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拆分協議
A. 合夥協議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什麼意思
你們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隨意亂用公用財產,除非合同到期。
B. 合夥開廠要怎樣分成協議要怎麼寫
1、你的投資、你的廠、你的客戶訂單,對方相當於你請的技術專家,原則上你給回他開工資就行。如果暫時現答金流有限,可以先支付部分生活費,然後在每單生意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設計費給對方。
2、因為對方空手加盟,如果按照上述辦法處理,你只要牢牢掌控項目來源就行,如果擔心對方中途退場會影響你的產品交付,可以約定對方在項目未完成期間,不得提前離職。
3、如果你們關系好,有信任,你給他一定比例的乾股也可以,按照技術入股,最高比例不高於30%。如果是合夥人的話,對方也可不領工資,或先預支生活費,從年底分紅當中扣除。技術入股的話,如果出現關閉清算,首先要保證實物貨幣投資人的利益,最後才考慮技術合夥人的利益。這些需要在公司章程當中說明,
C. 兩人合夥經營的協議怎麼寫急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關於合夥事務的約定,合夥協議的內容會根據具體的合夥事務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合夥協議應當包含的內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和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協議範本:
合夥協議書範本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3)合夥拆分協議擴展閱讀:
合夥經營注意事項:
賬目,生意中的收入賬目,要一清二楚,記錄在案,從根本上杜絕了雙方互相猜疑的可能性,而記錄在案,也為日後如果發生矛盾提供了依據,能夠解決爭端。
雙方名依所長,責任劃分清楚,該是誰負責就是誰負責,免得到時候有人全心投入,而有人卻游手好閑。
一人為主,一人為輔,以一個能力強的人為核心,這樣更有凝聚力。
D. 合夥人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有效。
人民法院判決合夥關系有效,其中,審查合夥協議有效是重要依據。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協議無效的,合夥關系不能成立。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節選)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