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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公章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4 01:07:05

㈠ 工程是真實的公章也是真的,只有保證金未打到公司賬戶上,但保證金用在工程上無法返還是合同詐騙嗎

如果是抄私人項目,就有可能是真實的。因為私人項目不通過正式的招投標手續,就可以發包簽署合同開建。但如果是國企或政府項目,這個工程就可以斷定是假的,因為國企或政府項目一律需要通過招投標才能落實,每一環都是嚴謹的,不可能會有偷梁換柱的情況出現。

㈡ 以妨障公司正常經營為由要求公司股東返還印章能起訴嗎

可以起訴要求公司股東返還公司印章。
因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一定會立案受理的。
這類案件叫公司印章返還糾紛,司法實踐中還是很多的。

㈢ 業務員拿著公司公章與介紹單位簽訂合同並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承諾生意搞成返還高額回扣

公章蓋在上面,白紙紅章,你說這些誰相信?

㈣ 拒不返還公司證照,印章,公司如何維權

公司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相關人員返還證照、印章,也可以通過報紙版等媒體公告證照、印章遺失權,然後到相應的辦證機構注銷登記並重新辦理證照、刻章。報紙的選擇根據公司注冊機構的行政級別確定,如市級機關登記注冊的在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即可。

㈤ 公司能否起訴股東返還公司印章

我與王某、馬某共同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馬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並負責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由於馬某在經營過程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我與王某共同提議後召開股東會,依法免除了馬某的法定代表人職務,並重新選舉王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馬某在免除職務後卻以自己也是股東為由拒不交出公司印章,嚴重影響了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請問我們能否起訴馬某要求其返還印章?楊律師認為:首先,公司合法刻制的印章作為公司民事主體人格的象徵之一,是代表公司意志,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和對內進行管理的法律憑證,具有確定和證明公司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的法律效果,對公司而言具有無形的財產價值。公司對公司印章享有專用權。其次,公司印章具有一定的物體形態,刻制印章須花費一定費用,故對公司而言具有有形的財產價值。公司對公司印章享有所有權。第三,在公司現實管理活動中,雖然公司印章由具體的自然人掌握和保管,但這種掌握和保管是基於公司的授權而為之。任何未經公司授權而非法佔有、持有、使用公司印章的行為對公司而言都是侵權行為。第四,根據公司法律規范的規定,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東權,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及分紅權。但股東權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得利用股東權損害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公司財產享有合法財產權,任何人(包括公司股東)均不得侵犯。因此,馬某在已被股東會免除法定代表人職務後,應當返還因履行職務需要而佔有的公司的一切財產,包括公司印章。

㈥ 淘寶開店有什麼要求

淘寶會員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創建店鋪:

一、提供店鋪負責人真實有效的信息,通過淘寶網身份認證

二、符合淘寶網對店鋪負責人的年齡要求;

三、將其淘寶網賬戶與已通過實名認證、信息完善的支付寶賬戶綁定;

四、經淘寶網排查認定,該賬戶實際控制人的其他阿里平台賬戶未被阿里平台處以特定嚴重違規行為處罰或發生過嚴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上述(四)中的特定嚴重違規行為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因騙取他人財物、出售假冒商品/嚴重侵權等嚴重違規行為被阿里平台處以查封賬號、關閉店鋪的處罰。

上述(四)中的嚴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短期內因投訴量或店鋪退款糾紛量過大且賣家未配合導致買家大量錢款損失的、賣家交付買家的商品存在大量劣質或貨不對板情形。

(6)返還公章糾紛擴展閱讀

《淘寶網開店與退出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八條 淘寶網店鋪經營主體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協議變更:申請方與接收方就店鋪經營主體變更達成協議約定,經淘寶及其關聯公司等相關方同意而進行的店鋪經營主體變更。

(二)自然人店鋪升級:申請方作為接收方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店鋪經營主體從個人身份認證升級為營業執照認證的變更。

(三)親屬關系變更:申請方和接收方之間存在一定親屬關系如繼承等而進行的店鋪經營主體變更。

(四)其他類型:如基於司法判決等的店鋪經營主體變更。

第十條 同一會員已開設的店鋪均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具體以產品頁面提示為准:

(一)近365天無出售假冒商品違規/嚴重違規、一般違規扣分達12分(含)以上等違規記錄,且無其他風險特徵;

(二)滿足一定經營條件(如近365天成交規模達到一定條件、持續有成交等)。

舉例:小明用X公司開設「店鋪A」 ,當店鋪A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時,小明可申請用X公司營業執照開設第二家店鋪「店鋪B」;當店鋪A和店鋪B均滿足以上條件時,小明可申請用X公司營業執照開設第三家店鋪「店鋪C」 ,依此類推。

㈦ 小股東可要求大股東返還公章訴訟

在現來有的公司法體系下,自公章由誰保管並沒有明確規定。我一直在呼籲,公司法或者公司法司法解釋,應當對公司的公章和財務資料的保管進行更明確的規定。
尤其是大股東通常在公司還擔任重要的職務,比如法定代表人,比如執行董事,比如經理,那就你更不可能通過訴訟把公章要回來了。
提問者到底想達到什麼目的呢?是想奪回公司的控制權嗎?如果想奪回公司的控制權,那就通過訴訟把大股東打進去。我今天回答了一個提問者的一個問題你可以搜索一下「股東有沒有權利對大股東是否合法經營申請查核」看看我的回答,或許會對你有些幫助,如果不能滿足你的要求,那就把公司情況和你想達到的目的詳細描述一下,我再來回答。

㈧ 房屋認購協議沒有甲方公章和簽字定金能退嗎

定金的法律規定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具體行政措施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作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其中的定金條款,是在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然而,當雙方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時,不能認為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就不適用了。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㈨ 營業執照變更法人但是原法人不提供公章和營業執照法院也判它返還它不執行怎麼辦

拿著法院判決書自己就可以辦理了。實在不行由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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