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沒辭職就走了
A. 未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
只要存在企業未簽合同的情況,員工如果不想做了,隨時可以辭職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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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事實上對於國家規定的相關標准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
B. 沒簽合同,辭職當天就走,扣工資合理不
1、可以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3、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4、「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C. 簽了勞動合同之後不到期限就不可以辭職了嗎,辭職就算違約嗎
是不是有違約金得看合同規定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是可以辭職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有違約金,這個得看你是不是和用人單位有約定服務期或者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就是說雙方協商後,如果你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那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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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因此,您如果想離職,可以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書給相應主管並郵寄一份辭職書到公司,在郵單上寫清楚內容為辭職書,並保留底單即可。
D. 簽了勞動合同直接走人不辭職,那五險會怎麼樣自己再就交不上了嗎
你說的是不走這個辭職程序直接走人對嗎?如果如果單位不知道你是辭職的話,還會代扣代繳,如果你正式辭職之後,你就可以把你的社保轉為靈活就業,可以自己按年或者按季繳。
E. 如果公司員工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是未到期,員工交了辭職信就走了,對員工有什麼後果嗎
只要按規定完成正常辭職手續,對員工沒有什麼不利後果。
和單位有勞動版合同,權在單位沒有托欠工資、社保以及其他違法用工的情況下,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有違法用工的情況,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不需要等待30天。
單位需要在員工辭職的一個月內辦理員工工作的交接手續、工資及各項費用的清算工作。離職時填寫交接清單,發給離職證明 。在員工離職一個月內辦理社保、公積金關系的轉出工作即可。
F. 請問我簽了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就走人有什麼後果呢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G. 簽了合同剛工作一天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不能。如復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制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拓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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