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物業糾紛
Ⅰ 物業糾紛案,若物業公司未進行書面催收,直接起訴業主,是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物業糾紛案解釋的第六
你所說的第六條,按照描述,物業經過書面催繳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是該條款中並沒有規定物業必須先經過書面催繳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公司的做法,可能不合情理,但是合法。
Ⅱ 審理物業糾紛案時,業主為被告,原告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付費,業主舉證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證據,法院是否一並
不會一起審理。
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義務,必須履行。沒有繳納是事實,業主一版定敗訴。權不但需要繳納物業費和滯那罰金,還需承擔訴訟費。
物業沒有作為,業主可以憑繳納物業費憑據,以及物業不作為證據,依法起訴維權。但是不能以此不繳納物業費。
Ⅲ 本案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誰物業費和房租能否合並審理
1、主要看物業公司和業主(產權人)之間是行紀關系還是一般委託關系,專如行紀合同關系,屬物業主體適格;反之,不適格;
2、嚴格上是不能的。因為是租賃合同關系和無業管理合同關系兩個法律關系;但你果你們把物業費和房租簽到一個合同里,實踐中法院有可能一並處理;法律並沒有禁止一個合同不能同時約定物業費和房租啊,民事行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理念。
Ⅳ 外籍人員拖欠物業費適用小額訴訟嗎
外籍人抄員拖欠物業費,襲屬涉外民事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2、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Ⅳ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律層級
當然不能這樣理解。物業服務人是有資質要求的。
不違反56條。合同無效後應雙內方返還,但物業服務容已經做了,不可能返還,所以業主應支付相應的服務的服務費用。有多的(比如給了1年的錢實際服務了2個月)當然要返還,注意「相應的」三個字。
Ⅵ 物業費糾紛法院受理嗎
物業糾紛屬於民事來糾紛,只要源符合法院的立案條件,就會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Ⅶ 審理物業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有哪些
一、如果是涉及合同問題、侵權問題等一般問題,可以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進行處理。
二、如果是有更加細致的問題,那麼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法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規解釋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 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