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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6

發布時間: 2020-12-04 15:16:01

Ⅰ 民法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定義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
比如,甲在A地給乙下毒,想要毒死乙,但由於毒性效果發生慢,乙在B地死亡。這時候,A地是侵權行為實施地,B地是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

Ⅱ 民法總則侵權新規定有哪些

是有的,對於共同侵權責任的具體內容,討論的主要問題是:

一、規定共同侵權責任的本內質特徵

立法容機關傾向於仍然採用《民法通則》第130條的內容,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草案》傾向於採納原來的司法解釋中關於「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是一個確定的立場。爭議在於,如何規定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的免責條件。《草案》的基本意見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Ⅲ 民事侵權如何解決

民事侵權可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任,對方不承擔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憑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Ⅳ 民法中的侵權問題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版的,應當承權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B當選。《民法通則》第126、第130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C當選。

Ⅳ 民法侵權案例分析【急】

1、精神病人致人傷害案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若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監護人的責任。
2、動物致人傷害案件,由於甲有較大過錯,公園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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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關於《民法》第六章民事責任下的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疑惑

這就涉及到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了。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具體的適用范圍是民法通則第121條、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27條、第133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1]此外,我國單行法規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作出了規定,比如衛生法第39條、第40條;葯品管理法第56條;獸葯管理法第47條;環境保護法第2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等。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及特點

(一)構成要件

⒈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⒉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⒊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⒋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對於無過錯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
一是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損害的侵權責任。
二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四是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五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六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除了上述幾種之外,還有以下幾種舉證責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無過錯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Ⅶ 民法的侵權責任問題

關無過錯責任什麼事?題目根本沒講無過錯責任。
題目的意思是版下列哪些情況屬於舉證權責任倒置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要求污染者舉證,由此可知是舉證責任倒置。
數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為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為是共同危險行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中需要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才可以免責。由行為人自己舉證,這也是舉證責任倒置

Ⅷ 《民法通則》上的侵權法規范主要規定在什麼

侵權法屬於新法,同時屬於特別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內原則,侵容權法效力優於民法通則,即民法通則規定與侵權法沖突的條文自侵權法實施之日起自動失效。

注意:侵權法不能看成是民法通則的一個部門。理由如「蘇州錦綉江南」所述:「我國目前還沒有成文民法典,民法通則其實相當於民法典的總論部分,侵權責任法相當於民法典裡面侵權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國的刑法典進行理解。」

Ⅸ 民法通則中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有哪八種

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要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

1、「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稱「嚴格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承擔責任。這是過錯責任的一種,但適用特殊侵權行為;

3、「公平責任原則」即雙方都沒有過錯,公平分擔責任。

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有:《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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