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❶ 集體合同如何簽訂
我們單位現在也在弄一些與勞動保障相關東西,其中也有集體合同,我們弄的東西應該是同一回事,我們單位剛剛簽了集體合同,沒有工會也是可以簽訂集體合同的,簽集體合同很麻煩,要在單位選的職工方首席與用人單位首席簽訂的,還要填集體合同申請備案表,等等,簽訂完了還要報送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呢!
樣本:
集體合同
(格式文本)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職工方名稱)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准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准,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准
補貼名稱 發放標准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准。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簽訂程序的規定。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❷ 基層工會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包括五個階段:起草(准備)、協商、審議、簽字、報送。
一、起草(准備)階段
1選舉參加集體協商的代表
簽訂集體協商的實質主體: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全體職工,工會是職工一方的形式主體。用人單位一方的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擔任和指派,職工一方的代表則由工會指派和職代會選舉產生。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具體人數根據單位情況和實際需要,由雙方自行商定。企業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擔任,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同時雙方指定一名記錄員,負責記錄和整理協商內容,每次的協商記錄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記錄員不具備協商代表資格。
2調查研究,確定協商議題
(1)企業勞動條件和標準的制定和修改;
(2)與勞動合同有關的一般規定和企業經濟性裁員辦法;
(3)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企業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5)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
(6)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7)違反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
(8)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事項。
3掌握有關資料,擬定協商方案
協商議題確定後,工會應根據協商的內容搜集有關的情況資料,包括: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涉及企業和職工利益的法律、法規及勞動管理政策;
(2)本地區或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人均消費水平和其他勞動條件及標準的執行情況;
(3)本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計劃指針、人均收入、勞動生產率等情況。
4提出要約,商定規則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1)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2)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3)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5)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並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二、正式協商階段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主持人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做出回應。
3協商代表集體逐條審議《合同草案》,本著相互信任、以誠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態度,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展開充分討論;在協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議增加新的協商內容,但一般應在原定議題協商完畢後,再就新增內容進行商議。
4集體協商視協商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可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5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6協商中止期間,雙方對不能確定的問題,可向上級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咨詢,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採取過激行為。
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階段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具體程序是:
1由工會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讀《集體合同草案》,並就合同內容做出必要的解釋。
2職工代表分組對《草案》逐條討論審議。審議內容包括:
(1)是否體現了廣大職工的意願和要求;
(2)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企業規章的有關規定。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對於職工(代表)所提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做出說明。
4職工(代表)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以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5未獲通過的《草案》,應由雙方協商代表進一步協商,修改有關條款內容,並將修改結果向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和解釋,並再次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四、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階段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簽字儀式最好安排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以示集體合同的莊重嚴肅。
五、報送登記階段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1)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2)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3)審查意見;
(4)做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6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8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❸ 集體協商的程序是什麼
其次,集體協商提議方(一般是職工一方)應當與對方共同商定集體協商的內容(須事先徵求職工意見)、議程、時間和地點。然後,集體協商雙方代表開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情況,比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具體勞動標准,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計劃、指標、政府部門公布的有關物價指數等數據資料,以及本地區就業狀況資料等。在不違反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協商開始時,由提議方將協商事項按雙方議定的程序逐一提出進行協商討論。協商中如有臨時提議,應在各項議程討論完畢後提出,在取得對方同意後方可列入協商程序。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達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經審議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經審議通過後的集體合同草案文件,由雙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業工會主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集體合同即簽訂成立。但這時的集體合同還沒有生效,必須在七日內將簽訂的集體合同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才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生效後,應依法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❹ 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程序
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程序: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也應當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審查意見;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❺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五個程序。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4) D.①當事人協商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③代表簽字④報送上級工會備案⑤公布 )五個程序。 根據是《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❻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哪五個程序
《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版商,簽訂集體合權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❼ 簽定集體合同應當經過哪五個程序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
①當事人協商
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③代表簽字
④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⑤公布
根據是《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❽ 集體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
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
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
項書面協議。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
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
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
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
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
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因此,根據《集體合同規定》規定的集體合同簽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 人,並確定1
名首席代表。
二、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後,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
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四、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
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五、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
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六、向全體人員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布。
❾ 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平等協商的程序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必要程序。不協商不能簽訂集體合同,協商不一致也不能簽訂集體合同。可以說平等協商是手段,簽訂集體合同是目的,集體合同是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的必然結果。因此,平等協商的成敗是簽訂集體合同的關鍵。
在平等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均應以大局為重,注意保持良好的合作態度,不得採取過激行動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雙方均應確保經營管理的正常運轉和安全生產,保證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一)非正式協商非正式協商,就是為了先把具體問題解決在正式協商之前的預備性協商。其主要方式有兩種:1.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分頭召開協商預備會,組織各自的代表先行商議。其內容有:雙方組織各自的代表學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熟悉和討論集體合同文本(草案),掌握合同條款的法律依據;預想平等協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辦法;明確分工,准備平等協商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等資料,負責解釋和回答對方代表提出的問題。通過分頭預備協商。還可以增強雙方代表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提高平等協商的水平和質量。
2.集中召開協商預備會、組織協商雙方的代表互相咨詢,展開討論,共同研究、審議集體合同文本(草案),並提出修改意見,把難以形成共識的問題,力爭解決在正式協商之前,為正式召開平等協商會鋪平道路,奠定基礎。
(二)召開正式平等協商會在預備協商的基礎上,開好平等協商會,需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要營造一個良好的會議氛圍。會議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會議的氛圍。一個好的會議氛圍,會激發與會人員的熱情,從而集中精力開好會議,收到良好的效果,反之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創造好的會議氛圍,要做許多工作,如掛出平等協商會的會標、安排好協商人員的席位、加強會議宣傳、有關資料人手一份、使參與人員了解會議精神等。總之,要努力造成一種既莊重又融洽的會議氛圍。
2.要嚴格履行民主程序。進入正式協商時,雙方代表必須按事先商定的會議程序進行協商,不得隨意簡化和更改程序。概括起來,平等協商會需履行下列程序:主持人宣布平等協商會的議程;
宣布參加平等協商會的雙方首席代表、成員及協商確定的一位記錄員;宣讀並逐條協商確認集體合同(草案),達成共識,形成集體合同文本(草案);對雙方代表提出有爭議並需修改的合同條款,由記錄員實事求是地、詳細完整地作好記錄。
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由雙方協商確定下次協商的內容及時間;形成會議紀要,並按達成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文本。
二、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形成集體合同文本後,並不等於工作的完結,它只是履行了簽訂集體合同的必要程序,還須繼續做好對集體合同草案的審議、簽字、報送、公布等。
(一)審議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文本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在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上,應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就集體合同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勞動標準的確定依據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對集體合同草案的審議分為兩個步驟,即會前審議和會中審議。
1.會前審議是指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之前,將集體合同草案交給職工代表審議,並提出修改意見。會前審議的一般方法是:將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的集體合同草案印發給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徵求本單位職工群眾意見,然後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召集職工代表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再由專人將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歸納整理,及時交給集體合同起草人。起草人應根據職工代表的意見修改集體合同草案。
2.會中審議是指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期間,將修改過的集體合同草案交職工代表審議,再次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會中審議的方法是:將修改過的集體合同草案發至職工代表,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組織職工代表進一步審議討論。對職工代表所提意見中合理的部分應採納並修改完善合同草案。對不能採納的,應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加以說明。
(二)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集體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即告成立。簽字後的集體合同不得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更而變更或解除。簽字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一個必要手續,也是集體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得輕視或不予履行。
(三)登記備案集體合同簽字後,應當在七日內由企業一方將集體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三份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集體合同文本在報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企業工會應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報送上一級工會。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四)公布集體合同在登記生效後,應當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不得延誤。點多線長、流動分散的企業,要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公布,也可以將集體合同文本復制若干份發至工區、班組。相對集中的單位,可以將集體合同文本張貼在科室、車間、宣傳櫥窗內或其他醒目之處。有條件的單位,還可通過廣播或有線電視等傳播媒介使廣大職工知道。總之,要告知全體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