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贈與合同
A. 確認贈與行為無效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我國《合同法》把贈與合同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合同,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
贈與的有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贈與行為無效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贈與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並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受贈與人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贈與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贈與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綜合你表述的實際情況來看,你們之間的贈與已經完成,對方不得隨意撤回贈與。
B.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來給你兩地個人建議,源1,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利益和同事無效的,原因在於他本身無法判斷對錯,也就無法保證其合法的權益,2,如果是作為受贈人,其行為是被動的,屬於弱勢群體,就像你在大街上遇到一個弱智的乞丐,你拿出一定的金錢贈予他,他可以被動的選擇接受,也有權放棄。而因你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你地贈與行為有效,而對方接受贈與的行為也是有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C. 贈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D. 訴請贈與合同無效,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訴請贈與合同無效的民事訴訟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回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答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 什麼條件下無效,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F. 贈與合同失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在贈與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
1〕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2〕道德義務性質的;
3〕公證的。
二、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案例:因贈與人行為能力欠缺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效
1、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現張女士名下有個人住房一套。2004年,張女士患腦血管病及腦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張女士與女兒張甲簽署贈與合同一份,表示將名下房屋贈與女兒張甲,並辦理了贈與公證,同年6月,張甲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09年8月,張女士去世。張女士的兒子張乙在張女士去世後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並表示,張女士在2006年的時候即被法院判決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且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司法鑒定也被確認「於2005年全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
2、審理判決: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2005全年期間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圍內,張女士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張女士與張甲簽署《贈與合同》及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民事行為,均已超出張女士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故張女士獨立實施的上述民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3、法官釋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兩種合同是有效的,一種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另一種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張女士與張甲訂立贈與合同超出了其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對張女士而言,該合同也非純獲利益合同,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張女士監護人的追認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張女士生前並無明確的監護人,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G. 房產知識科普:什麼樣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房屋對於每個普通家庭都是財產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為避免交易稅費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會存在業主需要將房屋贈與他人的行為。因贈與不等同於買賣關系,房屋可能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被收回,且違反國家政策訂立的贈與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這一點您知道嗎?
首先,贈與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在贈與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案例來一窺端倪:
【案例一】丈夫贈房給情人贈與合同無效
鄭某與朱某系夫妻。 2007年鄭某與陳某相識並發展為婚外情。鄭某為了討好陳某,安排其在與朱某共同購買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敗露,鄭某自覺愧對妻子,向陳某提出分手,贈與陳某現居房屋作為補償,陳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後,要求陳某立即返還房屋,陳某則以鄭某自願贈房屋為由拒絕返還。
分析:一、鄭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無權處分共有財產。二、鄭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終止不正當戀愛關系才進行房屋贈與,且鄭某明知房屋為鄭某與朱某共同所有而接受贈與,這不屬於善意獲得。
結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鄭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違反了社會公德,系屬無效行為,在判決生後應立即將該房屋歸還原告。
【案例二】遺贈房產轉贈
甲乙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記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遺囑,其死後房屋中屬於自己遺產的部分,遺贈給孫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隨即表示接受遺贈,但房屋登記沒有變更,還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將該房子贈給女兒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遺囑),並過戶到丁名下。現在孫子丙起訴,要求確認甲贈與丁房屋的行為無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後,甲和丙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關系。因此甲贈與丁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無處分權的人未取得處分權或未被處分權人追認,那麼一般屬於無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贈與合同屬於無效。
另外,在人們的日常贈與中也可能會存在不規范的行為,例如不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或只是簡單的將房屋交給受贈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過贈與行為完成房屋過戶的情況,雙方應當知法守法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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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已經過戶的贈與房產行為是否因無書面贈與合同而無效
我們認為判決有問題,贈與合同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應當有效,另外如果屬於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早已超過,最長保護期20年。物權法定,沒有撤銷的房產證法院不能判決分割。建議請律師介入提起上訴。
I. 贈與合同無效怎麼辦,哪些贈與合同無效
您好,非常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
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對於尚未實際交付贈與物的情況完全可以隨時撤銷(法定不準情況除外),並不違約。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希望幫到您,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