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代銷合同
1. 委託代銷商品的涉及到哪幾種稅
、稅法中有關委託代銷的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第1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視同銷售貨物;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開具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企業在委託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的情況下,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與《企業會計准則》比較,不包括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4.《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
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代購代銷貨物屬於代理業,應當徵收營業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銷手續費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1號),對於受託方為委託方代銷貨物,並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銷手續費的經營行為,「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受託方(代銷方)為委託方代銷貨物,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對其從購貨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均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減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銷手續費;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託方從銷貨款中提取的代銷手續費,是其從事"服務業——代理"業務而向委託方收取的價款,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當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 如何審理代購代銷合同糾紛案件
案由應當是委託代理合同糾紛,具體以合同約定為准
3. 發票明細和合同明細不一致有影響嗎
不可以。
合同的購銷雙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護的;發票的購銷雙方也是據此確定的,他要反映這個事實,發票的開具是受發票管理辦法約束的。同一購銷事實就應一致,否則必受其一法律處罰。
客戶方與你公司簽訂的不是購銷合同,客戶方與收票單位簽訂了代購代銷合同。才可以開。而你公司上述事實與之不符,就不能開。
4. 委託代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代理單位與版委託單位之間簽訂權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參考《吉林省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吉稅地字[1990]204號)
規定:
關於代購代銷合同是否貼花的問題。
代購代銷合同屬於一種授權書據,《條例》中未列舉,暫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委託代銷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5. 委託代購,銷售該如何賬務處理
前不久與甲公司簽訂合同,銷售設備給甲公司。接下來我公司又與另一公司簽訂合同,委版托對方代購,並簽訂了代權理合同,對方收取總價一定比例的費用。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應該如何賬務處理,對方該開具怎麼樣的發票給我們才比較合理? 我公司還與某公司筌訂了設計合同,然後我公司把這一設計任務轉包給另一設計院,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操作才能合理避稅,會計上應如何處理?對方及我方的發票應如何開? 答:您的第一個業務實際就是購進銷售,在購進時採用的是委託代理,受託方提供代理勞務。 《中華人發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服務業營業稅稅目,其中就包括代理業,營業稅中代理業征稅范圍包括了代購貨物。受託方收取手續費,只要將原代購貨物專用發票轉交您方即可,受託方對手續費開具服務業務發票。您單位對購進的設備按轉交發票上的設備價款入賬,同時將服務手續費計入設備價款。 您的第二個業務,將設計合同轉包,業務已經形成,流轉稅上不能有較好的避稅方案,只能全額計稅了。納稅籌劃需要在業務形成前統籌規劃,業務一旦發生、形成,籌劃空間是很小或幾乎沒有的。
6. 關於受託代銷,增值稅如何處理
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委託代銷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銷清單日,它的確認時間有三個:
(1)收到清單日;
(2)收到款項日;
(3)貨物發出1 80日。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確認納稅義務。
2、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委託代銷業務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並不代表也確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 75號)執行。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相比增值稅的規定,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因考慮與會計制度相銜接,所以規定的條件較多,在委託代銷業務中強調了代銷清單的作用。
3、委託代銷業務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有的企業因對這種費用區別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有關規定,造成稅前扣除困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艦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銷售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第一種情況下,受託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無一定聯系,受託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納稅人如果沒有該種發票,可由地稅機關代開)給委託方,委託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手續費。在第二種情況下,受託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有一定聯系,受託方應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給委託方,委託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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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
(二)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依據上述規定,所有企業代購或代銷貨物,凡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受託方不墊付資金、發票開具給委託方或購買方、受託方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或購買方結算貸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繳納增值稅。
7. 福州朗瑞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福州朗來瑞電氣科源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1月2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電氣自動化設備及控制系統、計算機軟硬體、儀器儀表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
法定代表人:洪友傑
成立時間:2015-01-28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5010210035218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東街14號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心集團物資 1#、2#(閩輝大廈)1號樓五層516室
8. 代購代銷合同如何不上稅
幫你看了一下,代購代銷屬於代理服務業。只要你不用自己的名義去購買、銷售貨物,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要繳納營業稅。
你說的如果不交稅,那是違法行為,這里沒法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