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壹』 房屋撤遷補償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內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容有法律效力。
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准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准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貳』 如何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注意事項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征地拆遷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總結起來,以下問題要十分注意。1、補償沒談好千萬不要輕易簽字,否則簽完協議之後才發現補償不合適,基本上很難維權。 2、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也就是搞清楚您跟誰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這個單位是否有權利與您簽訂協議,有沒有履行協議的能力,如果簽訂的主體沒有資格、不合法,可能無法履行協議,將給您帶來巨大損失。 3、安置補償的各項內容是否約定清楚。比如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明細,補償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安置房的位置、房號,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等等,千萬不要輕信拆遷工作人員的話,簽訂內容約定不清楚的協議或空白協議。 4、要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違約責任。很多拆遷項目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才支付拆遷補償款,這種約定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因此,我們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跟拆遷方約定好,如果不能按時支付補償款或者按時交付安置房的補救措施和違約責任,避免到時候拆遷方任性違約。
『叄』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是行政合同。如果因為協議發生爭議,需要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該條第二款第二項又單獨列出了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肆』 《房屋拆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有效嗎
拆遷單位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
專家解答: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合同法》相關規定,並結合你咨詢的問題,解答
如下:
首先,某開發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拆遷是一種違法行
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查處。
其次,只要你和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
制性規定的內容,屬於合法有效,某開發有限公司以簽訂協議時沒有拆遷許可證,負責
人變更為由主張拆遷協議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最後,你可以和某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你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
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超訴,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原因分析: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4條、第6條的規定,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
許可證的單位,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因此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是實施房屋拆遷前置條件,獲得許可證後,拆遷申請人就成為合法的拆
遷入,其拆遷行為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說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不能實施拆遷,也就不
存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並不能就由此推出在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情況下簽訂
的拆遷補償協議一律無效的結論。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指拆遷人依照法律規定,就拆遷人拆除被拆迂人的房屋,而
就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和對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1996 ]12號)規定,拆遷
安置補償協議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范疇,受《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調整。《合同
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
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
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從上述規定來看,違法並不必然導致合同
無效,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艦的強制性效力規范,才導致合同無效。現實中許多法律
規定屬於管理性規范,當事人違反的,行政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但並不會必然導致
合同無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
方可實施拆遷。這樣的規定是國家為了保護被拆遷人利益而設置的,是對拆遷房屋單
位取得房屋拆遷資格的前置約束,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而並
未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及其效力作出強制性規定。具體到呂非咨詢的問
題,某開發有限公司與呂非簽訂的拆遷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況且,事後經過房屋管理部門查處,已經按照
法定程序補辦了拆遷許可證。不能因為領導人的變更就認定協議無效,領導人代表的
是公司,其行為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證據要求:
1.房地產權證;
2.拆遷補償協議;
3.應安置人員資料證明。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4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
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6條拆迂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13條拆遷人與被拆迂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
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入、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4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法律文書:
I.民事起訴狀;
2.證據目錄。
案件預測:
呂非和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
只要呂非堅持其請求,訴諸法院,法院會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深度解答:
為了防止某開發有限公司在糾紛發生後,將本來安置給呂非的房屋另行出售等惡
意處分,造成訴訟後執行等麻煩,呂非可以在訴訟時,依法申請財產保全,對安置給他
的房屋進行訴訟保全。
『伍』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該有哪幾方人簽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與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的基本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安置,兼顧承租人。
一般來說,拆遷人只與房屋所有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應與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檢驗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公房租賃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從而確定各自的身份。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市民在此要注意的是房屋的建築面積,私房以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為准,公有居住房屋則以租賃單上記載的居住面積為基礎,按照房屋類型乘以一定的系數,換算成建築面積。
二、貨幣補償的金額。貨幣補償金額以評估方法來確定,如果評估價低於各區公布的最低補償標准,以最低補償標准為補償金額;若高於最低補償標准,則以評估價為補償金額。
三、合同要明確拆遷支票的具體支付時間,以防拆遷公司到時拖拉。
四、搬遷時間,即市民具體何時搬走。
五、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一般有提前搬遷可享受的獎勵款,空調拆裝、搬家費的補貼等。如果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方式安置的,協議中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具體情況,如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層次等。
『陸』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與安置交接房協議書名字不一樣辦房產證時
按現行的拆遷執行情況來看,拆遷協議上誰簽字房產證就是誰的名字。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屬於法律行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法律平等性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合法必須性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雙務有償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柒』 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是什麼,哪位知道
《房屋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比較《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規定,可以發現《房屋徵收條例》在規定徵收人與被徵收人訂立徵收補償協議時,沒有使用《房屋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規定「應當」訂立補償協議實在怎麼看都有一些別扭。《房屋徵收條例》沒有使用「應當」應當是立法技術的提高。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如果提起訴訟,有關徵收補償協議的問題就來了。另一方是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呢,還是應該提起行政訴訟。看來最高法院為此又要發生爭論。也就是說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所以要區分這個問題,是因為向法院起訴時要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不同,法院要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因此確定徵收補償協議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不是玩無聊的概念游戲,而是一個實務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同樣的問題已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發生過。民法學者、被拆遷人一般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協議;行政法學者、拆遷人一般認為是行政合同。最高法院認定是民事協議,因此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定為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盡管最高法院作出認定後,仍有行政法學者在談論行政合同時提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屬性之爭,是民法學者的觀點最終被採納。原因可能是房屋拆遷制度的主體是民事,行政制度只是輔助,拆遷行為總體而言是民事行為。《房屋徵收條例》要規定徵收雙方訂立徵收補償協議,便又一次要引起人們的爭論,又一次要就一種協議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展開法理辯論。其實如果法院不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區分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沒有意義,但法院要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一個合同引起的爭議,法院要決定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受理、立案,還是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的合同必須是行政合同。因此,實務上區分徵收補償協議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不是沒有意義,這決定著協議履行爭議發生後,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爭議。《房屋拆遷條例》變成《房屋徵收條例》,即從「拆遷」變成「徵收」變化的內容是什麼,是什麼得以可以區分「拆遷」與「徵收」的不同,或者說「拆遷」與「徵收」的本質區別是什麼。「拆遷」變成「徵收」絕不只限於兩個詞引起的稱呼變化,變化的是兩套制度的法律性質,即轉移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從民事方式變成行政方式,從非強制的方式變成強制性的方式。《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轉移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行為的性質屬於民事行為,雖然該民事行為是一種經行政許可的民事行為,其行為性質在法律上仍然是民事行為。《房屋徵收條例》則將轉移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性質從民事行為轉變成行政行為,將基於平等、自願的行為轉變成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的強制性行為。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將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時,對「徵收」與「徵用」概念進行的區分是,「徵收」是轉移所有權,「徵用」是不轉移所有權。因此,徵收房屋行為是轉移房屋所有權行為,即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從被徵收人轉移至徵收人,因此房屋徵收的法律性質是轉移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至徵收人,而轉移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至徵收人的目的則是要拆除被徵收的房屋,騰出土地另作他用。因為徵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行為,因此,從房屋拆遷變成房屋徵收變化的不僅僅只是名稱,而是其法律行為的性質。行為性質從民事變成行政,行為主體從開發商變成行政機關,行為效力從平等、自願變成單方強制。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民事行政法律屬性之爭,也許該輪到行政法學者的觀點優勢。因為房屋徵收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應該不會有爭議,其行為主要組成部分的徵收補償協議,實在沒有理由成為民事協議。一個民事行為成為一個行政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這樣的法理實在是難以成立。法理學上將徵收補償協議認定為行政合同並不難,定性其為行政合同,規定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也容易。只是當徵收人要作為徵收補償協議糾紛的原告起訴時,麻煩就會產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公民個人。
『捌』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協議書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甲方(拆遷人):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地址:;電話:。
委託代理人: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地址:;電話:。
乙方(被拆遷人):
姓名:,住址:。
委託代理人:
姓名:,住址:。
因建設需要,經連拆許字()第號許可證批准,甲方拆遷該項目范圍內的乙方房屋及附屬物,現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拆遷法規、文件規定,甲乙雙方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拆除乙方位於的房屋,房屋總面積為平方米,其中產權登記面積為平方米(產權證號:);雙方達成補償意見的無證房屋面積為平方米;達成一致意見不予補償的房屋面積為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按以下第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1、貨幣補償
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貨幣補償款元,明細如下:
⑴、過渡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書生效開始計算,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超過交房期限,甲方必須按有權部門規定的現行標准支付給乙方超期過渡費,支付方式為月支付一次。
⑵產權調換差額款由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給方。
⑶、安置房屋的確切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准;凡產權部門核定面積與協議面積有誤差的,誤差范圍在3%以內(含3%)的,按本協議價格互找差價;誤差范圍大於3%的,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⑷、交付的安置房為經有權部門驗收合格的毛坯房。
⑸、交付房屋發生的費用,雙方約定由方承擔,費用標准按相關政策標准執行。
三、乙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搬出原房屋,將原房屋交於甲方拆除。
四、獎懲:
乙方在約定的日內搬遷完畢,獎勵元;超過約定期限,不予獎勵,無特殊原因,每延期搬遷一天扣除獎金元。
五、其它約定:
六、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政策辦理。
七、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協議中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違反條款約定,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玖』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遷人合法嗎?才能開談!拆遷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來擊敗你的勇氣.如:政府沒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
當拆遷公告頒布後,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說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
二、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通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這叫釜底抽薪!
三、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法院受理後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後,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法院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此時要在第一個案子判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咱們的目的就是要:拖時間!
六、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採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
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
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記住: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因為拆遷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補償標准。
七、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行政訴訟第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八、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
九、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最高法。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後記:這篇文章,想必會引起拆遷人、開發商甚至地方政府的痛恨,但是,基於目前我拆遷法規違憲問題遲遲不解決的現狀,為了弱勢群體的基本合法權益,筆者撰此文,試圖為被拆遷百姓爭得更多的談判籌碼,也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