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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什麼事項

發布時間: 2020-12-03 21:37:36

❶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的事項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安全)的事項

❷ 為什麼生產經營單位要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您的公司將不得不來通過勞動合同聘請源由省公司後,你只要注意填補了飛機與能力是合理的,對你的規定是否簽訂合同,然後你跟勞動局認定後,每一個人的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下列條款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應包括在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
前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的基本條款。

❸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 、 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專責而降屬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條釋義:
確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僅需要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的角度做出要求,還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保障,解除其後顧之憂。由於安全生產工作並不直接帶來經濟效益,有時反而會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還可能降低生產經營效率, 因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難免會與作業部門、業務部門、市場部門甚至管理層產生矛盾和分歧。由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職工,有可能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到管理層的打擊報復,甚至在本單位難以立足。為此,本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定了保護機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這一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告知從業人員的事項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版作內權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這也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❺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 、 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專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屬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法條釋義:
確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僅需要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的角度做出要求,還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保障,解除其後顧之憂。由於安全生產工作並不直接帶來經濟效益,有時反而會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還可能降低生產經營效率,
因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難免會與作業部門、業務部門、市場部門甚至管理層產生矛盾和分歧。由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職工,有可能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到管理層的打擊報復,甚至在本單位難以立足。為此,本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定了保護機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這一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❻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新增加什麼新內容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人是生產活動的第一要素,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承擔者,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才能有保障。因此,從制度上保證每個從業人員具有在本職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解決這一問題,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於我國尚屬發展中國家,經濟欠發達,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整體不高。特別是大量的農民工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等崗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些從業人員普遍存在安全意識差、缺乏安全生產知識以及防範和處理事故隱患及緊急情況的能力等問題。近年來發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搞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技能等,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總體要求
本條第1款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二是明確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要通過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這些基本目標,是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明確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這些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不能「偷工減料」。至於生產經營單位如何進行教育培訓,本條未做具體規定,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組織專門的培訓班、作業現場模擬操作培訓、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等。無論採取什麼樣的形式,其效果必須達到本條規定的基本要求。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真正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教育和培訓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過場。三是明確規定禁止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這是「防患於未然」 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重要體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如果發現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的內容,增加規定了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兩方面內容。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應當是培訓的重要內容。從業人員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有效應對,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盡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從業人員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既有利於更好地維護自身安全,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也有利於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中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
(二)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本款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規定。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的用工方式。在這種用工方式中,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而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從實際情況看,這種用工方式在滿足企業靈活用工需要的同時,也隨之產生一些突出問題。從安全生產角度看,一個突出問題是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另眼相看」, 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特別是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此外,勞務派遣單位由於不用工,對被派遣勞動者也往往不進行任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種情況不僅對被派遣勞動者不公平,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產。因此,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新增了該款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旨在重申和明確一個重要理念:安全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無論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必須平等。
基於這個理念和原則,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都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負責。首先,被派遣勞動者是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勞動,其安全生產風險來自工作和勞動的過程中,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切實負起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正式從業人員一視同仁,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給予同等的權利和待遇,並使其履行同等的義務和責任。特別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操作技能,不得在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下,安排被派遣勞動者上崗作業。這一規定也與《勞動合同法》關於用工單位應當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的規定相銜接。
從勞動合同關系看,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質上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於勞務派遣單位主要從事勞務派遣業務,與生產經營單位相比,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能力相對要差一些,同時被派遣勞動者在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勞動,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該主要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因此,本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是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講授一些常識性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作業意識、遵章守紀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等。這樣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同時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三)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從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中接收實習學生的情況比較普遍。由於實習學生普遍缺乏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而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實習學生不屬於正常上班,因此不安排其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甚至不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由此導致人身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強對實習學生的保護,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專門增加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實習學生不是正式從業人員,在實習中介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程度不完全相同,有的屬於觀摩、學習性質,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生產經營單位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強求和正式從業人員完全一樣。同時對學校而言,其對實習學生的情況更為了解,對於實習學生也負有相應的管理職責,因此本款規定還要求學校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能停留在口號中。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於形式等問題,為了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到實處,保證教育和培訓的效果,本次修改專門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信息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訓規范化、系統化、標准化的重要途徑,有利於提高培訓的計劃性和針對性,保障培訓效果。同時,也便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查閱檔案記錄,加強監督檢查,適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際情況, 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取得應有的成效。

❼ 生產企業與勞動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可以免除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嗎

趙某於2013年10月到山東省菏澤市某貨運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第十條規定,若趙某因違反操作規章制度而造成的工傷後果,將全部由趙某承擔,貨運公司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2014年2月,趙某在工作期間不幸發生事故,將右腿摔斷,在治療期間共花費醫葯費10餘萬元。趙某多次找公司協商報銷醫療費用,但是公司以合同規定在先為由,拒不支付相關費用。問:貨運公司可以以合同規定為由,免除自己的責任嗎,從而拒不支付相關費用嗎?

安全管理責任是企業為達到預定的安全防範目的而進行的各種活動所必須擔負的各種責任的總和,是法律賦予不可推脫的。對此,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作了明確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在本案中,貨運公司與趙某簽訂單方面的免責條款,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單方面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趙某在工作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貨運公司就應對趙某的工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單方面的安全責任免責條款,是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除了應當支付趙某因工傷造成的損失外,相關部門還應當對貨運公司進行二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不等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作為生產主體,對於整個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責任是不可推卸的,單方面的免除自身的管理責任是逃避承擔後果的表現,是嚴重與法律精神相違背的。法律保護企業相應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賦予了企業相應的責任,從另一方面而言,也是對處於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保護。

❽ 生產經營單位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協議,稱為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稱用專人單位,從業人員稱勞屬動者,簡稱:甲方、乙方。
對於勞動合同訂的內容,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條款訂立。詳情請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規定。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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