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效聲明
『壹』 怎樣寫不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聲明
聲明:
鑒於***與***於2012年**月**日簽定的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之強制性規定,特聲明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聲明。
聲明人***
2012年**月**日
說明:合同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單方發表聲明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貳』 關於合同失效的時間問題
不知道他是以什麼理由起訴的?是要撤銷合同?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還是起訴你沒有履內行合同規容定的義務?
如果是撤銷合同,那麼撤銷權已經消滅了,因為撤銷權的期限是非常短的。
如果是確認合同無效,應當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合同無效事由起2年內起訴,最長不超過合同訂立起20年,否則會喪失勝訴權。
如果起訴你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從他知道或應當知道你沒有履行的情況起2年內,最長不超過你沒有履行合同的情況出現20年內起訴。
如果是後兩種情況,他的起訴法院是會受理的,你應當主動主張訴訟時效屆滿,這樣如果確實屆滿的話,他就會敗訴了。如果你不主張的話,他還是可能勝訴的,因為法院不會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
『叄』 關於聲明』『定金合同』『無效的聲明
1、你單方面聲明合同定金不存在或者無效是沒有用的,這個合同定金是照樣有效的。2、你還內可能構成跟合同當容事方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恰好你寫這個聲明就證明了這一點。3、盡快跟合同相對方協商解除這個已經生效的合同。並且對定金約定要註明該條款自始無效。
『肆』 怎麼向公司書面聲明已簽訂勞動合同無效範本
勞動合同源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無效,需要經過對方同意,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伍』 什麼情況下失效合同
無效合同抄種類:
1)一方襲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所以只要合同屬於以上其中一類就屬於無效合同。
『陸』 合同免責條款的有效和無效的區別
免責條款有效的構成要件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免責條款是在現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相對人乃至第三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手段,它不是對國家強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和否定違約以及侵權。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著分配風險的作用,決定誰在實際投保抵禦風險,並左右著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均應屬於有效。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格式合同不同於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相應的免責條款,且擬定合同條款的一方一般屬於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航空、保險等行業,他們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於是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復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的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於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多又細,他們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楚其中的奧妙。因此,合同法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該免責條款無效。
『柒』 合同無效與合同失效的區別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
『捌』 合同自動失效和終止區別
一、合同自動失效和終止區別:
終止是指權利義務的履行停止,而失效指的是合同自始無效。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條件,合同關系不應成立;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消滅已經生效的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出現了終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當事人行使權利使合同關系消滅,國家不主動干預。
3、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被宣告無效後,合同自始無效,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主要是對將來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在法庭上不能以該合同為依據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拓展資料
一、合同終止
1、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
2、《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玖』 合同失效 要約失效 區別
因為合同還沒有訂立,所以還談不上「合同已失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