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共有權
『壹』 共有版權的作品,任何一方行使權利的時候,是否都需要
對同一作品享有著作權,使用前應需經另一方同意。
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共有著作權與共有所有權具有相同性貢。因而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發生共有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兄,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共有所有權的規定。但應看到,著作權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在調整行使共有著作權法律關系對,有其獨到特點。
(一)共有著作權的行使
在共有著作權關系中,任何一個或一部分權利主體不能行使全部權利並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權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約。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時,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額使用。每一個共有人行使其權利份額內的權利時,都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權利。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權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對著作權的行使達不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顯然,這和一般共有所有權是大相徑庭的。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協商推舉代表人的辦法代表全體共有人行使權利。代表人的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產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權超出約定的許可權,其超出部分對共有人不發生約束力,對善意第三人卻有效。亦即此時應適用民法中財產權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以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共有著作權的處分
著作權的各共有部分權利之間具有關聯性,我國《著作權法》實際上是視著作權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合二為一之權利。故而各共有人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都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須受到其他共有人權利的制約。具體地說,第一,在轉讓或贈與著作權時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單獨行使轉讓權和贈與權。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權人慾將其所持份額轉讓處分時,其他共有著作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第二,共有人放棄其享有的孝:作權時,應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應按比例分享。不過,放棄著作權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費使用權。第三,共有著作權人在共有著作權:設置質權時,應事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國台灣《著作權法》有這種規定。
(三)共有著作權的受益分配和費用分擔
各共有人對共有著作權行使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譽都有權分享。在共同共有時,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時,對經濟收益應根據各按份共有人的應有份額的比例分配。對於著作權共;旨而產生的應付費用和其他法律義務,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分擔或按份額分擔。
(四)共有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當第三人不法侵害共有著作權時,會對全體共有人產生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仟何一個共有人都有權單獨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是一種必要的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中一個共有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共有人許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貳』 版權侵權都有哪些法律責任
如果著作抄權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襲,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著作權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侵權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叄』 業主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對共有部分的侵權嗎
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法律依據是《物權法》。可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使。
物權法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肆』 共同共有版權的處分是如何規定的
版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某一作品版權的共同享有。那麼,共同共有版權的處分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為您作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共同共有版權處分(一)共有版權的行使在共有著作權關系中,任何一個或一部分權利主體不能行使全部權利並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權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約。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時,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額使用。(二)共同共有版權的處分1、在轉讓或贈與版權時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單獨行使轉讓權和贈與權。而且按份共有版權人慾將其所持份額轉讓處分時,其他共有版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2、共有人放棄其享有的孝:作權時,應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應按比例分享。不過,放棄著作權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費使用權。3、共有著作權人在共有著作權上設置質權時,應事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國台灣《著作權法》有這種規定。(三)共有著作權的受益分配和費用分擔各共有人對共有版權行使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譽都有權分享。在共同共有時,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時,對經濟收益應根據各按份共有人的應有份額的比例分配。對於版權共有而產生的應付費用和其他法律義務,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分擔或按份額分擔。(四)共有版權的法律保護當第三人不法侵害共有版權時,會對全體共有人產生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個共有人都有權單獨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是一種必要的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中一個共有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共有人許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伍』 哪些屬於共同侵權,共同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陸』 侵權責任原則全部有哪些
您好,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適用情形:
1.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個人勞務責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半段:「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6.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7.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就產品責任的追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9.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承擔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1.醫療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12.被侵權人起訴第三人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前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償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後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4.所有人對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後半段:「」
15.須按管理規定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6.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後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7.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後半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8.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向其他對倒塌負有責任的人進行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後半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一)適用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暫時喪失心智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醫療技術過失的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後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7.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8.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前半段:「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堆放物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人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林木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單獨實施共有的專利權算侵權嗎
不需要。
根據我國專利法:共有的專利權利使用應該徵得其他權利人同意。但是,其他權利人不同意的,行使專利權的人可以行使轉讓之外的權利。獲得的費用應當分與其他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