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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聞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03 16:51:55

『壹』 轉載別人的新聞算侵權

看你採取什麼形式的轉載了,如果你轉載到你的網站上沒有經過人家的許可或者是你轉載了人家的東西而沒有註明轉載的出處那麼就是侵權了,建議你轉載別人內容要註明轉載的出處來源並要向人家表示感謝,這樣就合理了.

『貳』 新聞報道中有哪些侵權行為

法律直通車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關於新聞侵權的問題,新聞侵權可以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其特殊之處在於涉及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和對抗。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在新聞活動中的沖突和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具有不同於普通侵權的法律特徵。我認為:欲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進行法律界定,必須首先認清和把握新聞侵權以下的法律特徵。
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的活動除了傳播新聞性信息以外,它還擔負著傳播大量非新聞性信息的任務。比如采編部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商業活動等。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一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廣告部等從事經營活動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盡管加害人是新聞媒體,均不構成新聞侵權,而是普通侵權行為。因此,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對象(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它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卻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注3、參見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證明新聞作品具有違法性(例如批評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而不必證明其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即可以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損害後果主要有: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一旦構成侵權,其損害信息將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加上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勢必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及信譽。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不存在精神痛苦的問題。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社會公眾傳播信息,並能使處於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時間內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材料,從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認知相互接近。新聞侵權受害人面對日漸形成和擴大的公眾輿論及社會評價,就可能產生或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會壓力,其表現為悲傷、怨恨、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盡管新聞侵權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侵害人格權可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譽等遭受損害,就可能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為宣傳產品所花費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廣告費也將付諸東流,從而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等損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綜合損害。

『叄』 如何預防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

您好!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預防:
一、作為新聞傳播的主體,媒體要嚴於律己,每一個步驟都做到位,尤其是對新聞素材的審核。具體是記者憨礌封啡莩獨鳳掃脯激、編輯、總編要各司其守,嚴格把關。

二、作為新聞傳播的客體,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易被輿論監督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名人等,應該充分認識到傳媒是代表自己在履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對新聞侵權行為的理性思考,不要動不動就把傳媒告上法庭。

三、從新聞傳播的環境看,逐步完善新聞制度、健全相關法律、加快社會民主進程是新聞媒體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肆』 新聞媒體侵權

新聞媒體報道是否構成侵權有兩點:1.報道內容是否」基本「屬實 2.是否使用侮辱性詞彙、是否誹謗、詆毀,損害。


各法院的認定的尺度不同,建議聘請律師據理力爭,首先,看對方訴求是什麼。再者,要看你們所在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最後,要結合具體案情做好訴訟策略。以下是法律依據,望採納哦。


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著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98解釋)

    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伍』 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就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聞侵權責任也適格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新聞侵權的界定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受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介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台、電台、報刊社等;新聞從業人員主要是指新聞單位中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工作,如給新聞單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聞稿源如果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

同樣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兒種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新聞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種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規定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受損。承受恐俱、悲傷、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存在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明確無可辯駁。過失所致侵權猶如司機駕車無意中撞傷人一樣,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有過錯的標准應該是客觀的,即通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然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
,.更正與答辯。發表更正與答辯是新聞機構對所刊發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一種職責。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對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實施。這種形式主要適應於各種正在進行的或處於持續狀態的新聞侵權,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不適用。特別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應當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即將發表或傳播。為
阻止該作品傳播,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禁止該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停止侵害的請求權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對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的侵犯,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都廊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恢復名譽的范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賠禮道歉不以公開進行為要件,但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可採取口頭方式或書面形式。在訴訟中,當事人用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賠償的數額主要視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的大小來決定,且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項民事責任。」

四、避免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對策.輿論監督不能超越自己職責范圍作為媒體記者,不得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問題或事件的批評性報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輕易作出是非評判,干擾司法審判。應該做到:不獵奇、不炒作,不使問題復雜化,著眼於解決問題,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轉化。記者實施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是促進問題全面客觀公正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一定非要寫出稿子,進行曝光。這也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對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以通過《內參》的渠道反映給中央、省、市領導。

輿論監督應掌握好報道的尺度要掌握相關政策、紀律及采訪報道原則,做到「幫忙不添亂」。適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恰當的輿論監得可以切中時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幣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注意發稿時機、數量、內容、分寸。要杜絕采訪不實的報道或以偏概全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新聞工作者從事輿論監督時,一定要把握「慎重選材,斟詞酌句,報道客觀」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嫻熟采訪技巧依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規定精神,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輿論監督者是可以免責的:

新聞索材出自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公開行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沒有侮辱人格內容的,即可免責。

總之,
新聞侵權引起糾紛釀成訴訟時,在確定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則下,首先應當從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出發,實事求是地依法對新聞媒體的責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度及禮會的公共利益;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理當自重、自律,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遵紀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無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於目無法紀充當執法機構及審判人員等。重法、學法、懂法、守法,既是時代的呼喚,又是現實社會給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陸』 新聞侵權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新聞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仍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責任確定上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新聞侵權的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要同樣地加以重視在實踐中往往重視非財產形式,忽視財產形式制裁的運用。固然,新聞侵權的客體主要是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非財產責任的適用非常重要。但是有時單純的非財產責任方式往往不能達到目的,需要與財產責任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發揮懲罰侵權人、補償受害人、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的作用。

新聞侵權責任的合理分擔原則上,作者和新聞單位是共同侵權人,由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實際上,在新聞侵權中,作者和新聞單位雙方的行為都是獨立的,一般來講沒有共同的意識聯絡。而且雙方行為的心理狀態也不同,因此不宜判定連帶責任,可以按照各方在侵權行為中所體現的心理狀態和行為狀況,確定其所應承擔的責任。但是,如果作者和新聞單位雙方串通,則可以判決他們負連帶責任。

財產責任的數額要適度我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至今還沒有確定的數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數額太低起不到賠償損失應有的作用,數額太高不符合我國國情。但是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賠償數額過低,起不到制裁侵權人的作用。

注意適當適用非財產責任形式侵害人格權最主要的責任形式是非財產責任形式,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書面材料的內容應當經人民法院審核同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范圍與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應相一致。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在新聞侵權中一般是禁止刊有侵權新聞的報紙、雜志繼續發行。但對此措施的採取要慎重。

現在的新聞侵權中還存在著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非財產責任方式的適用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往往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有些情況下新聞侵權無法採取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尤其是在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場合。法律規定的恢復名譽的方式往

往成為隱私權傳播的渠道,對當事人更為不利;②賠禮道歉往往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有許多侵權人敷衍幾句了事,法官也沒有辦法;③還有一個問題,也是最棘手的問題,就是侵權人不賠禮道歉怎麼辦。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時所適用的強制措施,當採取罰金等強制措施後侵權人仍不賠禮道歉,法律就沒有辦法了。賠禮道歉又不能別人代替。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當侵權人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時,用科以懲罰性賠償金的方法,將會收到一定的效果。

『柒』 新聞侵權的法律界定是什麼

新聞侵權,即報紙、雜志故意或過失地刊登誹謗他人的新聞,造成受害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損害的行為。

新聞自由是一個國家的國民能自由接受和傳播信息,作出正確決策,加強輿論監督的必要條件。但是新聞自由也有限制,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如果新聞自由,尤其是新聞批評自由超出了適當的范圍,就會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就構成了新聞侵權行為。

新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就是寫作、發表和編輯、出版。對於作者來說,寫出來的作品如果沒有發表,則不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一旦發表,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發表是作者與新聞單位兩者結合的行為,只有一方的行為不構成新聞侵權。新聞單位的侵權行為包括編輯與出版。如果新聞的采寫人員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寫作行為應視為新聞單位的職務行為,新聞單位要承擔侵權的全部後果。

新聞侵權行為應以作為的方式構成,不作為不構成侵權。寫作、發表、編輯、出版,均為作為的侵權方式。應注意的是,特殊情況下誤導性報道也可構成侵權。誤導性報道就是只報導一個事物的一方面,使人們對該事物產生片面印象,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誤導性報道雖然在於沒有完整地對新聞對象進行報導,與不作為有些相似,但其基本特徵仍在於報道的內容和方式不當,仍是作為的侵權。

新聞侵權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和過失。區分故意與過失對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有一定的影響。在故意的情況下侵權者應負的賠償責任比過失要重一些(尤其是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

『捌』 新聞采訪報道中如何避免侵權

(一)使用原創或經授權的作品
一般來說,新聞媒體均會有選擇性地與一些較大的新聞機構或圖片社(公司)簽訂供稿、供圖協議,以充實豐富自身媒體版面內容。因此,在刊載他人文字、攝影作品時,可以盡量使用已簽訂供稿、供圖協議的作品,或他人已經明示授權使用的作品,盡量不轉載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圍,媒體亦可從自身條件出發,考慮與其他媒體簽訂資源合作互用協議,互相使用對方的原創作品。有條件的媒體,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圖片庫、「圖片超市」,上傳自身攝影記者的作品,在編輯版面時盡量自身的原創作品。
(二)註明聯系方式以避免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一些時事性新聞可以無償轉用,作者明確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若確有必要轉載未經授權使用的作品,又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可以在文章後註明稿費領取的聯系方式,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權,但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至少可以降低侵權的主觀惡性。
(三)轉載視頻時也應避免侵權
國內很多網站轉載他人視頻採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鏈接視頻網站播出的電影、電視等視頻節目。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網站鏈接他人錄音錄像作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權人很難聯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權報酬上,網站難以操作,而且對著作權人的認定也有困難。所以視頻內容除自己原創的外,可以考慮嚴格轉載央-視、衛-視的時事類視頻新聞。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使用無法聯系權利人的視頻,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委託中國版權協會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收轉稿費,以避免侵權。
(四)紙媒轉載作品盡量不上網
媒體轉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權利人大多可通過網路搜索查詢得知,因此,傳統紙媒轉載他人作品的,應盡量不要向自己的網站傳稿,在電子版傳版時應先考慮對轉載的作品進行技術性處理,如對該稿件或圖片作出刪除或替換等,以免遭至訴訟。
互聯網時代,侵權問題顯得愈發復雜化,作為內容輸出方,如果想要理清關系,我建議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從版權登記確權、版權監測、版權保護、版權分發、版權交易到版權風控,有一系列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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