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租賃合同範本
屬於租賃合同。
一,地下車位一般情況下有二種:一種是人防工程規劃面積(普通都是這種);另一種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車位(常見於大型專用停車場)前者不可以轉讓或贈與,只可以出租。後者是楞以轉讓、贈與、出租的。
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停車場租賃合同範本擴展閱讀: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⑵ 找幾個汽車停車場租賃合同書參考一下
地下停車場車位租賃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就乙方需租賃XX地下停車場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後,達成乙方租賃XX地下停車場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XX地下停車場,車位號碼:_______ 號,用於停放車型:_________ ,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 元(人民幣)。
三、 甲方收取的車位租金只限於乙方車輛停放車位佔用場地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佔用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 租約期滿,乙方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五天到管理處辦理租憑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
五、 租約到期後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停車位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車輛進入XX地下停車場停放。
六、 乙方承諾並遵守甲方制定的《車輛停放管理規定》和《停放事項》等車場管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佔用道路或他人車位。 七、乙方進出本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本司對XX地下停車場擁有最終解釋權。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記得給分啊
⑶ 收費停車是屬於租賃合同還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為要件車鑰匙仍控制在車主手中 意味著車子沒有轉移佔有 不存在保管關系一般認為是場地租賃關系
⑷ 停車場改做商城是否租憑合同是否有效
(1)作為出租人來講,將停車場改為商場,會涉及房屋結構,消防等多方面房屋原始情況專的改變,如果沒屬有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或者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不能擅自變更用途。在此情況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的話,租賃合同本身有效,但是應當屬於可撤銷的合同。若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
(2)作為承租人擅自變更租賃房屋用途,屬於典型的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故租賃合同本身有效,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3)作為承租人事先或者事後得到出租人許可而改變租賃房屋用途,同樣涉及到房屋本身能否變更用途的問題,如果沒有關部門批准或者違法法律相關規定,租賃合同可撤銷或者無效。
⑸ 一個租賃合同附帶的停車位的問題
甲是不承擔責源任的。
首先,車位是作為停車使用的。不是一個保險櫃。
其次,已的車被砸,已可以通過法律,要求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等公安機關破案以後保險公司向其進行追嘗。
在這個問題里甲和丙是沒有責任的。
這位朋友是停車位,不是保險箱。如果是保險箱那你當然有責任。停車位只是用來停汽車使用。
在說車有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陪,買保險有什麼用。
⑹ 車位的租賃合同怎麼寫
車位的租賃合同一定要寫上租賃雙發身份,留下身份證明,標注租賃價格,時間,從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甲方乙方雙方責任規定等,詳情見下圖模板:
(6)停車場租賃合同範本擴展閱讀:
租賃協議是指某人(出租人)將標的物的佔有權或控制權(附帶或不附帶購買選擇權)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換取租金或其他給付的協議。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系借貸契約。
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後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1.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為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據此規定,我國租賃合同的形式為:
1. 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做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