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契據
1. 簽字臘封合同毋須對價why
管理員,此題設計價格錢財類,答了也會打回,請收回,謝謝!
2. 何謂蓋印合同
一、 蓋印合同
蓋印合同 又稱契據合同或書面要式合同。它是指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必須履行簽名、蓋章和正式交付手續的合同。此類合伺多用於土地轉讓,抵押等交易。根據《1925年財產法》第73條舶規定,契據合同必須由意欲受其約束的當事人簽字。按照普通法慣例,此類合同的簽字一般在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並須加益封緘印記或火漆印記;交付文本通常以親手交遞方式進行,或以象徵交付方式進行,即交付人手按印記並宣稱:"我將這份有約束力的契據交付給你"。
但在現代實踐中,對契據合同的形式要求往往不那麼嚴格。當事人通常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簽字封印:也可以不用蠟或封緘紙、封印,而只須在文件上事先印好的蓋印處(L.S)圓圈中簽字,。即視為符合簽字蓋章形式要求,並具有充分的效力[1]。契據合同原則上自出讓人將合同交付受讓人之日起正式生效。但在目前實踐中,只要出讓人已表明他無條件受該合同約束,即應視為合同已經交付;即使該合同實際上尚未交付而仍留在出讓人手中,合同也視為已經生效。但是,某些附有條件和期限的契據合同只有在所附條件或期限成就時方視為正式交付並生效,因此它們又稱為延遲條件契據合同。在延遲條件契據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期間,當事人不得撤回該合同[2];當所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即受契據合同約束[3]。
根據英國法律,下列交易必須訂立 蓋印合同 : (1)無對價因素的合同行為(例如無償贈與); (2)合法地產轉讓及一切土地權益在三年以上的租借等; (3)英國船隻或其中份額的轉讓; (4)注冊公司的組織章程。
蓋印合同 具有簡單合同所不具有的優越性和特點。首先, 蓋印合同 中即使沒有對價,也可以強制執行,而簡單合同中如沒有對價則不發生效力;其次,自出現訴因之日起 蓋印合同 的訴訟時效期為12年,而簡單合同為6年(見《起訴期限條例》);再次, 蓋印合同 可以取代和改變在它之前的簡單合同,使後者歸於消滅,導致合同的合並;最後, 蓋印合同 適用"禁止出爾反爾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不得否認他在契據合同中所述內容的真實性(即禁止反悔),但如其能證明在該合同訂立中對方有不正當行為(如詐騙),則不在此限。
二、簡單合同
簡單合同是一種最普遍的合同形式,它與 蓋印合同 的最基本區別在於它必須具有對價因素才發生效力。因此"簡單合同"實標上是以對價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類型的總稱,它既包括書面合同,又包括口頭合同,還包括默示合同;但是最能體現簡單合同特徵的乃是書面合同,因此我們下面將著重介紹書面合同。
(一)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是指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以書面材料為合同證據的簡單合同;它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兩類:一是典型書面合同(書寫合同),另一是以書面材料為證據的簡單合同,它又稱書面摘記合同。根據英國法律,下列合同必須採取典型書面合同形式,否則不發生效力。 (1)匯票、支票和期票; (2)海上保險合同: (3)動產抵押證券; (4)因時效屆滿已免責的債務人又認諾的債務; (5)由《1965年租買法》所規定的分期付款租買合同,賒售或附條件售賣等合同也必須採取典型書面形式,並由買方或協議確定的其他人簽字,否則賣方不能據此要求強制執行。此外,由《1974年消費者信貸法》第61條1款2項所規定的協議 (見第五章、六節)也應採取典型書面形式,但默示條款除外; (6)在一般情況下,企業不必為其載入行業姓名地址錄而付款,但如該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登記簽署行為符合1971年和 1975年《主動供貸和維修法案》的要求,也應採取典型書面形式。
3. 典當行 借款合同
典當行借款合同範例:
出借人(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證件號: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典當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物狀況
1.房地產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權證: 字第 號,共有權證: 字第 號,土地使用權證: 字第 號。
2.結構類型: ,建築面積: 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積: ,使用性質:
4.乙方向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明晰,無任何權屬糾紛或爭議。
第二條 典當內容
1.估價:經甲乙雙方商定,上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此估價,雙方予以認可。
2.抵押典當金額:甲方按乙方認可的估價______折當,折當後的典當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抵押典當期限為:_____個月,即自二零零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二零零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抵押典當期滿前乙方如欲續當,應於典當期滿前五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續當手續,本合同對續當合同繼續有效。超期續當或贖當每日加收典當金額0.5%的綜合費用。
4.典當利率:甲方月利率為____‰,乙方續當或贖當時按日計收。
5.實付金額: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以典當金額的____‰,按月收取綜合費用,並一次性在應付乙方當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當實付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乙方如在典當期間提前贖取當物,甲方不退還綜合費。
6.絕當:典當期滿五日內,乙方不辦理續當或贖當手續,甲方有權按絕當處理,甲方有權對該抵押典當物進行拍賣或做其他處置。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的抵押典當物、契據證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毀損。否則,補辦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後,甲方應將典當物及契據證件交還乙方。
3.典當期間該典當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負責賠償。本條款適用於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當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當物除外。
4.典當期內,乙方欲將房地產出租,除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外,同時乙乙方須與承租人訂約由承租人出具承諾書,闡明乙方違反本抵押典當合同時,接到甲方通知後三十天內承租人即須遷離該典當房地產。
5.乙方違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權利時,有權要求該房地產使用者(不論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內遷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補償搬遷費用,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時間內主動還本付息並繳納綜合費用。
2.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典當物契據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典當貸款期內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典當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房屋進行翻建、修建、擴建;抵押物如有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當金,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典當期內,乙方必須繳交有關部門對典當房地產所徵收的有關稅費,並保障該房地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如遇國家征地拆遷,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典當抵押合同。
4.典當期間,乙方如發生當票遺失或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辦理掛失手續和承擔手續費。掛失前該典當物被他人贖走,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承諾聲明:本合同抵押典當物一旦發生絕當,乙方無條件、無償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房屋拍賣金額不足甲方本息及綜合費用時,拍賣價不足部分由乙方無條件承擔償還責任。
第四條 乙方須向甲方提交的契據證件如下:
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圖、抵押房屋設計平面圖、抵押宗地平面圖;
3.產權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或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
4.甲方要求的有關其他證件。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期還本付息並繳納綜合費用,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償還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在典當期滿不辦理贖當或續當手續,甲方有權按絕當處理。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說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記單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房地產交易管理機關登記後生效。
甲方: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4. 簽訂二手房購買合同之後,發現這是個被查封的房子,聯系不上賣家應該怎麼辦
購房是人生中的大事,選房的時候我們一定要謹慎認真,一旦不小心買到查封房那可就遭殃了,提到查封房,相信大家都聽說過,但是不知道查封房到底是什麼樣的房屋,別著急,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相信的介紹一下什麼是查封房以及如果買到查封房了要怎麼辦的相關信息,一起跟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3、到房地產登記機關查詢
相信誰都不想買到查封房,但是人世間的事情誰都說不準,所以購房之前我們一定要仔細查詢房子的信息,購房者可以去房屋登記機關查詢預購房屋的信息,是否被法院查封、抵押。
4、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
大家都知道,簽訂購房合同是買房的一個重要步驟,如何避免買到查封房也可以在購房合同中做說明,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要求在合同中對於房屋的狀況進行詳細約定,是否查封、是否抵押、是否出租等,且應設置詳盡的違約條款進行約束。
5. 私人土地分配協議書的有效性。
合同系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現就建築物等約定共有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一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理的,即是侵權行為。
縱橫法律網 郁永勛律師
6. 請幫忙翻譯一下
興許竟是閃爍著你變換、扭曲的
那可是最純真的手掌,
一切都沉入雪海里,
在此遺留
總是白的。
晚秋靜靜的離中,在寒霜的早晨。哈哈
7. 關於合同的約束力
很樂意來為你解答:
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體源的當事人(雙方或多方,是平等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為了一定的目的(標的)
意思表述一致(自願平等協商的)
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
是協議,又叫契約(有的把合同歸入契據類,契約和條據)
合同字面意義是:驗合相同,合則相同。
法人的合同必須有合同章,否則是沒有法律保護的!
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提問,或者留言,認識你很高興,我姓張,做幼兒教育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答案補充 不用設立懸賞什麼的,我不在乎那個,我在乎的是,我真心幫助了別人,別人很開心!真的有用的話採納了,說個感謝!我就滿足,呵呵 答案補充 確定兩個問題:
1.培訓書和合同在同一頁上嗎?
2.是合同章還是別的財務章還是辦公室章啊? 答案補充 你回答,我才知道怎麼回答你! 答案補充 6個字:沒有法律保護
放心好了,我們倆好象是在算計你的公司,呵呵! 答案補充 想跳了嗎?
8. 美國合同法規定哪些方面
美國沒有合同法,但有《統一商法典》:
美國統一商法典
(1912年3月1日頒布 1912年3月1日實施)
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本法的簡稱、解釋和適用
第1—101條 簡稱
本法稱為並可被引用為《統一商法典》。
第1—102條 宗旨;解釋原則;通過協議改變本法條款的效力
1.本法應作靈活的解釋和適用,以促進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實現。
2.本法之基本宗旨為:
a.使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更加簡潔、明確並適應現代要求;
b.使商業作法能夠通過習慣、行業慣例和當事方協議不斷獲得發展;
c.使各州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歸於統一。
3.在本法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本法各條款的效力可以通過當事方的協議加以改變。本法規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義務,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排除;但是,當事方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履行這些義務的標准。所確定的標准不得明顯不合理。
4.本法某些條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協議」或類似詞句,這並不意味著未包含此類詞句的其它條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過本條第3款所規定的協議加以改變。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a.單數詞包含復數含義,復數詞包含單數含義;
b.陽性詞包含陰性含義和中性含義;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釋時,中性詞包含任何詞性的含義。
第1—103條 一般法律原則應作為本法的補充
在本法沒有具體條款予以排除的情況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項原則,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詐、虛偽說明、脅迫、強制、錯誤或破產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應作為本法的補充。
第1—104條 不作默示廢除之解釋
本法是一部旨在統一其領域內法律規范的一般法。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況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應被認為被本法以後的立法所默示廢除。
第1—105條 本法的地域效力;當事方選擇適用法的權力
1.除本條後述另有規定外,如果一項交易同時與本州和它州或它國有合理聯系,當事方可以協議選擇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國法律作為確定他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果無協議,本法適用於與本州有適當聯系的交易。
2.當本法下列任何條款對適用法作出規定時,應按條款之規定適用有關的適用法;相反之協議,只在所規定之適用法(包括沖突法規范)允許的范圍內才有效:
債權人對已售出之貨物的權利 第2—402條;
銀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適用 第4—102條;
受大宗轉讓篇約束的大宗轉讓 第6—102條;
投資證券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8—106條;
擔保交易篇中有關擔保權益之完善的條款 第9—103條。
第1—106條 靈活提供救濟
1.應為使受損方盡可能地恢復到另一方充分履行義務時他本應達到的狀態而靈活提供本法所規定的救濟;但除非本法或其它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受損方無權就間接損失或特別損失取得賠償,也無權取得懲罰性賠償。
2.本法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均可通過訴訟強制執行,除非設定此種權利或義務的條款另有不同的和限制性的規定。
第1—107條 放棄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請求權或其它權利
受損方可在簽署並交付書面棄權聲明後無對價地全部或部分放棄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請求權或其它權利。
第1—108條 條款的獨立性
如果本法的任何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被判決無效,此種無效不應影響本法的其它條款或其適用,除非此種無效必然導致該其它條款或其適用的無效。在此種意義上,本法的各條款是獨立的。
第1—109條 標題
本法各條的標題均為本法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一般定義和解釋原則
第1—201條 一般定義
除本法以後各篇為適用該篇或其任何一章而對下列定義作出補充定義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1.「訴訟」包括反訴、反請求、債務抵銷、衡平訴訟以及其它任何確定權利的法律程序。
2.「受損方」指有權獲得救濟的當事方。
3.「協議」指當事方事實上達成的合意。此種合意可以根據當事方使用的語言得到證實,也可以根據其它客觀情況,包括本法所規定的交易過程、行業慣例或履約過程(第1—205條,第2—208條),得到推定證實。協議是否產生法律後果,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依本法條款予以確定;否則,應依合同法原則予以確定(第1—103條)。(請比較「合同」)
4.「銀行」指任何從事銀行業務的人。
5.「持票人」指佔有憑票付款(或交貨)或空白背書票據、所有權憑證或證券的人。
6.「提單」指由從事貨物運輸或遞送業務的人開出的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單據,包括空運單。「空運單」指空運貨物時能起到與海運或鐵路運輸提單相同之作用的單據,包括空運托運單或空運貨單。
7.「分行」包括銀行在外州或外國獨立注冊登記的分行。
8.對某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指承擔說服事實之審判員,使其相信該事實存在之可能性大於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的責任。
9.「正常業務中的買方」指在不了解所售貨物侵犯了第三方之所有權或擔保權益的情況下以善意通過正常方式向從事該種貨物銷售之賣方買進貨物的人。此處的賣方不包括典當商。所有在井源或礦源銷售礦物或類似物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的人,均應被視為從事該種貨物銷售的人。「買進」既指用現金買,也指用其它財產交換或利用有擔保或無擔保之信用賒買,也包括依據前存買賣合同收取貨物或所有權憑證,但不包括大宗轉讓,也不包括為擔保金錢債務所作的轉讓,以及為部分或全部清償金錢債務所作的轉讓。
10.「醒目」:任何條款或句子,如果其書寫方式使作為其閱讀對象的通情達理的人在閱讀時不至忽略,即為醒目。印刷的大寫標題屬於醒目(如大寫的「不可流通提單」)。表格中間的任何字句,如果使用較大字體或使用其它明顯不同的字體或顏色,即為醒目。電報中的任何字句均為醒目。條款或句子是否醒目,由法院判定。
11.「合同」指當事方通過協議而承擔的受本法或其它適用法約束的全部法律義務。(請比較「協議」)
12.「債權人」包括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留置權債權人以及債權人的任何代表。此種代表包括代表債權人利益的受讓與人、破產管理人、衡平法中的清算人,以及破產債務人或讓與人之財產的執行人或管理人。
13.「被告」包括反訴和反請求中處於被告地位的人。
14.涉及票據、所有權憑證、動產契據和投資證券時,「交付」指自願轉移佔有。
15.「所有權憑證」包括提單、碼頭收貨單、碼頭收據、倉單或書面交貨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業或金融業務中足以證明憑證佔有人有權利接收、持有或處置憑證或其所代表之貨物的其它憑證。一項憑證要成為所有權憑證,它必須表示出,憑證系由貨物保管人開出或是開給貨物保管人的,並表示出憑證代表著由貨物保管人佔有的貨物。此種貨物必須或者是特定的,或者是特定的一批貨物中具有種類物性質的一部分。
16.「過錯」指不當行為、不履行義務或違約。
17.涉及貨物或證券時,「種類物」指貨物或證券的任何一個單位在本質上或根據行業慣例均與任何其它類似單位完全相同。在本法范圍內,如果任何特定的協議或單據將不同種類的貨物視為同種,則非種類物亦可被視為種類物。
18.「真實」指不存在偽造或仿造。
19.「善意」指有關行為或交易中事實上的誠實。
20.「執票人」指佔有所有權憑證、票據或投資證券的人,且所佔有的所有權憑證、票據或投資證券必須系對佔有人或系對其指定人所開立,或系背書給該佔有人或給其指定人,或系為憑票付款(或交貨)式或空白背書式。
21.「兌付」指付款或指承兌並付款;或在信用證有規定時,指購買或貼現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
22.「破產程序」或「破產訴訟」包括為債權人利益所作的財產總讓與或其它旨在清算或重整債務人財產的程序。
23.「破產」指某人在正常業務中停止清償債務,或在債務到期時無能力清償,或被聯邦破產法視為失去清償能力。
24.「金錢」指由本國或外國政府授權或批准作為流通貨幣之一種的交換媒介。
25.一個人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得到關於某一事實的「通知」:
a.他實際上已知道該事實;或
b.他已經收到有關該事實的通告;或
c.根據當時他所了解的各種事實和客觀情況,他有理由知道該事實的存在。
一個人對某一事實實際上有所了解時,即為「知道」或「了解」該事實。「發現」或「得知」或含義相似的其它詞句,指知道而不是有理由知道。通知失效的時間和條件,不由本法規定。
26.任何人如果在通知他人時採取了正常的合理的通知方式,即被視為已「通知」他人或已向他人「作出」通知,而不論他人是否實際上了解該通知。一個人在下列情況下應被視為已「收到」通知:
a.他注意到了通知;或
b.通知被適當地送至他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或送至因他的行為而使人認為適於接收此類通訊的其它地點。
27.涉及一項特定交易時,當一個組織內從事該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該組織所收到的涉及該交易的通知時,通知即從該時起生效;無論如何,通知均從該組織行使適當勤勉時該人應該注意到該通知時起生效。如果一個組織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從事該交易的人能夠得到所有重要情況的通知,並且該組織實際上也遵守了這些制度,該組織即行使了適當勤勉。適當勤勉並不要求為該組織工作的某個人在其正常職責以外去傳送通知,除非該人有理由知道該交易並有理由知道該通知對該交易有重大影響。
28.「組織」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機構,商業信託公司,遺產管理委員會,信託基金會,合夥或聯合體,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共同或聯帶權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業上的實體。
29.「當事方」系與「第三方」相區別,指從事某種本法所規定的交易或訂立某種本法所規定的協議的人。
30.「人」包括個人或組織(見第1—102條)。
31.「假定」指事實審的審判員在沒有得到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必須認定所假定的事實是存在的。
32.「購買」包括通過下列方式取得財產:買賣、貼現、流通、抵押、質押、留置、發行或再發行、饋贈,或任何創設財產權益的其它自願交易。
33.「購買人」指通過購買取得財產的人。
34.「救濟」指受損方通過或不通過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權利。
35.「代表」包括代理人、公司或聯合體的行政管理人員,遺產的受託人或執行人或管理人,或任何被授權代表他人作為的人。
36.「權利」包括救濟。
37.「擔保權益」指對動產或不動產附著物所享有的作為付款或履行義務之擔保的權益。賣方在貨物已發運或已交付給買方後所保留的對貨物的所有權(第2—401條),效力上只相當於保留「擔保權益」。「擔保權益」這個詞還包括第九篇范圍內之帳債或動產契據的買方所擁有的權益。第2—401條中所規定的貨物特定於買賣合同項下後買方對貨物所享有的特殊財產權,不屬於「擔保權益」,但買方可在滿足第九篇的要求後取得「擔保權益」。租賃或寄售中所保留的所有權不屬於「擔保權益」,但當事方確有設立擔保之意圖時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寄售均受有關寄售之條款(第2—326條)的約束。租賃交易的當事方是否確有設立擔保之意圖,應根據當事案件的事實確定;但是(a)購買選擇權本身並不證明存在設立擔保之意圖;(b)如果協議規定,在滿足租賃條件之後,承租人不需另外支付對價或只需支付形式對價即成為或可以成為財產的所有人,該項租賃中即存在設立擔保之意圖。
38.涉及書面材料或通知時,「寄送」指在支付郵費或傳送費並正確標明地址後將書面材料或通知交付郵寄或通過任何其它常用通訊手段交付傳送。涉及票據時,應按票據上註明的地址或另外商定的地址交付傳送;如果無此種地址,則應送往在當時條件下為合理的地址。如果收到書面材料或通知的時間不晚於適當寄送時該材料或通知應該到達的時間,即可認為寄送適當。
39.「簽名」包括當事方意圖認證一份書面材料時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號。
40.「擔保人」包括保證人。
41.「電報」包括通過無線電、電傳機、電纜和任何機械傳送方式或類似方式所傳送的信息。
42.「條款」指協議中與某一特定問題有關的那一部分。
43.「無授權」簽名或背書指未經實際授權、默示授權或表見授權而作的簽名或背書,包括偽造的簽名或背書。
44.「對價」:除涉及流通票據和銀行收款時另有規定外(第3—303條,第4—208條,第4—209條),如果一個人在取得權利時同時作出下列行為,即為支付「對價」:
a.承擔有關提供信用的有約束力的義務;或提供即期信用,不論該信用是否已被提用,也不論他是否有權在收款遇到困難時作出倒帳;或
b.將取得的權利作為前存請求權的擔保;或將其用來全部或部分地償付此種請求權;或
c.根據前存購買合同接受貨物的交付;或
d.一般地講,支付了足以支持簡式合同的價值。
45.「倉單」指從事商業性貨物存儲業務的人開出的收據。
46.「書面」或「書寫」包括印刷、打字或任何其它有意作出的可見記號。
第1—202條 第三方的單據構成初步證據
形式適當並註明為提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式過磅單或檢驗單、領事發票,以及其它任何經合同授權或要求而由第三方開出的單據,構成其本身之權威性和真實性的初步證據,也構成該第三方之單據中所陳述之事實的初步證據。
第1—203條 善意的義務
對本法范圍內的任何合同或義務,當事方均須以善意作出履行或尋求強制執行。
第1—204條 時間;合理時間;「及時」
1.如果本法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作出一項行為,當事方可以通過協議對此種時間作自由規定,只要所規定的時間不是明顯不合理。
2.作出一項行為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應根據該行為的性質、目的和客觀情況確定。
3.如果一項行為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或當協議無規定時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行為即為「及時」。
第1—205條 交易過程和行業慣例
1.交易過程指特定交易的當事方在此交易之前做出的,可被合理地視為構成一種當事雙方共同的理解基礎,以解釋他們之意圖和其它行為的一系列行為。
2.行業慣例指進行交易的任何作法或方法,只要該作法或方法在一個地區、一種行業或一類貿易中已得到經常遵守,以至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現行交易中也會得到遵守。此種慣例是否存在及其適用范圍,應作為事實問題加以證明。如果可以證明此種慣例已載入成文的貿易規范或類似的書面文件中,該規范或書面文件應由法院解釋。
3.當事方之間的交易過程和當事方所從事之行業或貿易中的行業慣例,或當事方知道的或應該知道的行業慣例,使協議條款產生特定含義,並對協議條款起補充或限製作用。
4.在合理的情況下,應將協議的明示條款與適用的交易過程或行業慣例作一致解釋;如果此種解釋不合理,明示條款的效力優於交易過程和行業慣例,交易過程的效力優於行業慣例。
5.協議中任何一部分內容之履行地的行業慣例,應作為解釋協議該部分之履行的依據。
6.一方為證明某種有關的行業慣例而提供的證據,只有在該方曾已經適當地通知對方,使法院認為該通知已足以避免不公正地使對方感到意外時,該證據才可被法院接受。
第1—206條 適用於本法未另作規定之動產的反欺詐法
1.除本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一項動產買賣合同,在救濟金額或價值超過5000美元時,如果缺乏書面材料證實:當事方已達成買賣合同,且合同規定了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且合同規定了可合理辨認的標的,且被要求強制執行的當事方或其授權代理人已在合同上簽名,合同即不可通過訴訟或抗辯予以強制執行。
2.本條第1款不適用於貨物買賣合同(第2—201條),也不適用於證券買賣合同(第8—319條)和擔保協議(第9—203條)。
第1—207條 在保留權利的情況下履行義務或作出允諾
明確聲明保留權利的一方,即使以他方要求或提出的方式履約或允諾履約或同意履約,也不因此損害其明確保留的權利。「不受損害」、「保留異議」或類似詞句,可以構成明確聲明。
第1—208條 任意加速的權利
如果合同規定,一方或其權益繼承人有權「任意」或「在他認為自己處境不安全時」或在類似詞句所規定的情況下要求對方提前付款或履約,或要求提供擔保物,或要求增加擔保物,此種規定應被解釋為,只有當他善意地相信對方付款或履約的前景已受到損害時,他才有權這樣要求。證明缺乏此種善意的舉證責任,由接到加速要求的一方承擔。
第1—209條 債務的降位
債務人所承擔的任何債務,均可在承擔時以降位方式規定其清償順序次於該債務人所承擔的其它付款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與債務人或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訂立協議而對自己取得付款的權利作出降位。但是,在對抗該共同債務人或降位債權人時,此種降位並不構成擔保權益的設立。本條應被解釋為是對本條制定前所存在之法律的澄清,而不是對其的修改。
9. 民間借貸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怎麼寫
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車輛(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於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乙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 牌汽車(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 )於 年 月日抵押給甲方。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 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並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並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