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侵權的解釋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除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適用「推定混淆」的情形,是否容易導致混淆、誤認都是必然要考量的侵權構成要素之一。被控侵權標志是否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認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衡量標准之一,對商標侵權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
一、「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的概念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也有人稱為「商標使用」、「商標性使用」,是貫穿商標注冊、商標權利維持、商標侵權認定整個過程的一個重要概念,但其內涵和外延,卻理論界和實務界上一直頗有爭議。本文意在探討如何在侵權案件中理解和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首先就需要釐清其與商標撤銷程序中「商標使用」的界限。
在商標撤銷程序中,商標使用有「商業性使用」和「象徵性使用」之分,並以此判斷一個注冊商標是否應予以維持。「商業性使用」,是指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商標,帶有商標的商品應該被真正投放到市場中,讓商標和消費者發生接觸;「象徵性使用」,是指以維持商標注冊效力為唯一目的的使用,銷售數量、銷售期間、使用形式等都是考量是否構成「象徵性使用」的因素。
筆者認為,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商標使用,基本上都不屬於「象徵性使用」。因此本文僅在「商業性使用」的范圍內討論如何理解和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何謂「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存在不同表述、不同觀點。限縮性的解釋,從字面含義出發,認為商標使用就是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這里的「商標」是商業概念上的商標,不包括商品名稱、商品裝潢、廣告用語等;擴張性的解釋,以《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為基礎,認為「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一切展示商標標志的商業行為,都屬於商標使用;折中的觀點,認為要從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來衡量。2013年新商標採用了折中的觀點,也為上述爭議劃上了句號。新商標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商品來源,那麼商標侵權的實質,就是被控侵權標志的使用,傷害了、阻礙了這種功能的實現,其結果也就是容易導致混淆、誤認。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被控侵權標志是否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對判斷侵權成立與否,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二、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的基本規則
判斷被控侵權標志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在個案中判斷,很難在法律層面上做出統一的規則和解釋。從以往判例來看,商標注冊人及被控侵權人雙方的使用意圖、 使用方式、 客觀效果,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侵權與否的判斷;使用方式是核心,通過使用方式既可以推測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也可以評價使用後的客觀效果。
從商業實踐和慣例上看,一個商業標志,無論是圖形、文字、色彩還是這些要素的組合,在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使用方式可能是被用作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或者廣告用語。對一個企業來說,除了核心品牌、主打標識具有注冊價值,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特定構圖、富有個性的廣告用語,也因其特有的商業感召力,而成為企業商標申請的對象。
被控侵權商標標志,可能採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使用方式,也可能不同。比如,將他人注冊商標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或者將他人注冊的廣告用語當做商標來使用。
理論上說,無論是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還是廣告用語,都有可能通過突出的使用、廣泛的宣傳而與品牌建立起唯一對應的關系,成為指示商品來源的標志。反過來說,也有可能注冊商標本身並未大量使用,但被控侵權商標標志通過突出的使用、廣泛的宣傳與侵權人及侵權產品建立起了某種程度的固定聯系。以上正反兩種情形都應該屬於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三、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的具體方法
從實際發生的各種案例看,被用作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廣告用語的注冊商標自身很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描述性,比如,能夠被用作商品名稱的注冊商標通常包含描述性用語,但又不是通用名稱;能夠被使用為廣告用語的注冊商標可能帶有較多語素,也通常具有某種暗示的、引申的但非直接的描述涵義。從另外一方面看,被控侵權標志通常與侵權人的自有商標一起使用。這是這類案件存在的一些共性特徵。
在這類案件中認定「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需要從注冊商標、被控侵權標志的具體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和知名程度等更為細節的個案案情去綜合判斷。有助於認定「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的情形,包括:在顯著位置單獨或突出使用該標識,該標識顯著性較高,廣泛宣傳取得較高知名度,在相關公眾之間形成特定的對應關系;有助於認定「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的情形,包括:結合其他文字使用,已經在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自己具有一定顯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標,基於固有含義的使用,符合商業慣例性質的描述性使用(完整規范使用,有上下文的使用,和上下文的文字的字體,大小,顏色風格等保持一致等),注冊商標本身的顯著性不強、知名度不高、無法在相關公眾中形成特定的對應關系。
下文中將結合一些典型案例來說明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的一些具體方法。
在浙江藍野訴百事可樂侵犯其「藍色風波」注冊商標一案中,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百事可樂公司投入大量的資金,通過多種方式,長時間地在中國宣傳「藍色風暴」產品的促銷活動,「藍色風暴」標識已經在消費者心中產生深刻印象,消費者一看到「藍色風暴」標識自然聯想到了百事可樂公司產品,特別是其海報宣傳中突出顯示「藍色風暴」標識,在其產品的瓶蓋上僅註明「藍色風暴」標識等行為,其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已經得到充分的彰顯。百事可樂公司通過其一系列的促銷活動,已經使「藍色風暴」標識事實上成為一種商標。」在該案中,首先「藍色風暴」在瓶蓋上單獨使用了,且在宣傳海報中被突出顯示,這使「藍色風暴」與其他共同使用的商業標志相比,更容易被消費者注意到,這是其「識別功能」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再者,注冊商標「藍色風暴」雖未實際使用,但百事可樂公司的大規模宣傳行為,使消費者將該注冊商標錯誤地與百事可樂聯系起來,這也同樣傷害了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因此商標侵權成立。
在某著名食品公司訴雅客公司侵犯「脆香米」商標一案中,二審法院認定,「脆香米」商標通過原審原告的長期使用和推廣,已經具有突出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雅客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脆香米」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並無合理理由,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雅客公司與原審原告在品牌上存在合作、許可等關聯關系,客觀上會造成原審原告相關產品的市場份額損失。雖然雅客公司的「雅客」商標也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不能成為阻卻其構成商標侵權的抗辯理由,特別是被控侵權產品正面使用的是「CoCo」這一消費者並不熟悉的商標,而將知名度較高的「雅客」放置在背面且被封邊遮擋,在使用意圖上顯然存在弱化自身商標、突出「脆香米」商標的傾向。綜上,雅客公司在主觀上存在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同時也會淡化訟爭商標,故認定商標侵權成立。」在該案中,「脆香米」注冊商標一直被原審原告作為主打品牌突出使用,長期、大量的使用已經使「脆香米」和原審原告建立起了唯一對應的關系,具有了較強的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而雅客公司將「脆香米」作為商品名稱標示在相同商品包裝上,且有隱蔽自有商標、突出「脆香米」的情形,客觀上傷害了、弱化了「脆香米」本應具有的識別功能,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商標侵權成立。(作者:侯玉靜)
2. 設計標識時借鑒別人的一部分算不算侵權
在使用舊標識時應該得到原有者的同意,這樣就不會有什麼問題了,侵權一般侵犯的標識所有者的權利,那樣他才控告你,但是只要你經過他允許同意後,那他還會來告你侵權了么??
3. 印刷侵權標識追訴標准
如果用在商業用途的話。的確是侵權了。。。。如果只是個人的,那不算。。對於樓上說的「不過現在假的一般沒人管」那情況只是在中國。如果在其他國家,會給鄙視的。!
4. 商標和標志的區別到底標志用在那個地方就屬於侵權了
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分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商標專用權等同於商標權(我國法規多采此用法);狹義的商標專用權特指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權---注冊商標所有人阻止任何他人,在未經其許可並可能造成混淆的情況下,就與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標記的權利。
這一權利尤其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情況下:
1)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貼附該標記;
2)在該標記下提供商品,投放市場或為此類目的而持有商品,或在該標記下供應或提供服務;
3)在該標記下進口或出口商品;
4)在商業文函及廣告中使用該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參照以上條款,廣本的侵權事實基本是認定清楚了的~~~他屬於侵權!!
5. 特殊標志/商標判斷侵權的標準是什麼,什麼是特殊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其具體表現內容如下: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