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違約責任該如何承擔
㈠ 旅行者違約什麼法律責任
旅行抄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食宿、導游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准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安排食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並經旅行社於合理期限催告,旅行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行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開始之後,旅行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比如守時、准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㈡ 旅遊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1、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游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行者的全部損失。
5、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2倍。
7、導游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應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支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應景點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飯店,應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20%的違約金。
旅行社違約的處罰時效:
1、向質監所請求用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
2、受理旅遊投訴的決定應在7天內作出答復。
3、被投訴的旅行社在接到質監所的受理決定後,應當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
㈢ 旅遊合同違約責任應該怎麼進行賠償
原則就是誰違約,誰承擔違約責任,誰違約造成損壞,誰承擔賠償責任。由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看具體情況定性。
㈣ 旅行社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旅行社違約行為形式
1.旅行社降低服務檔次和標准。這是旅行社違約行為最主要的形式。在旅行社提供服務時,雖然服務是提供了,但服務檔次和標准有所降低,如約定的是三星級飯店,而旅行社實際提供的飯店只有二星級標准;旅行社承諾的交通工具是火車,但真正提供的是汽車服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由於旅遊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一般地說旅行社不會(或者說不敢)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因為旅行社清楚地知道不履行合同的後果。在迫不得已時,如由於交通嚴重延誤,基於時間緊迫等原因,旅行社才會減少服務項目,導致旅遊者權益受損。
3.旅行社違約的特殊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如果合同義務方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商品或服務,可以用同類更高檔次的商品或服務替代,合同義務方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違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也樂意接受。而在旅遊服務中,即使旅行社用高檔次的服務替代,旅遊者仍難以接受,這種特殊違約形式為旅遊合同所特有。
三、旅行社違約損害責任賠償爭論焦點
1.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賠償標准分歧很大。旅行社堅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旅遊者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旅遊者要求更高的賠償,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賠償,假如旅遊者下次再去游覽,旅遊者的付出遠遠高於旅行社的賠償。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該現象,有司法判例已經對旅行社的賠償方式作出了重大調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視。
2.旅行社違約責任賠償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贊同者竭力主張應當包含精神損害,理由是旅遊服務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違約,按照補償性的原則,旅行社就應當賠償精神損害;反對方認為《合同法》沒有將精神損害納入違約責任賠償范圍內。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有少量的違約責任賠償被判承擔精神損害,應當引起旅行社的關注。
3.違約責任賠償是否僅僅局限於經濟賠償。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發生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僅僅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形式。當違約行為發生時,旅行社要在第一時間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如果不能採取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雖然採取了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仍然給旅遊者造成損失,旅行社才應當賠償旅遊者損失。
四、旅行社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
1.組團旅行社必須對旅遊合同負責。組團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就必須為合同約定的所有服務項目負責任,不論是否為組團旅行社的過錯和疏忽,只要旅遊者得到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組團旅行社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能以非組團旅行社自身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2.只要和合同約定不符均應認定違約。不論旅行社的行為是否給旅遊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只要旅行社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旅行社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違約。旅行社有些行為並不直接損害旅遊者的權益,如擅自調整上午和下午的行程,但這樣的調整並不能改變其違約的性質。
3.違約責任適用補償性原則。盡管有些司法判例已經突破了《合同法》關於補償性的相關原則,但就目前法律規定看,補償性賠償原則仍然占據主導地位。
㈤ 旅遊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由於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目標。筆者認為,對旅遊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旅遊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遊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為旅遊者的違約。
第一,旅遊者的違約。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游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准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並經旅行社於合理期限催告,旅遊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遊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准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旅行社的違約。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一)旅遊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遊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違反這此義務,旅遊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條和第60條要求具承擔違約的責任。
(二)旅遊開始之後,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並且應該保證旅遊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如不具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際生活中,旅遊社由於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遊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如交通運輸企業、餐飲住宿娛樂企業、旅遊資源經營管理企業等,由於這些企業與旅遊者之間並不是旅遊合的當事人,依合同的權對性原則,也不受旅遊合同的約呸,但這些企業與旅遊社或有長期合作業務、聯營或偶然的合同關系,從而依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深感棘手,依筆者之見,對此類問題責任承擔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企業之間存在聯營或委託業務關系,發生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直接請求旅行承擔違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本身無過錯,在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可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求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系,旅客因這些企業服務不合法定或約定而遭受損失的,旅遊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向這些加害企業主張求償權,依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應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過錯時,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遊者則可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
另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而致使旅遊者權益受損的,在合同履行期間,人身、財產損害或由於第三人在旅遊服務方面缺陷而使旅客來未能享受旅遊合同的旅遊服務,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質量很差的旅遊服務時,旅遊者可以要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與旅行之間則可以按協議約定處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遊者主張抗辯、除非該與轉包經旅客書面同意。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旅遊合同絕大多數為格式條款合同,旅行社經常運用格式條款來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並且這些條款多半是通過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加入合同。筆者認為,對這些免責條款,應當基於強化保護弱者一方旅遊者利益以及公平正義要求,由司法機關作出限制解釋,從而促使旅遊糾紛正確解決,有利於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㈥ 《旅遊法規常識》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一、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二、相關規定:《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
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㈦ 旅遊合同違約賠償責任
由於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目標。筆者認為,對旅遊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旅遊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遊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為旅遊者的違約。
第一,旅遊者的違約。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游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准備工作。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
第二,旅行社的違約。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一)旅遊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遊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
(二)旅遊開始之後,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並且應該保證旅遊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但實際生活中,旅遊社由於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遊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
第一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企業之間存在聯營或委託業務關系,發生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直接請求旅行承擔違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本身無過錯,在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可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求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系,旅客因這些企業服務不合法定或約定而遭受損失的,旅遊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向這些加害企業主張求償權,依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應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過錯時,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遊者則可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
另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而致使旅遊者權益受損的,在合同履行期間,人身、財產損害或由於第三人在旅遊服務方面缺陷而使旅客來未能享受旅遊合同的旅遊服務,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質量很差的旅遊服務時,旅遊者可以要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與旅行之間則可以按協議約定處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遊者主張抗辯、除非該與轉包經旅客書面同意。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旅遊合同絕大多數為格式條款合同,旅行社經常運用格式條款來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並且這些條款多半是通過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加入合同。對這些免責條款,應當基於強化保護弱者一方旅遊者利益以及公平正義要求,由司法機關作出限制解釋,從而促使旅遊糾紛正確解決,有利於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選擇外出旅遊方式來緩解工作壓力和享受生活。
㈧ 行程延誤時旅行社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付先生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北京游,由於航班臨時取消,導致付先生等旅遊者延誤一天時間返回。付先生等要求旅行社為延誤向旅遊者賠償,旅行社認為沒有過錯,拒絕賠償。付先生等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堅持要求旅行社賠償。
旅遊者參加旅遊團,經常會為降低服務質量與旅行社論理,旅遊行程延誤就是其中的焦點之一。行程延誤,不僅是給旅遊者帶來不愉快,更主要的是可能給旅遊者帶來其他的損失,如已經安排的工作或者商談不能進行。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延誤,旅遊者總是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實,旅行社是否需要賠償,要具體而論,旅遊者不能不分青紅皂白,都要求旅行社概括承受。
首先,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引起的延誤,旅行社盡到了注意義務,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只要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的旅遊行程延誤,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只要旅行社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都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用一句通俗的話來描述:大家晦氣,自認倒霉,共同承擔自己的損失,不能要求對方賠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景點來不及游覽,旅行社只需要退還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但不需要賠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旅遊者不能按時返回,旅行社也不需要為旅遊者耽誤工作承擔責任。
其次,旅行社自身引起的延誤,旅行社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旅行社工作疏忽,或者供應商協作不利,導致旅遊行程延誤,不能按照旅遊合同提供約定的服務,旅行社要承擔全部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經濟損失。如旅行社租用的旅遊車被臨時取消,旅行社通過其他渠道再租用旅遊車,延誤了旅遊者的行程,旅行社不僅要承擔延誤時間的賠償責任,還要對景點取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有違約金約定,按照違約金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旅行社不僅要退還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還要承擔同倍的違約金。
再次,公共交通引起延誤,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旅遊法》和《最高法院旅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共交通如航班、鐵路、輪船、高速快客等的延誤或者取消,造成旅遊者行程延誤,減少甚至取消了旅遊服務項目,或者導致旅遊者延遲返程,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要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如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旅行社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旅行社預訂的包機、包船、火車專列等交通工具,由於不向不特定的群體開放,只是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屬於公共交通的范疇。如果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延誤,導致旅遊者權益受損,旅行社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旅行社延誤導致返程推遲,要向旅遊者賠償誤工費。如果旅行社的失誤,引起旅遊者延遲返程,旅遊者提出誤工費賠償是合理的。旅行社需要掌握的原則是,假如旅遊者提出的誤工費賠償數額很高,旅行社可以要求旅遊者出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憑證明支付賠償。如果旅遊者不能出具證明,就按當地上年人均收入支付賠償。造成退休人員和未成年人的延誤,旅行社酌情予以補償。
第五,延誤導致旅遊者的間接損失,旅行社不予賠償。旅遊者會以延誤使得旅遊者不能及時返程,喪失了和客戶簽訂合同的機會,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旅行社可以不予理會。因為旅行社必須賠償直接損失,沒有賠償間接損失的義務。當然如果延誤是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與旅行社無關,損失由旅遊者自己承擔。
㈨ 旅遊合同違約責任怎麼算
就相關部門的退票規定,以實際票務的費用承擔損失,由旅遊組織方提出票為證據就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