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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書

發布時間: 2020-12-04 17:15:28

1. 交通事故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申請書怎麼寫

可以去最高院的法律文書上找再審申請書的模板,或者自己不懂請個律師寫一個。

2. 保險糾紛處理方式

保險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協商解決可以有效節約時間和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彼此增進了解,強化雙方的信任,有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履行合同。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決,也叫「公斷」。仲裁作出的裁決,有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在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前、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抵禦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議雙方在第三機構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方式。目前主要調節機構除了仲裁委員會、法院外,還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調節法》也確認了調解的效力。
4.訴訟解決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3. 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保險糾紛進行協商,雙方互相做出讓步,當然,這個讓步不能太離譜,否則誰都不能接受,也就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了。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數額不是很大的會交由仲裁解決,可以在仲裁前就自己的事情咨詢一下相關的專業律師,請律師為您做出個簡單的判斷。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性,一般如果雙方當事人爭議比較大,而涉及到的數額又比較大時,多數是選擇訴訟來解決的,如果您自己的把握不是很大,最好還是請律師幫助訴訟。

4. 保險合同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合同有了糾紛怎麼辦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5. 保險合同糾紛民事訴訟證據清單,證據範本

證據目錄
第一組證據:原告的身份證原件
證明目的:楊宋氏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駕駛證、行駛證信息
證明目的:駕駛員合法駕駛車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高興峰。
第三組證據:保險單復印件
證明目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第四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目的: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等情況;原告與被告吳建國的責任劃分,事故中被告吳建國倒車時疏於觀察,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無責。
第五組證據: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病歷、出院證。
證明目的:事故發生後原告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的詳細情況,住院治療共計35天,陪護2人(有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組證據:傷殘鑒定報告
證明目的:原告構成Ⅷ(8)級傷殘、出院後的護理期限(2個月)、營養期限(2個月)。
第七組證據:新蔡縣練村鎮土樓村民委員會、鄭州市二七區建中街街道辦事處人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張新風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原告楊宋氏雖為農業戶口,但已在鄭州市二七區政通路68號院4號樓1單元2601號居住多年,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消費地均為城鎮;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應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
第八組證據: 原告楊宋氏醫療費票據、醫療費用清單、交通費等費用票據、鑒定費(含檢查費)票據。
證明目的:證明原告楊宋氏花費醫療費為37531.14元;原告及陪護人員因就醫治療、辦理相關事宜而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000元;鑒定費(含檢查費)1960元。

6. 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提起仲裁需要提交

一、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保險糾紛提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如有委託代理人,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特別註明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委託律師代理的,還應出具律師函。以上關於身份證明的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

7. 什麼是保險合同糾紛

一般是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保險理賠的流程:1、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將相關的資料由自己或委託他人送到保險公司。2、 保險公司理賠部接到材料後,會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問的事故,會派專人進行調查。3、 調查員根據要求,展開調查。4、 理賠員對材料進行審核,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計算出賠付金額。如有疑問仍可派人調查。作出核賠結論。5、 理賠員將審核意見和結論上報,專人簽批,簽批同意後結案。6、 通知領取賠款或其他書面通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8. 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范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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