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轉讓糾紛
㈠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與及能否轉賣
杜海生、杜滿生、杜喜生、杜永生、杜海魚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年去世後,杜永生即成家另過。母親楊三妮與杜海生、杜滿生以及杜喜生、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92年,杜永生以1800元價款買下了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94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宅基地使用證」,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96年楊三妮去世。1999年5月原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於是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每年2000元價格租給鄰居盧某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向法院起訴被告杜喜生,要求杜喜生所有權確認之訴。
問題:本案房產所有權應當歸誰?
答:本案爭議的房產系杜永生購得,房屋產權證明一直由杜永生控制,杜喜生等五口人是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爭議房屋中居住、使用。宅基地使用證內填明的戶主是杜喜生;杜永生在19 94年口頭答應以原價將爭議房屋賣給杜喜生,但未辦理過過戶手續;杜喜生未支付價金,杜永生也未交出房產證明;爭議房屋租賃關系的當事人是杜永生與鄰居盧某,理由在於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但租金卻由杜永生收取。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居民建築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裡的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裡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而縣、鄉政府批准用地所發給的證件是宅基地的使用證。據此,法院認定:宅基地使用證是對農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予以確認的證件,並且,宅基地使用權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其次,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有關贈與房屋有效證件的規定,並基於杜永生未將房屋交出的事實,認定杜永生要將該房屋贈與杜喜生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最後,法院還認定杜永生雖以口頭表示以原價將房屋轉讓給杜喜生,但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不成立。杜喜生和杜永生並沒有交付房款,杜喜生也沒有實際使用和管理房屋,所以說,杜喜生和杜永生之間並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存在。
正是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法院判決:第一,杜永生雖口頭表示將該房產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支付的房價。同時也未將該房產交給杜喜生使用,而是收取了鄰居盧某交納的房租,與盧某形成房屋租賃關系。因此,杜永生並未將房屋的產權轉移給杜喜生。第二,杜永生一直控制著房屋產權證書,杜喜生、杜海生、杜滿生等在該房屋中居住並不是因為擁有該房產,而是基於經過杜永生許可的居住使用權。因此,該房產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因此,雙方所爭議的三間平房、一間馬棚應當歸杜永生所有。
㈡ 房產轉讓糾紛
1、你可依法主張違約金。
2.證據充分勝訴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
3、代理費可協專商、建約談。
1、你可依法主屬張違約金。
2.證據充分勝訴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
3、代理費可協商、建約談。
不動產以登記變更為法律權屬的變更要件,你們算然合同成立,但是你對他只享有債權,就是你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賠償,但是對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㈢ 哪些房地產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您好,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內時,不符合下容列條件不能轉讓:(1)按照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3)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應完成供排水、供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的,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望採納
㈣ 房產轉讓糾紛怎麼解決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內爭議。一旦發生房容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㈤ 發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要怎樣向法院起訴
當然可以。需要的證據根據案件的不同需要提交的證據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合作建房糾紛
1、提供合作建房的書面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證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
3、出資一方應提供出資數額、資金到位時間等證明材料。
4、提供房屋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等證明材料,房屋已建成並出售的,應提供收回資金數額及由誰佔有和利潤分配等證明材料。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二)商品房合同糾紛
1、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
2、預售方應提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業執照。
3、提供預售房建設情況及預購方預付房款數額等證明材料。
4、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合同糾紛
1、提供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書。
2、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數額、交付時間的證明材料,如收款收據等。
3、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經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 料。
4、提供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5、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和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四)房屋拆遷糾紛
1、拆遷人應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時間等證明材料。
2、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出具委託拆遷合同書。
3、被拆遷人應提供被拆遷的合法建築的面積、結構及質量等級、附屬物的名稱、數量等證明材料,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年齡等戶籍證明材料。
4、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包括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自投資金或單位投資金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5、不能簽訂書面拆遷協議的原因、理由及強制拆遷的證據保全材料。
6、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㈥ 小產權房轉讓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小產權房一般是集體土地建的房子,不是說沒有房產證,它的證一般是綠色的小本本,不過2011年後也有的地方是紅色的大本本,不過你注意看,它上面蓋的一般是鄉政府的章,不是房產局的,小產權房沒有土地證的。不能過戶,當可以協議買賣,有風險。
小產權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購買小產權二手房的風險遠遠要比收益大得多,消費者最好不要再將目光集中在這種產權類型的二手房上面。首先,所謂小產權、鄉產權只是當地政府用宅基地蓋起的房子,沒有真正的產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即使作為完全自住的房屋,沒有房產證,就意味著購房人不是合法產權人,不能以法律為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小產權房遭遇拆遷無補償
如果小產權、鄉產權在國家規劃用地范圍之內,那就是「拆你沒商量」,國家不會給你同等於大產權的拆遷款,即使有補償,也是很少的一部分,並且因為法律不承認房主的產權,很可能補償費用只給農村的大隊或者鄉政府,這樣,房主的利益保障等於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支撐。房主沒有權利跟國家討價還價,想當「釘子戶」 都沒有機會。小產權、鄉產權還不如使用權有保障。
溫馨提示:
購買鄉產權住宅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現行房地產法律,鄉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的用途目前主要有兩種:一是作為宅基地供農民居住;二是作為農用地進行農業生產。而在國家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前,集體土地是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所以相對於普通商品房產權而言,鄉產權房屋如果僅從法律層面上來看,交易受到限制,是不能買賣的,而且購買類似的住宅後,是不受到保護的。
㈦ 房屋轉讓糾紛。
如果這個房子長期沒有產權證,或者不能辦理產權證手續,說明這個房子存在問題。你版可以先找原權房主協商,限定時間給你解決。如果還是不能辦理產權證,你可以起訴原房主,要求辦理產權證,或者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房款,支付違約金,並且賠償損失。
㈧ 店面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法院會封房產嗎
不會的。
即使凍結房產,也只是簡單的給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發一個協助通知就可以了,不需要去店面查封的。
㈨ 未經他人許可轉讓他人房產,該負什麼責任
非法侵佔他人財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轉讓他人房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可以依法追回自己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