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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委託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4 02:59:08

A. 承攬,勞務,委託合同的法律關系本質特徵

承攬關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一定報酬的關系。
承攬關系與僱傭關系勞動關系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承攬關系的雙方是平等關系,不具有隸屬性,在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全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象。
僱傭關系是指僱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僱主提供勞務並由僱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這類僱傭形式有:家庭僱傭保姆,私人之間的僱傭,如車主僱人開車,雇請鍾點工,聘用離退休人員等等。
承攬關系見於合同法,僱傭關系見於民法通則
僱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後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系是基於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與僱傭關系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主體地位不同.僱傭關系中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僱主可以對雇員實行管理和監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規則和制度來約束雇員.僱主可以隨時對工作進行修正,雇員工作過程中必須聽從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其提供勞務的時間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決定.雇員的勞動系一種"從屬性勞動".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督.承攬人一般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他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選擇他認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攬人的勞動系一種"獨立勞動".
第二,目的不同.僱傭關系中,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勞務是指不以實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動的形式滿足他人的某種需要的活動.故無須要求勞務是否產生了僱主可期望的結果,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攬人一般對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擔保義務,工作成果質量的高低,將會影響到承攬人能否依約獲得報酬.可見,僱傭關系偏重於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承攬關系則偏重於完成的勞動成果.
第三,債務不履行的判斷標准不同.僱傭關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側重於提供的勞務是否合格,雇員未按僱主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而承攬關系中,承攬合同屬於交付成果型合同,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
第四,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僱傭關系中,未經同意,雇員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並不一定要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勞務,可以將承攬的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來完成.
第五,風險承擔者不同.僱傭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而承攬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則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失等原因造成的.僱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在理論上雖然較為清楚,但在實踐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裝修房子,請一農民工搬運垃圾,講好搬完後再付報酬,農民工在搬運垃圾時偷懶,把垃圾直接從三樓陽台上倒下去,造成過路人損傷;裝修房子,請運輸公司運送東西,講好按搬運車數支付費用,搬運公司的車子在搬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上述關系是僱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就較難判斷.
因此,在實踐中應根據以下標准來判斷僱傭關系存在與否,並結合合同履行的全過程進行綜合分析.
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僱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僱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僱傭關系中,僱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僱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僱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僱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在實踐中,並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准,而且後兩個標准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僱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准或其中一個標准,都視為僱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准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准或者說是本質標准,而其他兩個標准則為次要標准或者說輔助標准.

B. 勞務委託書

出錢可以幫你寫個 很簡單 其實你自己找個別人做的 稍作修改就行了

C. 委託合同糾紛和勞務合同糾紛的區別

  1. 委託合同糾紛和勞務合同糾紛從兩者基礎法律關系來看,委託合同是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對外進行一定的活動;

  2. 而勞務合同是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另一方完成勞務.

D.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都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但二者是不同內的,其區別主要容表現在:(1)僱用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於實現僱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僱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僱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託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託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2)受僱人依據僱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僱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受託人雖然須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3)僱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的情況;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E. 委託協議與勞動合同相同嗎

委託協議與勞動合同不相同。

  1.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內務,委容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 委託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

  3. 勞動合同其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F. 勞動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要點

委託來合同是指受託人源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委託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其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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