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有一份有效嗎
Ⅰ 一式三份的合同,只有一份簽字了,是否生效
根據你的描述,雖然只有一份三方都簽字,合同已經成立,至於是否生效要看合同內的生效條款如何約定。如果簽字即生效,這份合同已經生效,但建議盡快補簽另外兩份合同,每方各執一份。
Ⅱ 假如勞動合同只有一份,而且是公司勞動者沒有,那麼該合同 合法嗎有效嗎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版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公司勞動者沒有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找公司要勞動合同,這個做法是違法的不等於勞動合同法內容無效。
Ⅲ 協議書只有一份有效嗎
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與協議書的份數沒有關系,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是有效的協議,只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協議就生效了
Ⅳ 我們是甲乙雙方只有一份合同,這樣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不在於有幾份合同,具體要看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是雙方真實意願的反應……
您可以要求復印一份。
Ⅳ 合同只有一份有效嗎,而且被我弄丟了
告知書,不是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覺得不補償不公平,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合同。
補償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保存一份,且相互在合同上簽字,按印方可以有效。
Ⅵ 合同只有一份,算不算有效合同
只要是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已簽字蓋章的應屬有效合同。
Ⅶ 合同只有一份可以算無效合同嗎
當然有,判斷合同是否有效,是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與合同份數無關,但要確認該合同是存在的,可以找到的。
Ⅷ 簽只有一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復與簽幾份合制同沒有關系。
只簽一份勞動合同,合同內的受法律保護部分內容是有效的;同理,簽多份合同,合同內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是否有效不取決於合同的份數,而是合同的形式以及具體內容。
至於為什麼勞動合同是兩份或者三份,是為了讓雙方(三方)都保有一份合同,以便伸張自己的權益。
Ⅸ 請問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只簽一份有效嗎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一份,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一份,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合同只有一份有效嗎擴展閱讀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Ⅹ 協議只有一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個應該不符合法律,勞動合同都是區、市提供的勞動合同範本,裡面既有試用期和工資,也有勞動合同時間(包括試用期在內)和正式工資,這樣才是一分正規的勞動合同,而且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後,還可以到勞動部門鑒證(不鑒證合同也是有效的,畢竟有簽字蓋章),這樣的合同已最大限度受到《勞動法》保護,如果單位這方面不完善,那就有違反勞動法的可能,你可以到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實行舉證倒置,一般由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如果證據違法或沒有法律效力,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法律傾向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單單就單位沒有和你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他們已經違反勞動法了,但是你和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如果你領工資的時候有讓你簽字的話,那個簽字的東西也是證據,記住:如果工資有問題可千萬不要簽字領取,要先行詢問清楚,看有沒有誤算或可以改正的餘地,如果對方態度強硬不講理,再利用法律的手段來制裁他們,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是最好了。
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很多,勞動者防不勝防,況且找個工作也不容易,不想和單位撕破臉,但是勞動爭議的受理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勞動爭議發生的60日內提起仲裁,否則過了時限就不受理了,所以有些爭議不能等辭職的時候再說,那時候就不靈了~~!
我在單位經常處理員工爭議事件,希望我的建議能夠幫到你!!
補充回答:
1、你所說的《勞務聘用合同書》在概念上無法界定,因為現在最受勞動法保護的就是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書》,除此之外由於各單位具體情況不同,可以採用臨時協議、勞動協議書等形式,但是內容不能違法,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經過蓋章簽字就是有效的。勞務合同一般針對特殊人員,如海員、出國勞務人員等,你的情況應該屬於大多數最普通的一般勞動者,你單位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除非他們刻意不想簽或者想規避某些權力義務責任(如逃避社會保險等),不知道你單位是怎麼想的。就算是自行擬定的雙方協議,也應該有轉正工資、轉正時間、保險福利待遇等重要條款的約定,如果沒有這些必要的約定,他們大多數有些不可告人的貓膩兒。你應該提高警惕了!!
對策:合同應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你手裡沒有,可以要求復印,然後拿著它到所在區縣的勞動人事局進行咨詢,他們也會給你具體的建議,實在不行就申請仲裁,保護自己!而且行動要快,不要拖著!!!
2、工資條沒有簽字也沒關系,不是打到銀行卡上嗎?你可以到銀行列印帳戶明細,這個也可以作為證據的。不要擔心。
祝你好運,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