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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融資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04 16:52:15

Ⅰ 融資合同書的格式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說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簽收蓋章後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品質、規格、數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 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並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定為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經濟合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

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 份分送 部門備案。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Ⅱ 3. 國際貸款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 )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一、陳述和保證:借款人就融資協議合法性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作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二、先決條件:貸款人發放貸款須以價款人滿足有關約定條件為前提。一般分為涉及融資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借款人允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四 違約事件:
1. 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 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事項。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 預期違約:在融資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屆時將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凡借款人不履行對其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清償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動、抵押品毀損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另外,很多融資協議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出現上述相關的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同借款人違約處理。
2. 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以採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 對尚未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權。
2) 對已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宣布償還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 對逾期償還的款項,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利息。
4) 通常還有一項「累加救濟條款」,即約定的上述救濟措施是累加於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之上的,並不妨礙貸款人另行採取解除融資協議、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請借款人破產等法定的救濟手段。

Ⅲ 什麼是融資中的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終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業績。研究國際企業的這些對賭協議案例,對於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也將有極為現實的指導意義。

Ⅳ 融資,乙方和中間商簽訂協議,協議對乙方有

第一條 合同標的物 乙方為甲方向 (以下簡稱第三人)融資事宜提供居間服務,包括為甲方提供機會與第三人進行接洽、談判。 第二條 乙方義務 1、乙方應積極認真地把甲方的情況、資料完整無誤的介紹給第三方(投資方),並及時溝通情況。 2、乙方協助甲方做好融資方面的溝通工作。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應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1、 由乙方居間介紹的第三方與甲方簽訂任何投資、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借條》 《民間借貸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協議),甲方實際從第三方獲得投資金額的。 2、 雖未簽訂投融資合同,但甲方實際從第三人取得融資的。 3、 居間人履行了居間義務,委託人與第三人達成了其他投資協議的。 第四條 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准: 甲方按照甲方實際從第三人獲得投資總金額的6%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對此,甲方予以確認,並願意按照該比例支付此居間費用。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甲方一旦符合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並且第三方向甲方的第一筆投資金額達到投資總金額6%的,甲方應在約定時限內足額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若甲方所獲的投資金額為第三方分筆投入,且第一筆投資金額未能達到投資總金額6%的,由甲乙雙方另作協議約定支付方式。 3、居間服務費的支付時間:甲方在從乙方提供居間服務的第三方實際獲得融資金額後的三天內,必須向乙方足額支付居間服務費。乙方在收到服務費後,應向甲方提供書面收條或收據。 第五條 誠信原則 1、如果甲方與第三人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協議,沒有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第三人進行協商並簽訂協議,否則乙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費。 2、如果甲方以其朋友個人或相關企業或在重慶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協議,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乙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第三人與甲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甲方和第三人達成實質性投融資合同。 4、 委託期內甲方未能與第三人達成協議時, 甲方將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在獲得投融資金額後未在約定期間內支付居間服務費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應付全額居間服務費,並按照所獲得投融資金額0.5%的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需在委託期內向第三方真實完整地介紹甲方的各類情況,若因乙方過失而造成委託期內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結果一旦下達, 即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仲裁失敗方還應承擔成功方因此產生的律師費和差旅費,律師費和差旅費按司法局有關規定的上限計取。 第九條 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Ⅳ 什麼是融資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專根據承租人對出屬賣人、承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Ⅵ 國際融資協議包括哪些共同條款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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