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簽協議
『壹』 公司任用退休人員該如何簽訂協議
僅作為參考,詳細可以模仿勞動合同,稍作修改即可
退休人員聘用協議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員____同志。並根據甲、乙雙方自願、平等的協商原則,制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聘用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繼續聘用,須提前協商,重新簽訂協議。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________ 崗位(工種)。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
3、協議期內,經過雙方協商,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和能力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如遇工作需要,經過雙方協商,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加點。
四、保護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標准。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聘用報酬: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務費用,支付時間為每月____日前;數額為____元;甲方將依法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等各項稅款。
2、經過雙方協商,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工作效率、勞動態度、技術水平的實際情況調整乙方的勞務收入。
3、經過雙方協商,甲方可以根據乙方工作崗位或職責的變化變更乙方的月工資收入。
4、甲方不負責乙方相關社會保保障費用的交納及醫療費用報銷。
5、其它:
六、相關紀律:
1、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按時保持保量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予以獎懲。
3、乙方如有涉及私自收受甲方的供應商或銷售商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禮物和現金回扣,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按同等金額予以賠償。
七、協議的變更、解除:
1、因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的內容;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單方面解除協議的,本協議可以解除;
3、因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就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本協議可以解除。
八、協議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1、協議期滿;
2、乙方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的。
九、保密條款:
1、乙方在協議期內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公司有關的技術標准、經營戰略、工藝、經營等相關的資料和數據及公司內定的有關規定。
2、乙方在協議期內未經許可不得參與其它企業(包括個體)相邀的與企業有關的涉及公司經營、生產、技術、教育等方面的技術咨詢與指導活動,否則應向甲方作合理賠償。
3、乙方在終止與甲方協議關系時,應及時交還由其保管的屬於甲方所有的財產,乙方不得保留任何涉及與甲方商業秘密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4、乙方不得自營、兼營、參營任何其他經濟組織或兼任其他任何工作,否則應向甲方作合理賠償。
十、賠償:
1、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損害的,將依法對乙方追究法律責任。
2、在協議期間,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3、本協議終止或解除的,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並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還需據實賠償。
4、由於乙方擅自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視情況乙方需向甲方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十、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本協議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貳』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2)退休簽協議擴展閱讀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願者活動,或再就業等。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
『叄』 退休人員再任職兩個月後簽協議對嗎
退休人員再任職兩個月後簽協議是可以的。
『肆』 到退休年齡,簽協議,現在終止協議
終止協議是不對的,可以依照《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勞動者專開始依法享受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要求繼續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
四,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未停止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重新聘用勞動的,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發生糾紛,不以勞動法調整。
『伍』 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合同還是協議
一、退休後再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具體法律依據為:
(一)《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陸』 單位有已退休人員,怎麼簽合同
1,已經辦理退休開始領取養老金的職工,單位返聘時可以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專雙方對聘用期內的屬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協商確定。發生爭議時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2,《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柒』 如何與退休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
(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於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捌』 請問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協議之間有什麼區別
1.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協議,或勞務合同,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需要繳納專社保。勞屬務合同或協議不需要繳納社保,而且退休人員也無需繳納社保。其他福利或賠償都不再依據勞動法。適用於民法。
3.協議內可以約定試用期。
『玖』 關於快退休人員簽署合同的問題
保險只能交一份,因此他自己已經交過了,單位就不能再給他交納了,要把他個人交納的專轉到單位里屬面來,至於你所說的簽個聲明,這個情況我沒找到相關的規定,但是在法律上肯定不會支持這種做法,但是這個情況應該不會出什麼大問題. 到了法定年齡成退休人員,單位可以簽署返聘協議,這時候就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了,這沒什麼好擔心的,肯定合法.
麻煩採納,謝謝!
『拾』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簽什麼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
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頒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10)退休簽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