧分配一樣,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對農民進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種手段,[6]故農地承包合同具有顯著的行政性。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更加註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在這個過程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逐漸弱化,而民事性卻越來越得以彰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時,柳隨年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說明》中,盡管指出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由此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權屬於民事權利進一步被明確,但對作為農村土地承包權產生依據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卻仍然難以被定性為民事合同,因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除了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外,發包方還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權力,而承包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性義務。因此,如何界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限制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還將是一個難題

6. 關於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
未經發包方許可,承包合同不允許轉包的,轉包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
你承包的是清工中的木工活,你可以把承包合同變成勞務合同,如果對方有實力,按時支付你報酬,
簽勞務合同相互權利義務更清楚.

7. 關於承包合同不予立案的問題

85年最高院有下發批復法(研)發[1985]28號指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內紛,大部應由企業或容其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據此,各級法院對於一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未予受理。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這類糾紛不斷涌現,特別是經過本企業及其上級主管機關復議決定後,一方當事人仍然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處理的情況經常發生。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內部承包事業的發展,這類糾紛逐漸增多。 最高院認為:
大部分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而不宜鋪得過寬。現在的情況是——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

8.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期內不得調整土地,所以你家當初因減少兩人村裡減少你家兩個人的土地是錯誤的。

後來你家又增加了兩個人,如果不是因為原來減少了你家承包的土地,村裡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另外增加你家承包地。但考慮到當初村裡去了你家兩地的錯誤行為,你們可以要求村裡補回去了的你家兩人的土地。

如果要進行仲裁,可以到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去要求仲裁,仲裁機構一般在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有些地設在農業局,湖北省有些縣設在財政局。也可以直接去法院進行訴訟。

9. 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應當採用何種形式

一、關於承包合同的形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我國法律和中央文件對於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業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對此也作了相同的規定。中央有關文件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這是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重要環節。1991年指出,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要認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業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2000年指出,目前全國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結束,加強土地承包管理,重點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檔案,及時調處糾紛,組織合同兌現。

對於承包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國有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如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m:「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另外,還有海商法、勞動法、商業銀行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擔保法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涉及到千家萬戶和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而且目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比較多。採用書面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書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現實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採用的是書面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於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定中除了規定這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10. 關於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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