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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發布時間: 2020-12-03 11:07:26

『壹』 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貳』 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情況交待不是太清楚,大概理解,這是不合理的所謂職工代表大會補償協議

建議你們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和工會申訴舉報要求企業履行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他們會給你們支持和幫助的。

『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二,員工提出解除動議,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的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1、提出或接受協商動議
提出協商解除動議的主體不同,該環節的具體程序也會有所差異: 如果用人部門希望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提交人力資源部和管理層逐級審核,在確認應該或可以協商解除該員工後,由管理層或人力資源部向該員工提出協商解除的動議。在提議協商前,應當制定具體的協商方案,其中關於補償問題應該准備至少兩個備選方案。
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動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交《協商解除申請書》,然後才啟動內部審核。人力資資源部應當會同用人部門就是否協商、協商方案進行審核和確定。同意協商的,接受協商動議進入協商階段。不統一協商的,協商解除流程終止,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尋求其他解除途徑。
2、進行協商
協商階段可能很簡單、也可能很復雜。一般來說,協商內容涉及經濟補償或違反服務期協議賠償金時,會復雜些。在協商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和准備,製作協商方案(一般需要領導審批)。有些時候,背景因素會影響協商方案,也影響協商否能順利進行,如員工的家庭經濟情況,員工提出解除的動因,用人部門要求解除的原因等。在協商中應當注意技巧,就企業提出解除動議的情況而言,為促使員工與企業達成協議,可以在離職交接、薪資結算、經濟補償方面給與員工更多的利益。
3、簽訂解除協議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中,應當注意:如果是員工提議協商解除的,應當進行明確,因為這直接決定企業是否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這里應當注意,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應當慎重,否則協商不一致的,會影響繼續履行時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歸屬感。解除協議中應當對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支付等問題進行明確。
4、進入離職流程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後,即進入離職流程,員工應在約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日期之前進行工作交接,單位應當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和補償金、勞動報酬的結算。

『肆』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伍』 如何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寫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範本包括:
1、您與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和具體的起始時間;
2、說明您與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
3、您單位收到您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書後,正式提出書面通知的具體時間;
4、您交接的具體時間。最後簽上您與您單位的名字,寫上具體日期。
二,提供一份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範本供您參考: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_______乙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甲_____(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自願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

_按月支付每月1000元,直至支付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公司按規定依法為乙方繼續繳納三金,其中員工本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按月支付的1000元補償金中代為繳納。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資、補貼或獎金等,乙方也不再履行勞動義務。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月日

『柒』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什麼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捌』 如何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由勞動者提出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中最關系雙方利益的行為, 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不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 因此,我國將勞動者的保護重點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並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正當權益。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條件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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