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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的法律後果

發布時間: 2020-12-04 03:10:44

⑴ 乙方違反協議條款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乙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對賠償因違約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同時可以要求一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准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後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製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准,違約金可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⑵ 合同法中,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引起的法律後果有什麼不同

1.這里的來條件,指的是合同的主自要條款,即合同的核心內容,如果該條款不履行,可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因此,違反條件,就是指合約一方違反合同的核心條款,如產品質量等。。此情況下,合約對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
2.這里所稱的擔保,是指合同的非主要條款,一般並不影響合同目的之實現。
因此,違反擔保,就是指違反合同的次要條款,。。。在此情況下,合約對方只可提出賠償,但無權直接提出解約。

⑶ 如果違反了合同的話,會有什麼後果

在合同法律制來度中,一方源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⑷ 違反合同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版約責權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⑸ 違反合同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內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容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⑹ 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造成後果是指什麼

決定合同效力的,也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這里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條款並不在《合同法》中。 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合同糾紛經常出現當事人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無效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確屬無效合同,那麼,如何適用該條確定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應一概無效呢?因大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於各法律、行政法規中,絕對化的適用該條,不僅將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且因以該條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中,其中不乏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惡意主張,如此也將導致惡意主張人獲取了不當利益,不利於社會正常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穩定安全。什麼樣的規定才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惡意主張無效能否支持,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適用違反強制性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應當慎重,具體從違反的強制性規定必須是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當事人主張無效主觀上不能具有惡意兩方面進行衡量後,再作出認定。現就此觀點闡述如下: 一、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一)合同違反禁止性規定中的取締性規定是相對無效,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才絕對無效。 強行性規定包括強制性規定與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必須為某種行為;禁止性規定則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不得為某種行為。其中禁止性規定又分為效力性規定和取締性規定。 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 取締性規定又稱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違反該規范的,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只有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才能無效。 (二)禁止性規定中效力性規定與取締性規定的區分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是效力規定還是取締規定,應當探求其目的而定,即「非使違法行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不能達其立法目的者,為效力規定;而僅在防止法律行為事實上之行為者,為取締規定。二者的具體區分標準是: 其一看法律規范的內容。如規范中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該規范屬於效力性規范。 其二看合同違反的禁止性規定是針對一方當事人還是針對雙方當事人。如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則不屬於效力性規定。因為禁止規范是作為對該方當事人的「約束條款」來規定,只有違反方才應負該規范所確定的行政責任,另一方不需負行政責任,既然不需負行政責任,自然也就不應在民事上承擔不利後果。 其三看合同規范所禁止的對象。如果規范所禁止的對象是行為效果,則是效力性規定;如規范所禁止的對象不是行為效果,只是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為的外部條件如經營資格、經營時間、經營地點等,而允許有資格經營者或允許依其他手段、方式或時間、地點作出行為的,因此時規範本已不在於禁止行為效果的發生,而在於規范人們的行為舉止,這類規范是管理性規范。 其四看規范所禁止的目的和違反規范的後果。如規范的禁止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且違反該規范必然導致直接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後果的,該規范屬於效力性規范;如果該規范雖也有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違反該規范只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當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該規范屬於管理性規范。 二、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主觀上存在惡意的,合同不應認定無效。 (一)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涵義 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了獲取訴訟利益、逃避違約責任、減少損害等目的,在訴訟中主張合同無效的行為。惡意主張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惡意起訴無效合同,指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以訂立合同時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故意提起合同無效之訴以達到恢復原狀、減少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的更大損失之目的。其二是惡意抗辯,則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以所爭執合同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為抗辯理由,以達到減少損失、謀取訴訟利益之目的。 (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應支持的理由。 首先,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對該原則的遵守同時也體現了民事主體基本的商業道德,而惡意主張通常都表現為一方在原先簽約基礎與事實發生變化後,因合同的履行對其不利,就公然承認自己違法,以此來主張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合同無效逃避合同義務,其行為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此類行為予以支持,無異於鼓勵不誠信,將促使人們在因市場行情變化而使履行合同帶來的不利利益大於因承擔合同無效責任而喪失的利益時,選擇後者,即以合同無效為借口而逃避合同的義務,此舉必然會助長市場經濟活動中不講信譽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於不顧的現象,給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其次,支持惡意主張違背了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以誠信和公平原則為主要內涵的社會公共利益,提倡社會公共道德。確認合同無效是國家對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活動進行的干預,目的是防止、制裁違法行為。設立無效合同制度,不僅要維護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實施,而且還必須體現社會公共利益中的誠信和公平願望。而在惡意抗辯情形下,違法行為人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確認合同無效使其獲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以致從根本上違背了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如果惡意抗辯得到支持,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支持,相反違法行為人不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還將獲得某種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惡意主張不應支持。 再者,惡意主張是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無效合同惡意主張因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合同秩序,是一種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一方在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之後,可以根據履行的結果選擇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不利便主張合同無效,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有利則認為合同有效,此舉如果能夠得到支持,則將會起到縱容不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後果。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人完全可以為所欲為,從而使合同無效制度成為其追求某種不正當甚至違法利益的手段。如果支持惡意主張,實際上就是肯定當事人可以通過違法行為獲利,是對相對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的重大打擊,將會縱容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相對人也將喪失對正常交易的起碼信賴。在我們的社會活動中,如果惡意主張一方的訴求一概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這種損害誠信和公平社會原則的立法和司法是不可能實現鼓勵和穩定交易理想的法律效果的,而且也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的。 (三)主觀惡意的認定 依、主觀上是故意,即由於惡意主張人明知其主張行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積極主張合同,並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貳、合同無效事由發生之前,主張人就對合同無效存在故意的情形才能構成惡意抗辯。對於該故意產生在合同無效事由已經發生之後(包括因過失導致合同無效後轉變為希望合同無效的),不應認定為惡意抗辯,只能認定為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因為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事由發生之時抗辯人並不希望合同無效,仍有意於合同的有效及履行(包括對合同無效事由存在過失的情形)。 三、主張人明知合同無效導致合同相對方利益受到較大損失。如果合同無效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或只有輕微的損失,只需認定合同無效,而沒有認定惡意主張的必要。 綜上,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作出限縮規定,不僅將充分鼓勵交易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無效合同范圍大大縮小,而且也可以遏制惡意主張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和促進誠信原則,進而保護了市場秩序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⑺ 在法律意義上來說,若一方違反合同,應該承擔什麼後果

法律意義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所造成的責任,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7)違反合同的法律後果擴展閱讀:

《合同法》還指出: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⑻ 違反合同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合同法律抄制度中,一襲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⑼ 違反合同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哪些

在合同襲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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