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如何確定
Ⅰ 侵權責任法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責任形態
1.侵權責任的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
侵權責任的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所表現的是,侵權責任是由行為人承擔,還是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責任人,以及與物件具有管領關系的人來承擔。這是《法國民法典》所確定的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的形態。這是侵權責任形態的一般表現形式,是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賠償責任分配形式。如果是行為人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賠償,那就是自己責任,也叫做直接責任。如果是責任人為行為人的行為負責賠償,或者為自己管領下的對象致害負責賠償,則為替代責任,也稱為間接責任或者轉承責任。
2.侵權責任的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
侵權責任的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是說侵權責任究竟是由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的一方負責賠償還是雙方負責賠償。一方負責賠償的侵權責任形態,如加害人一方負責,或者受害人過錯引起損害的受害人一方負責賠償;雙方責任則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侵權責任的雙方責任是重點。這種雙方責任形態是指對於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後果,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受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即一個完整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由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分擔,雙方當事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總和,是這個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全部侵權責任。在對於損害的發生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的情況下產生的公平責任,就是典型的雙方責任形態。在對於損害的發生,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受害人與有過失的,其後果是過失相抵,這時的責任形態也是雙方責任。
3.侵權責任的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
侵權責任如果是被告方承擔,就存在一個是單獨加害人和多數加害人的問題,那麼,侵權責任形態會隨著加害人數量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單獨的加害人,當然就是自己負責或者替代負責的單獨責任。二人以上的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就是共同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侵權責任的共同形態,是在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復數的情況下,賠償責任在數個行為人之間分配或者負擔的形式。侵權行為人是復數,其賠償責任總是要在數個行為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分別由各個行為人負擔。具體負擔的形式,如果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那麼共同加害人之間要連帶承擔,責任形態就是連帶責任。如果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構成不真正連帶關系,則應當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如果構成補充形式,則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如果數個行為人構成無過錯聯系的共同致害行為,則數個行為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形態就是按份責任。
Ⅱ 侵權連帶責任比例是怎樣確定的
侵權責任法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Ⅲ 如何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學界的意見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態度。學者斷言,至少在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必須在此類案件中使用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的必要性有多麼高,而且嚴格責任與危險責任有賴於制定法的明確規定,司法解釋顯然不具有這樣的權力,規定適用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 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 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責任,行為人必須具有過錯,這是一致的意見。但是,過錯的證明究竟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卻有不同的意見。這就涉及到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的問題。 多數人的意見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僅在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 我對此提出不同的意見。在《人身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中心》一書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釋義》一書中,我都堅持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我認為,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過錯認定,應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的事實基礎,就是受害人已經證明了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此基礎上,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如果否認自己的過錯,則過錯的舉證責任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自己承擔,由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事實。如果他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翻過錯推定,免除其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證明不足,則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具有客觀事實的依據。推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有過錯的依據,是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客觀行為。既然行為人已經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他在主觀上應當有過錯,推定其有過錯是合理的。 第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而不是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基本區別在於,首先就是歸責原則的不同,前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次是舉證責任不同,如上所說。再次,是侵權責任形態不同,前者是替代責任,後者是為自己負責的直接責任。這些區別,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與1384條中就已經明確,無須再加以闡明。 第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夠證明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已屬不易,再令其舉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實在是強人所難,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賠償權利無法實現。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既不使行為人遭受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的刁難,又能夠使受害人得到較好的保護,是一個很好的決策。
Ⅳ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
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於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系。
其次,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系(也有學者譯為並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系,又稱共同的因果關系,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范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准;其次,如果需要補充范圍小於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准;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范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於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范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於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於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於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Ⅳ 如何判斷侵權責任是否成立
主要是看行為人的主觀和受害的客觀是否是統一的,是否有因果關系。
在侵權責任裡面因內各種侵權的行為性容質不同,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也各不相同。
如一般的民事侵權,需要侵權人主觀的有故意、行為上有過錯,客觀上又對他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像有些是嚴格責任的,如產品質量造成對他人的侵害,只要使用該產品的事實以及事故發生的事實造成了損害,往往就可以推定侵權成立。除非侵權方能舉證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還有環境污染損害,它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損害的事實一出現就構成侵權,不需要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即使沒有過錯也一樣的要承擔責任。
Ⅵ 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
網路著作權侵權復糾紛案件由侵權制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Ⅶ 怎樣確定自己的行為是不是侵權。是否承擔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都可能受到他人有意無意的傷害,自己也可能有意無意地觸犯他人利益,那麼公民在什麼情況下的行為屬侵權.公民的行為要造成客觀的損害事實。
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這種不利的影響一般情況下是指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或對他人的精神造成的損害。如果公民的行為沒有對他人造成任何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也就談不上侵權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公民也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與幫助。
關於財產利益的損失的計算一般包括實際損失,即現有財產的減損和可得利益的減損。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未來可得利益的減損,如利潤損失、孳息損失等,此種損失雖不是現實利益的損失,但損失的利益本來是可以得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損失是可以隨意臆測的。
.公民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行為具有違法性是承擔一般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如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或集體財產,施工人違反法律規定未設置安全標志造成他人傷亡等,都屬於具有違法性的侵權行為。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因此凡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違反了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規定、違反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等,他的行為就具有違法性。在特殊情況下,公民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損害,但依照法律規定這些行為是合法的,公民可以不承擔責任,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上的合法行為以及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許可的其他行為,這些損害行為不具備違法性因而不應承擔責任,但若這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損害,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有因果關系。
簡單地說因果關系中,某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行為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因果關系是一種必須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它要求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找出真正的責任者,因此若發生損害結果的原因並非行為者就不應當或者只承擔一部分責任。
.行為人要有主觀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故意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卻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如故意致傷他人、故意砸壞他人財產等;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應該預見或能夠預見卻未預見。或雖然預見卻輕信損害後果不會發生,例如司機違章超速駕駛。
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它標志著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所抱的主觀態度,體現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懲罰性和不可原諒性,它是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因此,若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過錯,損害後果由不可抗力所致等,行為人就可免除責任。
上述四個方面是衡量一個公民是否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依據,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特別規定確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