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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的含義

發布時間: 2020-12-04 12:17:30

A. 《侵權責任法》的意義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於2009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體系(即通說的未來的民法典)的基礎法之一,在民事糾紛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 。

在人們的日常法律關系或者說可能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因為侵權是僅次於合同的民事行為,所以對於公民來說並不陌生;又因為侵權的形成或者形式不可能預先設定,處理結果往往因為人的不同或認識或思維的基點的不同而迥異,所以較之合同行為和處理結果更復雜,更有盡快制定並認真執行的必要。

「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什麼權利」通常被理解為是「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另外一種說法,但兩者絕不是語義反復或者涵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者的初衷和雄心旨在實現侵權行為和責任在法律上實踐上述兩句話的含義,所以侵權責任法獲得通過,是中國法治進步的又一個亮點一點也不為過。

B. 侵權責任法規則原則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
首先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就是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原則。它的含義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個表述首先是強調過錯責任的歸責依據是過錯,不是損害或者其它的因素。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就是說根據一定的基礎事實,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行為人不能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就應當承擔責任。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中90﹪范圍內適用過錯推定。發生機動車事故,機動車一方把人撞了,可以從機動車撞人這個基礎事實推定機動車一方是有過錯的,然後要由機動車一方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機動車一方證明的事由是法律上承認的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事由,則在90﹪的范圍之內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但是你要證明不了,就要你來負責,這就是過錯推定的含義。
三、嚴格責任原則
第七條關於無過錯責任或者說嚴格責任的規定。所謂嚴格責任就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以後,不管行為人有沒有過錯,依據法律規定要承擔責任的,仍然要承擔責任。

C. 侵權責任法86條其他責任人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承擔了侵權責任後,發現了新的責任人,有權向新的責任人追償。
這個新的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等)就是法律上說的其他責任人。

D. 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E. 一般侵權包括哪些行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F.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35條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

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並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在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對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該條並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存在不足。

(6)侵權法的含義擴展閱讀:

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方法。

1、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勞務一方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前提條件以提供勞務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2、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一般過失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請求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的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發生的,但《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

3、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關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理解

G. 侵權責任名詞解釋是什麼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侵權責任關系】是因行為人自己的加害行為或准侵權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 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為侵權責任,是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者准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後果依法所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形式之總和。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應以什麼依據使其負責。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准則。即在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與此相關的行為人誰有過錯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的含義: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H. 簡述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含義及其構成要件

一、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責任是行為之後的後果,所以在這里我們就有必要對侵權行為做個說明,所謂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法律直接規定和保護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以下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
從侵權民事責任的定義上可以知道,要承擔民事責任,那就說明你違反了法律,也就是說你的行為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沒犯法就不用承擔責任,所以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
第二,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中將侵權行為中的故意和過失統稱為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行為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違法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並希望產生該種後果的發生。如搶劫、盜竊等。
間接故意:是指違法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而放任其後果的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失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違法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而未預到指使這種結果終於發生。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違法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但由於過於輕信憑自己的知識技術和經驗可以避免,最終這一結果還是發生了。
第三,有損害的事實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受到某種損失的客觀現象。損失既包括財產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有些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還會轉化為財產損失。
(一)人身損害事實
1、身體上的損害即生命的終結或人身某種生理組織的損傷。
2、人格上的損害。即榮譽、名譽、肖像、姓名(名稱)受到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會造成精神上的創傷。
3、身份上的損害。即基於身份的監護權、同居權等所受到的損害。
(二)財產損害事實
1、由於侵害致使財產所有人或經營人不能行使權利。
2、使他的財產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
3、使他人失去了應得的財產利益。
4、使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對財產失去控制等
第四,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兩者之間不是孤立、互不聯系的。如果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任何聯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人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
因果關系的認定:
1、事實求是地進行分析,找出因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2、把握因果之間的時間順序和邏輯順序。
3、把原因和條件區分開。
4、把主要原因和次要區分開來。

I. 侵權責任法的特點

侵權責任法的特點: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內責任,預防並制裁侵容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J. 侵權民事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專而導致的侵權屬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定來看,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了非過錯責任,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採納了廣義的侵權行為的概念。採納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於:隨著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以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上的責任,在探討侵權行為概念的時候必須都包括這些責任。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的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實現了侵權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失的任務,因此,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的概念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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