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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5條

發布時間: 2020-12-03 16:17:31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5條文注釋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你也沒有寫明問題,我就理解為你是要問這個法條的解釋吧。
題目中你寫的條文注釋不知道是有出處還是你的解讀,首先這裡面寫的「 不存在支付了經濟補償的不再支付賠償金」,以及「賠償金的計算其中已給付了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賠償金中扣除。 」這兩部分內容是基本不成立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7條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你可以參照一下,也就是在什麼時候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什麼情況下支付賠償金,而且關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單單是可以主張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針對此種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要麼主張經濟補償金,要麼因單位違法解除主張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系,不會出現已經支付經濟補償就不在支付賠償金的問題,因為勞動者不會也不能夠先去要經濟補償金,然後再去要賠償金。不知道你能否明白。
同樣後面的問題也是一樣,不存在扣除的問題。如果是單位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與職工先進行了協商達成一致並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後勞動者知道了此情況可要求支付賠償金,再去主張肯定無法獲得支持。因為在常理上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後會形成書面約定並肯定會註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一旦當時勞動者進行簽字確認那麼後續就不可能出現再去主張賠償金的問題。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留言討論。

Ⅱ 關於《勞動法》第25條的解釋(絕對高分)

很簡單,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這樣不僅不用承擔離職的責任,還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Ⅲ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

不無效。勞動合同主要保護勞動者的,但它也保護用人單位,像培訓費、競業和保密等。看清楚,是: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

Ⅳ 解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

合同法第52條是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其中第五種情況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首先,這種無效必須是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此外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不在其列。
其次,這種無效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具體條款無效,而非整個合同無效。
如有不足,歡迎追問。

Ⅳ 物權法第25條與合同法第140條矛盾嗎

物權法第二十五條不能單看,你還要看第二十三條。要具備第二十三條的前提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的內容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不是指雙方同時故意簽定此地合同。

1、合同無效,並非整個合同全部無效,僅是合同中涉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部分無效」。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Ⅶ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依據這來兩條,用人單位與勞動源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7)合同法25條擴展閱讀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內容;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Ⅷ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第25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擁有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指的是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可以無須預先告知,即可直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1.不符合錄用條件,通常認為錄用條件應該為招聘廣告註明的錄用條件為主,輔以其他的基於職業和崗位特點的相關要求,因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2.那麼何種程度能達到「嚴重違紀"呢,由於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的;3.何為嚴重失職,何為重大失職,應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3.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為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法(刑法包括: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於行事處分的。

用人單位據本條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可以不知福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必須支付勞動者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前三款解釋同上,第四款為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適用本條規定,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五款中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同樣適用本條規定,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針對經濟補償問題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

  1.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解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Ⅸ 勞動合同法實施第25條和87條是怎麼寫的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內,用容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沒有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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