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59條
⑴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專事故後屬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這里的機動車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這都是無關人士。
也就是說如果甲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甲無責,乙丙肯定無責,丁全責。
⑵ 誰能幫忙分析一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你好
本條是關於在診療過程中如何界定醫務人員過錯的規定
依照本條規定 ,醫務人內員容的注意義務就是應當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醫務。盡到診療醫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診療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然而,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並非與合法合規是完全等同的概念,醫務人員完全遵守了具體的操作規程,仍然有可能做出事後被證明是錯誤的判斷,實施事後被證明是錯誤的行為。 然後,醫療行為具有未知性、特異性和專業性等,因此,關鍵要看是不是其他的醫療人員一般都不會犯這種錯誤。本條規定的診療義務可以理解為一般情況下醫務人員可以盡到的,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
在適用本條時,應對地區、資質,等因素,綜合考慮,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規定了具體要求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一般要應當遵守。
可以結合相關規定理解《執業醫師法》32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條
⑶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解釋:
一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並非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別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容易,可以不採用這種方式;
二是根據本法的規定,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僅適用於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條特別強調,對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須」或者「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什麼情況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決定。實踐中,原告的態度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多數原告主動請求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當然可以;原告沒有主動請求,但多數原告對法院所提以相同數額確定的死亡賠償金方案沒有異議的,也可以適用這種方式。
四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原則上不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收人狀況等個人因素。:這里還需強調一點,本條只是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對「死亡賠償金」以相同數額確定,對死者在死亡前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支出,以及喪葬費支出,宜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單獨計算,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⑷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專活動中應當向患屬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 侵權責任法第35條
《侵權責任來法》是自2010年施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03年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這里的「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不包括《侵權責任法》。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而且《侵權責任法》屬於立法,位階高於司法解釋,兩法有抵觸的,按侵權法,無沖突的認可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 致人損害賠償——接受勞務方承擔 自身損害責任——過錯分擔
⑹ 如何理解適用《侵權責任法》第90條關於林木折斷致害責任的規定
抄《侵權責任法》第90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林木折斷致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實行過錯推定的時候,意味著受害人作為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斷而受到損害,無需證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觀上存在過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的,應當舉證證明;不能舉證證明或舉證不充分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林木折斷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辯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林木折斷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的,換言之,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免予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可依此減輕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三是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對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受害人有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⑺ 侵權責任法第58條
您好。侵權責任法第58條是有關醫療機構的推定過錯責任。規定如下:
第五十專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屬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⑻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79條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了動物飼養人所有者或管理人的相關法律責任。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⑼ 《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