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侵權案例
Ⅰ 侵權案件有哪些
我就知道一瑪麗蘇妹子寫的一篇叫「心有靈曦」的瑪麗蘇文,其中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在抄襲盜墓筆記原著,被告侵權給禁了
Ⅱ 國外新聞侵權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國第八個記者節。在這一天來臨之際,全國很多地方會以各種形式為記者這個職業舉行活動。為這個職業祝賀,代表著人們對這個職業的認可,代表著這個職業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不同尋常的作用。
在鮮花掌聲之中,全國的記者們內心是興奮的,他們為這個職業感到自豪。但繼續思索下去的話,記者們的自豪來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後,是記者們所付出的艱辛和決心。
一名記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一方面依賴其自身的修養,還有賴於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社會整體的關注。
從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標准,如何界定記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聞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等等;從基本素質培養而言,如何建立記者的道德長效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培訓機制,關乎記者個體素養的提升和保持;從機制建設而言,如何徹底分離經營與采訪,關乎記者的生存環境;從社會關注度而言,被采訪對象如何認識正當的采訪要求,關乎記者的職業氛圍。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記者這個群體發揮著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們也感覺到民眾的熱切期待和國家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正在為這個職業的法律環境建設做著不懈努力。
在第八個記者節到來之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資深媒體人徐迅,指導學生完成了對700例新聞侵權案例的分析和論證。根據分析結果,她告訴本報記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並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個案例涉嫌誹謗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譽罪,並最終獲刑,獲得實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現。
可以說,這些案例給記者職業塗上了一層灰影,但徐迅認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讓從事記者職業的人們明白,自己面臨的最大「法律雷區」在哪裡,並借前車之鑒,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譽權成為最大雷區
當前還有極少報道中,使用這樣的詞彙———禽獸。當一個記者發現比如教師強奸女學生、養父強奸養女等新聞線索時,就在前面掛上「禽獸」二字,以表示義憤填膺的情緒。也因此,在發生的諸多新聞侵權的案例當中,類似於寫上「禽獸」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佔了很大比重。
徐迅說:「我總結新聞侵權就四個字:侮辱和失實。人格尊嚴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和信用權,侵犯其中任何一項權利,都可能構成新聞侵權。」
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加強和新聞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辭越來越少。但是諸如「禽獸」這樣的用語還是時有發生。徐迅根據研究舉例說,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謂「壞人」的描述,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彙大致有:「惡棍、流氓、娼妓、騙子、瘋子、暴徒、強盜、奴才、走狗、歹徒、無賴、吸血鬼、大草包、無恥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第二個行為就是失實報道,這也是發生頻率最高的一種新聞侵權形式之一。在總結大量案例後,徐迅分析認為,失實報道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虛假報道、基本內容失實、大部分內容失實、部分內容失實和主體錯誤報道等幾種類型。
在這些失實報道中,虛假報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體曾經采訪體操運動員劉璇的母親,在配發的照片下標注照片上的人物為劉璇的母親和父親。隨後,劉璇母親起訴了這家媒體,因為照片上與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劉璇的父親。徐迅說:「像類似的案例,有的虛假報道甚至是對人全面的否定和傷害」。
隱私權是什麼?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隱私權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隱私包括住宅、郵電通訊、婚姻狀況、兩性關系、傷痛疾病、收養秘密、個人儲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單項資料、艾滋病等。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作為媒體記者,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得更為詳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除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報道中應當注意以外,徐迅認為,記者采訪中經常應用的兩種方式:暗訪和偷拍,它們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暗訪和偷拍剝奪了被采訪人對於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控制權。
徐迅也認為,隱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徵求當事人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為原則。
踏進「雷區」就要付出代價,除了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以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徐迅說:「根據我國已有案例,與記者密切相關的兩種罪名是: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體記者或者作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其中一起涉嫌誹謗罪,最終被法院判決誹謗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和一年半。還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製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職務犯罪等形態成為第三大「雷區」
湖南師范大學知名新聞學學者魏劍美和記者出身的知名律師周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記者是否擁有權力」這個話題,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體現,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然而,他們也並不否認,現實中,媒體、記者對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的應用,又蒙上了一種「權力」的特徵。而一旦出現了「權力」的特徵,對於極少數職業道德差的媒體從業人員來講,就可能藉此尋租。
尋租者東窗事發後,往往要面對「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雖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這兩種罪名和記者本身職業沒有特徵性的聯系,因為它們更多指向公務人員和其他非記者的社會普通主體,但是,她也並不否認,這兩種罪名,目前而言,在記者的隊伍里呈高發狀態。
在網路上搜索「記者」、「敲詐勒索」兩個關鍵詞,絕大部分是假冒記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體記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陽區法院,某報記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詐勒索罪,被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據檢察機關指控,熊某在某報擔任記者期間,曾以報道負面新聞相要挾,索要錢款,兩次累計達到40萬元。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正在上訴期間。
而若在網路點擊「記者」、「受賄罪」兩個關鍵詞,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某作出二審判決:孟某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書表述,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媒體輿論監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孟某作為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Ⅲ 本案例是否涉及侵權
你的問題很復雜。首先建議你咨詢一下專業律師。以免誤事。
這里談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對方是知名品牌。如果付諸訴諸訴訟,財力雄厚,可能性較大。
2、對方商標雖然只有中文及英文,你的網站使用拼音,但是你已經使用了「若干該品牌的素材及文字內容」,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這是典型的侵權行為之一。
3、假如你所經營的產品與對方不同【不同行業、不同種類、屬性】,中文不同,只是拼音或諧音,與對方沒有一點相似之處【logo、圖片、文字等】這不是侵權。
4、律師函是一種警告方式,也是訴訟前的知會方式之一。目的是引起對方重視,查看是否如其所述侵權行為。如果不是,可以不予理會。當然,建議你找專業律師咨詢一下比較穩妥。
Ⅳ 尋找侵權案例 經典些的
商標侵權案例
中國獨立商標轉讓網訊: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依法宣判,確認原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並銷售「口子」牌「福」酒的行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悉,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件,這類案件在全國范圍內也不多見。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向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擔心侵權而影響了「口子福」酒的營銷計劃,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標專用權。
庭審記錄: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原告擁有的「口子」商標注冊日期為1979年11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酒」,原告是「口子」注冊商標權利人。「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口子」。口子酒業公司獲得多項榮譽
被告先後申請注冊了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150922號商標與3145322號商標,均為」福「字商標,二者主要區別也在於字體不一樣。被告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產過使用150922號「福」字商標的產品。
200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原告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圖形加福」、「福」商標在產品上使用,並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注冊商標中的「福」字顯著性非常弱,其權利范圍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裝潢對公共文化資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達了「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沒有誤導相關公眾,而且原告使用的「福」字與被告「福」商標不相同,與「圖形加福」商標不近似,沒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沒有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應予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朱書見(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法律碩士):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中的特有制度。原告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因,多是受到來自於被告的訴訟威脅。原告起訴的目的,僅是請求確認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其行為不違法,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原告主張其行為不違法,既可能是因為被告的權利不存在,也可能其行為不落入被告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內。如果被告在較長時間內不向法院起訴,那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侵權則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原告的經銷商可能會一直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機會,從而處於不利地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各種類型的公司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依法通過各種途徑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本無可厚非。但有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權利之名,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打壓,或者通過所謂的行使商標權、專利權,通過宣傳、炒作,來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
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口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並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可貴的是該公司沒有因此自視高大對威脅置之不理,而是積極應對,率先適用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通過司法救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無疑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有益的啟示。
更多侵權案例
http://www.100tm.com/news/list/48-3-1.htm
消費侵權案例
http://finance.qq.com/a/20060313/000838.htm
Ⅳ 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Ⅵ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考查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於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並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故: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希望採納
Ⅶ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7)出口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Ⅷ 關於侵權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的:
某著名網路公司在網游「泡泡堂」紅極一時的時候推出了與之十分相象的「XX堂」游戲,
在網游「跑跑卡丁車」越來越火的時候也模仿製造了自己的「XX飛車」,
在「網路知道」為網路公司獲取了巨大經濟效益的情況下也推出了自己類似的網路咨詢服務
Ⅸ 侵權案例分析
林立公司侵權
專利法抄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以上規定 史密斯只是幫助做此項實驗 雖然沒有申請專利 但該實驗的科學數據及軟體的開發均是採用的布萊恩博士的設計理念 因此該成果應該屬於布萊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應該依照專利法予以保護 他是實際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為構成侵權 侵犯了的是布萊恩的權利
Ⅹ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