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卷宗
Ⅰ 麻煩問一下,對於庭外和解的糾紛,法院有沒有記錄卷宗
民事糾紛庭外和解一般是撤訴,卷宗是沒有的。刑事案子判決中也是會有體現的
Ⅱ 社區人民調解卷宗案例,帶格式帶內容的案例。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卷宗
卷 名:
卷 號:
人民調解員: 調解日期:
立 卷 人 :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
備 注 :
卷 內 目 錄
序號 文書名稱 頁碼 備 注
1 人民調解申請書或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3 人民調解證據資料
4 人民調解記錄
5 人民調解協議書
或人民調解口協議書
6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7 司法確認有關資料
8 卷宗有關情況說明
9 封底
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 性別 民族 年齡 歲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 性別 民族 年齡 歲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聯系方式
糾紛簡況:
當事人申請事項:1、
2、
3、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經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事項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年 月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調委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 之間的糾紛。
糾紛類型:
案件來源: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糾紛簡況:
當事人(簽名)
登記人(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地 點:
參 加 人:
被調查人:
記 錄:
調查人: 被調查人: 記錄人:
人民調解記錄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地 點:
當 事 人:
參 加 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經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各方當事人。
調解記錄:
調解結果:調解成功;調解不成;有待繼續調解
當事人:
人民調解員: 記錄員: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
丹鐵人調字( ) 號
當事人 性別 民族 年齡 歲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聯系方式
當事人 性別 民族 年齡 歲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聯系方式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履行方式、時限
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當事人:
人民調解員: 記錄員: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丹鐵人調字( ) 號
當事人 性別 民族 年齡 歲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聯系方式
當事人 性別 民族 年齡 歲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聯系方式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履行方式、時限
人民調解員: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當事人:
調解協議編號:
回訪事由:
回訪時間:
回訪情況:
回訪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
年 月 日
案件情況說明
立 卷 人
審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Ⅲ 歸案的時候,卷宗目錄里的利益沖突,收案,結案審批表是什麼啊
你們的卷宗目錄也太老了吧,這個是或有項目,沒有就沒有了
Ⅳ 勞動爭議案件糾紛調取仲裁卷宗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
只要需要單位提供的均要依法提供,而不是申請後才提供。依職權啊!
Ⅳ 民事糾紛案已審理完畢。當事人去調閱卷宗材料,請問相關卷宗是否有法院內部卷宗。當事人無權利調閱
為保障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現對訴訟代理人查閱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系。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填寫查閱案件有關材料閱卷單。
第五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查閱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對訴訟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應當當面清查,認為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簽注。閱卷單應當附卷。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攜出法院指定的閱卷場所。
第七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復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復印材料上蓋章確認。復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查閱案件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訴訟代理人應當保密。
第九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損毀、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對修改、損毀、抽取案卷材料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Ⅵ 調解案件簡易卷宗案情概要及承辦過程怎麼寫
人民調解卷宗文書格式及填寫要求詳見:
關於調解文書的填寫方法和要求
一、 關於《人民調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說明
1、關於「_____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填寫。應當註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稱。如,濟陽縣垛石鎮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2、關於「卷名」的填寫。按糾紛當事人+糾紛類型的模式填寫,如:××與××之間傷害糾紛、×××與×××之間債務糾紛。
3、關於「卷號」的填寫。卷號即卷宗編號,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編號,也是人民調解登記本(即台帳)的登記順序編號。按「____民調字第____號」的模式填寫。如「垛石民調字[2011]第1號」,村調委會的如「垛石後王村民調字[2011]第1號」。
4、關於「調解員」的填寫。應當填寫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在冊的人民調解員的姓名,必須與《人民調解協議書》上簽名的「調解員」相同。
5、關於「調解日期」的填寫。填寫達成協議的真實時間。
6、關於「立卷人」的填寫。與前面調解員一樣。
7、關於「立卷日期」的填寫。回訪記錄完成後10天內。
8、關於「保管期限」的填寫。保管期限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短期卷保管期限為五年,長期卷保管期限為十年。調委會應根據糾紛類型、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保管期限。
9、關於「備注」的填寫。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區域糾紛聯合調解、公安機關移交調解、審判機關委託調解、政府部門指定調解等一些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二、關於《目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頁碼」的填寫。將立卷歸檔的文書材料分門別類地有序排列。如第3項材料《調解申請表》在整個卷宗中是第3頁,就在「頁碼」對應的空格內填上「3」;第5項材料《調查記錄》在整個卷宗中是第5到第7頁,就在「頁碼」對應的空格內填上「5-7」。
2、關於「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計頁」的填寫。卷宗裝訂完成以後,連封面帶卷底共有頁數據實填寫。
3、關於「備注」的填寫。是需要說明的其它情況。
三、關於《調解申請書》的使用說明
1、關於「申請人」的填寫。由糾紛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分別填寫。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的復印件。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社會組織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法人證明材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有委託文書。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應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登記一致。
2、關於「糾紛簡要情況」的填寫。當事人簡明扼要地填寫糾紛的主要事實情況。糾紛的詳細情況可以在《調查記錄》中反映出來。
3、關於申請事項的填寫。簡要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
4、關於「申請人(簽名)」的填寫。必須由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並按指印。
四、關於《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的使用說明
1、關於「糾紛類型」的填寫。按民間糾紛的分類填寫。
2、關於「糾紛簡要情況」的填寫。將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簡要地記載,雙方對事實有爭議的也要如實記錄。
3、「案件來源」在對應的選項打「√」。
4、關於登記人(簽名)的填寫。登記人和日期應如實填寫。
五、關於《人民調解調查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時間和地點」的填寫。調查時間填寫調查的當天時間;地點填寫調查時的具體地點。
2、關於「被調查人和參加人」的填寫。「被調查人」是了解、知曉糾紛具體情況的、接受調委會調查的人員。「參加人」是指調查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記錄人。
3、關於「記錄」的填寫。針對糾紛事項所作的調查了解,應當真實、准確地記錄被調查人陳述的原話或原意。
4、關於「調查筆錄」結束部的簽名的填寫。調查筆錄形成後應當交由「被調查人」校對或者向「被調查人」宣讀,由其簽名並按手印確認無誤。如果「被調查人」要求對筆錄進行補正,則當場進行補正,並在補正處按手印確認。「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如果「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調查人、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調查人」處由參加、主持此次調查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處由負責記錄填寫調查筆錄的調委會工作人員簽名,並註明調查日期。
六、關於《人民調解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時間和地點」的填寫。調解時間填寫調解的當天時間;地點填寫調解時的具體地點。
2、關於「參加人」的填寫。「參加人」是接受調委會的邀請、協助調解的人員。
3、關於「當事人」的填寫。在調解時,不論是雙方當事人參加、還是一方當事人參加調解,「當事人」應當與申請調解的當事人一致,包括委託代理人、監護人等,都應當註明。
4、關於「調解記錄」的填寫。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爭議問題、相互辯論的情況進行客觀、全面地記錄,筆錄要清楚地反映調解意見以及當事人對調解意見的態度,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達不成協議的原因。
5、「調解結果」欄可直接選擇對應項打「√」。
6、關於「調解筆錄」結束部簽名的填寫。形成完整的筆錄後應當交由當事人校對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確認筆錄沒有錯誤後簽名並按手印。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的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調解人、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調解員」處由主持此次調解的人民調解員簽名。「記錄人」處由負責記錄填寫調解筆錄的調委會工作人員簽名。
七、關於《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使用說明
1、關於編號的填寫。編號與「卷宗封面卷號」的填寫相同。
2、關於 「當事人情況」的填寫。按括弧中註明的項目寫明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各種信息。
3、關於「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的填寫。將經調委會調查核實的糾紛事實,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事項以及各自的責任等簡要地記明。
4、關於「協議內容」的填寫。協議書要明確、具體載明經調解達成的、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能含糊其詞,不能以協議的形式妨礙、限制當事人正當權利的行使。
5、關於「履行方式、時限」的填寫。履行的方式、地點要求明確,無歧義,期限要具體。
6、關於「協議書」需要的份數。根據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協議書的份數,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留存一份。所有的協議書都應當加蓋調委會的印章。
7、關於「當事人(簽名)」的填寫。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應當分別在欄目中簽名並按手印。當事人是法人的,參加調解的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法人印章。
8、關於「調解員(簽名)、記錄人(簽名)」的填寫。參與並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和記錄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加蓋調委會印章,並註明協議形成的時間。
八、關於「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的填寫
參照「人民調解協議書填寫」。
九、關於《回訪記錄》的使用說明
1、關於「當事人」的填寫。如實填寫受訪當事人的姓名。
2、關於「調解協議編號」的填寫。同《協議書》的編號。
3、關於「回訪事由」的填寫。填寫糾紛名稱。
4、關於「回訪情況」的填寫。包括當事人履行協議的情況和對處理結果的滿意程度。協議履行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及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無錯誤調解、激化和其它遺留隱患的跡象,採取的措施等。
5、「回訪人」是指開展回訪工作的人民調解員,簽名並註明回訪時間。
十、關於《人民調解結案報告表》的使用說明
1、「卷號」同卷宗封面的卷號。
2、填表時間填寫立卷日期。
3、承辦單位寫XX調委會。
4、承辦人與卷宗封面的調解員一致。
5、受案時間與受理登記表中受理時間一致。
6、結案時間寫履行完畢、處理完後的時間。
7、當事人信息寫當事人雙方真實的姓名地址和電話。
8、案件來源寫明當事人申請、調委會主動調解或者公安機關移交、審判機關委託還是政府部門指定。
9、糾紛簡要事實應簡明扼要的說明引發糾紛的原因。
10、協議摘要簡要說明協議確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履行情況寫明已履行、未履行或履行中(針對分期履行)。
12、當事人意見由當事人填寫「滿意」或「不滿意」及其它並簽名。
13、案件狀態寫「已結案或未結案」。
14、案件等級按08年綜治辦1號文件《調解員報酬和辦案補貼暫行辦法》中對一般和重大案件的認定條件確定。
重大矛盾糾紛是指:一是矛盾糾紛具有疑難、周期性長的特點;二是在矛盾糾紛發生地有重大影響;三是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四是有效解決群體性事件激化;五是有效防止「民轉刑」案件;六是其它認定為重大矛盾糾紛的案件。
一般矛盾糾紛是指:婚姻家庭、鄰里、土地、財產及其他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各組織之間的需要調查取證的糾紛等。
不需要調查取證、口頭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的簡易糾紛只需按規定填寫口頭協議登記表。
十一、其它相關說明
1、關於「調解卷宗」的裝訂。
(1)裝訂時間期限。為防止相關材料的遺失,調委會應當在「回訪記錄」完成以後的十天內,將調解該糾紛事項的各項文書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檔案。「調解卷宗」實行一事一卷,一個案件一個卷宗。
(2)裝訂方法。材料收集齊全,填寫完整後,按規定順序整理整齊,在材料左側適當位置用書釘釘好。
(3)編寫卷內頁碼。「案卷」製作完成後,應當在案卷材料各頁右上角編寫頁碼。在卷宗《目錄》的「頁碼」欄內填寫相對應的分類材料的頁碼。
2、關於「人民調解卷宗封面」加蓋調委會印章。「案卷」製作完成後,應當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調解卷宗」處的正中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3、關於「糾紛類別」的規范填寫。根據司法部關於「糾紛類型分類情況」的要求,分別定為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村務管理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征地拆遷糾紛、計劃生育糾紛、施工擾民糾紛、房屋宅基地糾紛、交通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物業糾紛、醫患糾紛、行政接邊聯合區域糾紛、其它糾紛等十七類糾紛。
案卷材料項目:
1卷宗封面、2目錄、3調解申請書、4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5調查記錄、6證據材料、7調解記錄、8人民調解協議書、9司法確認申請表、10司法確認委託書、11司法確認承諾書、12司法確認裁決書、13回訪記錄、14結案報告表、15卷宗情況說明、16封底。
Ⅶ 人民調解卷宗的內容應該寫寫什麼
卷宗封面分9項。
第1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填寫: 如市+鎮(街道)+村(社區)版+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2項,卷名權。填寫糾紛當事人姓名+糾紛類型,糾紛類型同「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中的「糾紛類型」欄。如黃世仁與楊白勞之間債務糾紛。
第3項,卷號。按有關規定或者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自定的辦法填寫。如[2012]01號。如某某村(鎮、廠)人調[某某]年某號。
第4項,人民調解員。填寫所有參加過調解糾紛的人民調解員的姓名。
第5項,調解日期。填寫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當天日期。
第6項,立卷人。由負責把卷宗、調解申請書、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調查筆錄、調解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 回訪記錄等裝訂成卷的調解人員簽署姓名。
第7項,立卷日期。填寫卷宗裝訂完成的當天日期。
第8項,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短期卷保管期限為5年,長期卷保管期限為10年。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根據糾紛類型、協議內容和當事人實際情況等綜合確定卷宗保管期限。
第9項,備注。需要註明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填寫。
Ⅷ 如何調解鄰里糾紛卷宗
鄰里糾紛 瑣事太多 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Ⅸ 民事案件執行卷宗法院最低要保存多長時間
保存期限是根據案情來確定的
民事訴訟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動產權益糾紛的案件;
2.重大的繼承糾紛的案件;
3.勞資糾紛、破產還債、鋪底權、房纖(掮客)等糾紛反映一定的社會歷史情況有代表性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五萬元以上的案件;
5.經濟合同糾紛重大的涉及面廣的案件;
6.有關加工訂貨、統購包銷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
7.當事人一方在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中職務相當於地、師級以上幹部的案件;
8.當事人一方為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的民事案件;
9.當事人一方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藝術界、少數民族、華僑、起義人員在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當事人一方為全國或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關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國或省、市、自治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國內外影響較大的經濟案件和公證案件;
15.當事人一方居住國外或港、澳、台缺席判決的案件;
16.貫徹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債務、房屋租賃、典當回贖等需要長期執行的案件;
2.重大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3.一般析產、繼承糾紛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案件;
5.疑難的離婚和離婚涉及子女財產的案件;
6.贍養、扶養案件中需要長期供養生活費的案件;
7.按缺席判決或判決、調解後有反復的案件;
8.處理無主財產、無人繼承財產以及銀行聲請破箱的案件;
9.公證案件中提存保管財產、聲請保管證據、公證離婚和結婚、執行許可、委託、契約、合同、繼承、收養子女、證明關系的案件;
10.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債務、買賣、合同、賠償、公益物品返還糾紛的案件;
2.一般家庭糾紛(包括簡易的析產、繼承)的案件;
3.一般離婚案件;
4.贍養、子女撫養、生活費已執行完畢的案件;
5.房屋欠租、遷讓、強占公房、修繕糾紛的案件;
6.涉及選民名單的案件;
7.調解、撤訴、終止和移送其他單位處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Ⅹ 我學習法律專業。這個學期學習勞動法。想問問,法院在勞務糾紛的案件卷宗包括哪些材料,請給介紹。謝謝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說是這些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回動爭議,答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實際上涉及上述條款會遇到較多的是
}確認勞動關系;}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工資、高溫津貼、未休年休假工資、夜班津貼、提成、獎金等工資報酬;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及是否支付應經濟補償或賠償;}病假工資、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工資等特殊保護;}工傷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項工傷待遇;}服務期違約金、競業限制違約金;等等。
至於要准備的材料只能說針對上述爭議來准備了,具體例如勞動合同、考勤卡、工資支付明細和簽收單、規章制度、各類送達的證據、違紀的證據、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