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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賠償計算

發布時間: 2020-12-03 18:43:31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案例 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在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中如何計算

並未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回知規定,人答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只是將被扶養人生活費歸入死亡或傷殘賠償金項目中,但並未取消該賠償項目。
如有幫助請採納。

Ⅱ 有關物品損壞賠償法律

損壞他人物品的,要照價賠償,物品損壞賠償法律可參照《侵權責任法》版。

根據權《侵權責任法》第二章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權責任法賠償計算擴展閱讀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侵權責任法有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民法上的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使受害人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因此,對於超出損害部分的請求數額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對於某些情形,法律規定了加重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進行懲罰。在《侵權責任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前,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存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食品安全領域、商品房買賣領域。《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故,對於存在缺陷的產品,被侵權人有權向明知該缺陷並生產、銷售的侵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於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准,《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Ⅳ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抄人民法院關於適襲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注意:是計入,並非免除或不予支持)

Ⅳ 侵權責任法賠償的內容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內、容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Ⅵ 侵權責任法對死亡賠償金規定了哪些標准

您好!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侵權責任法 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大致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有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無收入的,可暫按同等級別的護工費用計)+交通費+伙食補助費(15元/天)+死亡賠償金(約3736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3~5萬)=
賠償額-6萬
以(賠償額-6萬)*50%
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根據實際人數,年齡,是否還有其他義務人等確定

Ⅷ 侵權責任法中的無賠償能力如何認定

過錯能力的有無是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在處理此類特殊主體侵權案件時,須首先認定其過錯能力,而對行為人過錯能力的判定,則應當以其在行為時的辨別能力為核心要素進行審查。當然辨別能力與行為人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等有著密切關聯,只有將這些因素結合起來觀察才能准確判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違反了理性人所具備的注意義務,從而最終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分擔。
過錯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因過錯實施的加害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或條件。只有在確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能力之後,才需要進一步考察他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即他的行為是否處於故意或者過失。只有當行為人因其過錯而應當受到譴責時,才可能使他承受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這種對加害人的可譴責性以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智力能力為前提,並從這種能力中,我們能夠推導出加害人的個人責任。我們將加害人的這種特質稱為過錯能力,沒有這種能力的人不承擔責任。
年齡,是指一個人從出生時起到計算時止生存的時間長度,通常用年歲來表示。法律上採用的年齡一般是周歲年齡,其又稱為實足年齡,是指從出生到計算時為止,共經歷的周年數或生日數。當然,一般情況下智力發育水平是伴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相應地增長的。年齡就被作為區別人的辨別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定年齡階段的人因被視為缺乏辨別能力者,故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狀況,乃是人的思想意識的臨時定位,即人在某一時間的心理思維情況。人的精神狀況不會一成不變,它會隨著人所處的時間、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上對於精神狀況的判斷是以某人在行為時的情況來考察的。
辨別能力是我們認定過錯能力標準的核心要素。由於一些人的年齡、精神殘障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他們對侵權行為引致的損害及其責任可能沒有辨別能力,因而,在道義上可能沒有主觀上的可歸責性,法律上也有可能免於責任承擔。他們一般是:兒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臨時欠缺意識的人(如吸毒者、醉酒者、癲癇病發作者)等。
理性人標准之意義在於衡量行為人行為時是否盡到了謹慎義務(注意義務)。何謂理性人標准?簡言之,即社會一般人(正常人)的認識、行為的標准。所謂的理性謹慎義務,基本上就是一種普通的謹慎,它在社會日常生活中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行為參照並在我們行為時進行對比,如此一來,我們便可以知道什麼行為可以為,什麼必須為,什麼不能為。

Ⅸ 侵權責任法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版損失賠償權的認知 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准則。[2]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通則》第117條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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