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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類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4 14:42:35

Ⅰ 一方出資,一方出技術和管理的合同怎麼寫求高手指點!

和普通合資合來同差不源多,主要是說明技術占的份額,另外出技術的最好有個約束,要不弄到一半,出技術的變卦了,損失的豈不都是出資的了,一般要求出技術的按出資能力出一部分資,加上技術股總共佔到少,並要求技術股幾年內不能退出,就是對技術股的一個約束。

Ⅱ 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資產管理公司開復展定向資產管理的業務制,是由投資者自行行使其所持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投資者書面委託證券公司行使權利的除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進行監控,保障投資者可以查詢其專用證券賬戶和其他證券賬戶合並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額。投資者可以授權證券公司或者資產託管機構查詢。
下面騰信配資網就給投資者們介紹一下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的基本事項:
1、投資者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2、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3、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4、投資者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
5、各類風險揭示。
6、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7、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8、投資者所持有證券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9、管理費、託管費、業績報酬等費用的支付標准、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10、與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投資者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12、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Ⅲ 三方機構代銷的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上都有哪幾個機構的蓋章

資管分為券商來資管和基源金子公司

資管,由證監會監管,是金融機構,從事跟信託公司(銀監會監管)一樣的業務,我們也常常稱之為「類信託」

資管合同,機構的章印一般有2個,資管公司和託管銀行,一般還有一個法人代表的私章。有的合同只有資管公司的章印。

還有一些資管可能不會在合同上蓋章,而是等客戶把合同簽好回寄給資管公司以後,資管公司再加蓋公章,再寄給客戶!

三方代銷機構的章印不會體現在合同中,畢竟整個資管運行過程中,它並不參與管理,三方只是一個中介而已!

Ⅳ 資金管理計劃產品的合同類型由()確定每隻產品只能支持其中一種合同類型且只

資金管理計劃產品的合同類型,控制業務類應用指引是對各項具體業務活動實施的控制,此類指引包括資金活動、采購業務、資產管理。

Ⅳ 基金資產管理合同的主體是什麼意思

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

Ⅵ 集合資管跟客戶簽過合同,合同變化了怎麼簽補充合同

這有幾種情況:1、原合同中有具體子項,僅僅是工程量發生變化;這種專情況可以不需要簽訂屬補充合同或協議,變化的工程量以監理簽字核準的直接作為依據;2、原合同清單中沒有的類似項目,但仍然屬於原合同的承包范圍內;這種情況,在具備設計變更或設計方簽字認可,監理方核准,業主同意,依然可以直接作為結算依據;當然數量、金額較大時也可簽訂補充協議;3、不屬於原合同承保范圍內的其它工程,如數量金額較小,未達到重新招標要求時,可以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當數量、金額較大或招標主管部門認為應重新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就必須重新招標了,這時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就不具備法律效益了。如果你公司承接的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標確定的,那麼補充協議不能對招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變,比如單價、質量標准等。即使在補充協議對上述條款進行改變,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Ⅶ 1999年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合同是什麼

資產管理公司吧來?!
1999年成自立的4家資產管理公司分別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

Ⅷ 資產管理電子合同什麼時候開始的

電子合同是一種趨勢,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而資產管理類的電子合同,我回們以後更加應該注意其電子答合同的公信力:如是否被篡改,以及作為證據的法律效益:是否受法律認可。
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就是一家專門從事電子數據保全的第三方平台,利用自研專利技術,有效保護了電子數據的安全,防止篡改,更能提供一站式的電子數據保全解決方案,你可以網路: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

Ⅸ 告訴我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可以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可以做參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證券公司(以下稱管理人)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委託人、託管人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並在顯著位置載明下列文字,至少應當包括:委託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保證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並已閱知本合同和集合計劃說明書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託管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履行託管職責,安全保管客戶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最低收益。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稱及文號),但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參與本集合計劃沒有風險。第二條 合同應當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第三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至少應當包括:(一)名稱與類型;(二)規模、投資范圍、投資比例;(三)存續期限;(四)集合計劃份額的面值;(五)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六)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日期。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在集合計劃設立推廣期間,委託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第五條 合同約定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對管理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參與集合計劃的金額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責任承擔方式;(三)保證參與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得退出。第六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資產交由託管人負責託管,管理人與託管人需就集合計劃託管事宜,簽訂託管協議。第七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賬戶開立與管理的有關事項。第八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所發生的有關稅費、管理費、託管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事宜,並明確支付標准、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第九條 合同應約定投資收益的構成、收益分配原則、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內容。第十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信息披露的相關事宜,至少應當包括: (一)管理人、託管人披露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的時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託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資產託管報告的時間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計劃年度審計報告的時間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託人寄送對賬單的時間、方式和內容;對賬單內容應包括委託人持有計劃份額的數量及凈值,參與、退出明細,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五)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投資主辦人變更等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委託人的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管理人向委託人進行披露的時間和方式。第十一條 合同應約定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委託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分享集合計劃收益;2、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退出集合計劃;3、參與分配集合計劃清算後的剩餘資產。(二)委託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委託資金,承擔相應稅費,支付合同約定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其他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集合計劃可能的投資損失;3、不得轉讓集合計劃份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一)管理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運作集合計劃的資產;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3、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4、集合計劃資產受到損害時,向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二)管理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在集合計劃投資管理活動中以專業技能管理集合計劃的資產,為委託人利益服務,依法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權益; 2、按照合同約定向委託人分配集合計劃的收益;3、依法對託管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違反託管協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4、及時向退出集合計劃的委託人支付退出款項;5、在集合計劃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時,妥善處理有關清算和委託人資產的返還事宜;6、因託管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時,代委託人向託管人追償。第十三條 合同應約定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託管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 對集合計劃資產進行託管;2、 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託管費。(二)託管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依法為每個集合計劃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專門的證券賬戶;2、安全保管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非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動用或處分集合計劃資產;3、監督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5、復核管理人計算的集合計劃的資產凈值;6、按規定出具集合計劃託管報告;7、因管理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的,代委託人向管理人追償。 第十四條 合同約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變更的,應對變更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託人和託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對不同意變更的委託人退出集合計劃權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對有關後續事項的安排。第十五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託人參與、退出集合計劃的有關事項:(一)集合計劃設有開放期的,應明確約定委託人參與、退出的時間、次數、程序及限制等事項。(二)明確約定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認定標准、退出順序、退出價格確定、退出款項支付、告知委託人的方式,以及單個委託人大額退出的預約申請等內容。第十六條 合同約定集合計劃可以展期的,合同應對展期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一)展期須事先經中國證監會同意; (二)展期的條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國證監會同意展期時,管理人通知委託人的時間、方式以及委託人答復等事項;(四)委託人不參與展期時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終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關事宜。第十八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第十九條 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第二十條 合同應約定適用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第二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說明書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載明風險揭示條款,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徵和可能引起的後果。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明確載明「委託人、管理人、託管人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約定保證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或排除委託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第二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第二十五條 合同應在簽章及日期前,明確載明如下內容:「管理人、託管人確認,已向委託人明確說明集合計劃的風險,不保證委託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託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第二十六條 合同還應約定,合同由委託人本人簽署,當委託人為機構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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