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務協議
1. 服務期協議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服抄務期協議是指由用襲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約定由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服務期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服務期協議必須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前提,否則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2,在服務期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3,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 中介服務協議
中介服務委託合同 示範文本 合同編號: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受託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 資格認定書編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監督電話: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為准) (院校中文名稱)留學,就讀 專業,留學類別屬 (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第二條 受託人向委託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的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手續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繳付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包括 、等。支付方式為 。 二、受託人義務 第四條 提供信息 1.受託人承諾向委託人提供的出國留學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3.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介紹留學層次 (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等)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受託人應當告知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受託人協助和指導委託人准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受託人代為委託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受託人指導或為委託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 4.受託人對委託人委託的留學申請,應當在 年 月前取得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簽發的錄取通知書與委託人原申請的學校、院系及專業等不一致),受託人應當在 年 月前,向委託人退回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5.受託人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受託人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准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託人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准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 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簽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受託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第七條 其他 1.如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中標明。 2.受託人收取委託人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為委託人開具有效發票。 3.受託人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委託人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換為有效發票。 4.如受託人代委託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文件。 5.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受託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受託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受託人。 第十一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受託人和委託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受託人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應向委託人退還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在 年 月前,負責追回(或先行給付)委託人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第十五條 受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除全額退還中介服務費外,還應按中介服務費的 %的人民幣,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委託人。 第十六條 受託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為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委託人要求繼續履行,受託人應負責在 年 月前為委託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並向委託人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元。 第十七條 委託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託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由於委託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受託人不退還委託人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辦法處理: 1.委託人已向受託人提供入學申請材料,受託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該材料, 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託人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2.受託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託人入學申請材料,委託人尚未得到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3.委託人獲得入學錄取通知書後,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4.受託人尚未向擬留學國駐華使(領)館遞交委託人簽證申請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應當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5.受託人已向擬留學國駐華使(領)館遞交了委託人申請簽證材料,委託人要求解除合同,受託人應當扣除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協助委託人追回委託人已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提供證明。 第二十二條 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四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二十五條 如委託人未委託受託人進行簽證服務,本合同第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無效。 第二十六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由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受託人、受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委託人(簽字): 受託人(蓋章): 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參考文獻: http://news.xinhuane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