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何協議
Ⅰ 中國歷史上有多少不平等條約
從1842年英國強迫中國簽定第一個不平等的《南京條約》起,西方列強在~1919年間共迫使中國簽定了709個不平等條約,其中英國163個,日本153個,沙俄104個,法國73個,德國47個,美國41個,比利時26個,葡萄牙13個,義大利7個,荷蘭5個,奧匈帝國5個,西班牙4個,其他國家68個。
1、《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又稱《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涉及割地、賠款、五口通商和稅款協商。
2、《天津條約》是清咸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一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爆發於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結束。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兩國支持下,襲擊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聯軍進犯天津。清政府派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美、英、法各國代表分別簽訂《天津條約》。
3、《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
4、《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清朝與大英帝國、美利堅合眾國、大日本帝國、俄羅斯帝國(沙俄)、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意志帝國、義大利王國、奧匈帝國、比利時王國、西班牙王國和尼德蘭王國(荷蘭)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歷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5、《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䜣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簽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1)梅何協議擴展閱讀: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4.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參考資料:網路-不平等條約
Ⅱ 中國曾蒙受過的百年恥辱
南京大屠殺
九一八事變
不平等條約一覽表
南京條約 1842年8月 英國
主要內容
1.割香港島給英國
2.賠款2100萬銀元
3.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
4.中國海關收取英商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要與英方商定
影響
1.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開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矛盾,
轉化為外國資本主義與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與人民大眾的矛盾
3.外國資本主義與中華民族的矛盾成為最主要的矛盾
4.中國人民從此肩負起反對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和本國封建統治的雙重革命任務
5.中國進入了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 1844年 英國
主要內容
從中攫取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權
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 1844年 美國和法國
主要內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權益
天津條約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主要內容
1.外國公使進駐北京
2.增開沿海沿江是10處商口岸
3.外國軍艦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通航
4.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游歷、通商、傳教
5.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經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常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北京條約 1860年 俄國
主要內容
1.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
2.增開天津為商埠
3.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4.對英法兩國的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
天津條與北京條約的共同影響
清政府開始被列強控制,中外反動勢力公開勾結,共同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
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條約 1860年 俄國
至19世紀80年代 ,侵佔中國東北和西北150多萬平方千米的領土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內容
1.割遼東半島、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2.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
3.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以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華通商口岸投資設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
影響
1.中國的領土和主權再一步遭受受嚴重損失
2.此後帝國主義爭相在中國劃分勢力范圍,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
3.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向列強進行政治大借款
4.新通商口案的開辟使外國侵略勢力進一步深入中國內地
5.允許日本在華投資辦廠,拓展了其對華資本輸出的途徑,嚴重阻礙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
6.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奧
主要內容
1.清政府向各國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
2.賠償以中國的關稅和鹽稅做抵押,中國的稅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國控制
3.在北京東交民巷設立「使館界」,屆內不許中國人居住,各地駐兵保護
4.拆毀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的戰略要地
5.懲辦義和團運動中曾與列強「作對」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和參加反帝性質的各種組織
6.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上
影響
這樣的使館界成為列強在中國都城的佔領地
清政府徹底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鎮壓人民的工具
列強可通過外交途徑加強對清政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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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國政府或大多數中國人認為是不平等的條約。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滿洲里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里)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訂於北京)
中俄密約(1896年(光緒22年)6月3日,莫斯科)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馬關,與日本)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訂:1893年12月5日,大吉嶺)
中英煙台條約(1876年(光緒2年)煙台;中國與英國)
中日北京專條(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爾巴哈台)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咸豐11年)9月2日,天津)
北京條約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4日,北京)
天津條約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咸豐8年)5月28日,璦琿)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豐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豐元年)8月6日,伊犁)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與法國,黃埔)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與美國,望廈)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與英國,虎門)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與英國,南京)
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17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事後未完全兌現,亦無退還條約中獲得的領土)。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義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不承認以前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Ⅲ 何梅協定
何梅協定
1935年5月,已通過兩年前簽訂的《塘沽停戰協定》將其侵略勢力滲透到華北的日本帝國主義,又向中國政府提出對華北統治權的無理要求。國民黨當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5月29日,華北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與日方代表開始秘密談判。6月9日,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應欽提出備忘錄[日文為「覺書」],限三日答復。何應欽經與日方秘密會商後,於7月6日正式復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對「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來的備忘錄和復函被稱為「何梅協定」。
《何梅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取消國民黨在河北及平津的黨部;撤退駐河北的東北軍、中央軍和憲兵第三團;撤換國民黨河北省主席及平津兩市市長;取締河北省的反日團體和反日活動等等。這個協定實際上放棄了華北主權,為兩年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埋下了更大的隱患。
政府接二連三地與日本簽訂出賣主權的協定,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義憤。張學良和楊虎城於1936年12月12日上午為西安事變向全國發出通電即說:「東北淪亡,時逾五載,國權凌夷、疆土日蹙,《淞滬協定》,屈辱於前,《塘沽協定》、《何梅協定》,繼之於後。凡屬國人,無不痛心。」
《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於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系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系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Ⅳ 《淞滬停戰協定》和《何梅協定》內容的相同點是
《何梅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取消國民黨在河北及平津的黨部;撤退駐河北的東北軍、中央軍和憲兵第三 團;撤換國民黨河北省主席及平津兩市市長;取締河北省的反日團體和反日活動等等。這個協定實際上放棄了華北主權,為兩年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埋下了更大的隱患。
《淞滬停戰協定》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幹部隊,可暫時駐扎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為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布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除協議正文外,會議記錄中還有對中國最致命的所謂三項諒解:一是中國政府同意取締全國的抗日運動;二是第十九路軍換防,調離上海;三是中國同意在浦東和蘇州河南部,以及龍華對岸之若乾地區不駐扎中國軍隊。 根據協定的內容,中國實際上承認日本軍隊可以長期留駐吳淞、閘北、江灣引翔港等地,而中國軍隊卻不能在上海周圍駐扎設防。 「協定」之二、三、四條均有「附件」。「附件一」規定中國軍隊駐扎之具體地點;「附件二」規定日本軍隊駐扎和可以使用之地區;附件三」規定共同委員會之組成。此外還有「在全體會議記錄中的聲明」一項,中國同意在浦東和蘇州河南部,以及龍華對岸等之若乾地區不駐扎中國軍隊之具體規定。 根據「協定」的內容,中國實際上承認日本帝國主義軍隊可長期留駐吳淞,閘北、江灣及引翔港等地,而中國軍隊卻不能在上海周圍駐扎設防,且所謂「常態恢復」,「毗連地點」之規定,日軍均可以任意借口加以解釋;「協定」還在「共同委員會」名義下,把從長江沿岸福山到太倉、安亭及白鶴江起直到蘇州河北為止的廣大地區,劃給了日本及英、美、法、意等帝國主義共管。
相同點是「政府同意取締全國的抗日運動」,限制積極抗日的國民軍隊,削弱國民政府的控制能力和控制范圍。
Ⅳ 九一八事變後,國民政府與日本簽訂淞滬停戰協定,以及何梅協定為什麼沒有阻止抗日戰爭的全面爆發
1931年9月18日事變發生當夜,東北邊防軍司令長官公署中將參謀長榮臻根據張學良版之命,命令權東北軍「不準抵抗,不準動,把槍放到庫房裡,挺著死,大家成仁,為國犧牲」。次日1931年9月19日張學良在協和醫院對天津大公報記者談話時再度說:「吾早下令我部士兵,對日兵挑釁,,不得抵抗。故北大營我軍,早令收繳軍械,存於庫房」。由於執行張學良不抵抗命令,北大營8000名守軍被只有300左右的日軍擊潰。
日軍獨立守備隊向北大營進攻的同時,關東軍第2師第3旅第29團向奉天城攻擊,至9月19目10時,日軍先後攻佔奉天、四平、營口、鳳凰城、安東等南滿鐵路、安奉鐵路沿線18座城鎮。長春地區的東北軍自發反擊,戰至次日,長春陷落。1931年9月21日,日軍第2師主力佔領吉林。1931年10月1日,東北軍黑龍江洮南鎮守使張海鵬投敵,且奉日軍命令派出3個團進攻齊齊哈爾。1931年10月26日,關東軍第2師第29團佔領四洮鐵路沿線主要城鎮。1931年11月4日,關東軍嫩江支隊攻擊嫩江橋北守軍。1931年11月19日,日軍攻陷齊齊哈爾。
這就是不抵抗的惡果。
Ⅵ 蔣介石是不是親日派從塘沽協定到何梅協定,裡面都有蔣介石親日的影子
蔣介石不是親日派,在塘沽協議、何梅協議裡面有蔣介石的表面看著是比較親日的表現,但他的目的不是討好日本,目的在於先穩住小日本, 對你內對付共產黨,這是蔣介石參加塘沽協議、何梅協議的一方面的原因。
Ⅶ 重讀抗戰之二十&183;《何梅協定》真的不存在的嗎
原文
《何梅協定》的前提是長城抗戰的失敗
1933年5月日,長城抗戰進入後期。日軍突然在東起山海關、西到古北口的長城一線,向中國的駐守部隊發猛烈的進攻。日軍在5月19日佔領了密雲,當時北平軍分會緊急調駐守在昌平地區的傅作義第59軍進到懷柔,協助第26軍蕭之楚部共同保衛北平,蔣介石緊急調動第42師、第87師、第88師等部北上參加與日作戰,保衛北平。在灤河地區,日軍的第6師團、混成第14旅團、第14師團的第28旅團等部隊先後渡過灤河,日軍又在第29軍和第67軍的交界處突破了我軍的防線,從而使的灤河西岸的中國守軍不得不後退。在5月16日,日軍又佔領了灤西的豐潤和遵化等地。
北平軍分會與日本方面的代表關於停戰的和談也在秘密的進行,並且談判到了非常關鍵的時刻。何應欽為了收縮戰線,命令中國的軍隊撤至寧河、寶坻一線。同時命令宋哲元的第29軍撤到三河、平谷以東地區。在沒有遇到中國軍隊的任何抵抗的情況下,日軍順利的佔領了灤西地區。同時,剛剛成立不久的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黃郛到達北平,派出代表與日方人員進行秘密談判。
1933年5月23日,日軍又相繼佔領了玉田、平谷、薊縣、三河等地區。傅作義的第59軍,在北平、懷柔、順義一帶構築了防禦工事,正與日軍第8師團進行長城抗戰的最後一戰。
此時,黃郛與日方代表在北平城內達成了協議。協議提出中日雙方要在順義、通縣、香河、寶坻、寧河、蘆台一線全線停火。日軍在這時已經突破了長城各口的全部防線以及在灤河地區的防線,中國守軍只好退守到平、津附近地區。日軍分別從北、東、南三個方向對北平形成了包圍的態勢。
但問題在於,一方面,由於中國軍隊的抵抗,另一方面,日本軍部給關東軍的作戰命令是安定熱河,並限制日軍的活動范圍不能超過長城,此時關東軍的行動已經大大超出了限制,因此日軍也在找一個體面撤回的機會。
1933年5月25日,日本關東軍司令武藤信義,與北平軍分會的代表徐燕謀參謀在密雲進行了秘密的會面,日方代表表示接受與中國方面停戰的提議。在這種情況下,日本關東軍司令武藤信義,將關於停戰協定的相關事宜全權委任於日本關東軍參謀副長岡村寧次。而中國北平局分會的代委員長何應欽則將本次停戰協定的相關事宜授權給中國軍代表北平分會總參議陸軍中將熊斌。雙方在進行了一系列的談判之後,最終確定了關於停戰的相關事宜,同時締結了停戰協定:
(一)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之地區。爾後不越該線而前進,又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確認第一項之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對之,應加以保護及予以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確認第一項所示規定中國軍業已遵守時,即不再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概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域內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警察機關,不可用刺激日本感情之物力團體。
《塘沽協定》的簽訂,標志著歷時5個月的長城抗戰結束。實際上長城成了新的政治分界線。
《塘沽協定》的成立,直接原因是長城抗戰的失利。長城之戰的失敗從實質的軍事層面來看,中國軍隊在武器裝備、士兵素質、指揮能力上,都與日軍有一大段距離,二十九軍喜峰口的勝仗,是可一不可再的。也正因為軍力不足,作戰失敗,中國在《塘沽協定》中不得不吞下屈辱的苦果。
從塘沽協定以後。國民政府的對日政策是:在不承認偽滿洲國,不簽訂降日賣國條約,以及不危及華北主權與平、津安全的條件下,形式上的對日妥協與讓步。都盡可能的忍辱接受。舍棄利用高漲的抗日民氣,寧可從事務實的經濟、國防建設,以求內政的統一與充實。
而相對的,正如之前我們揭示的,蔣介石表面與日親善,背後聯蘇制日的謀略被軍閥向日本告密,導致日本抓住了蔣介石的底牌,讓國民政府在外交上陷入了被動。
這一切正是「華北事變」和《何梅協定》產生的背景因素。
華北事變爆發:日本挑起事端逼中國讓步
塘沽協定簽訂後,日本即以「分離華北」為侵略中國的近程目標,挑起了「華北獨立運動」。透過軍事恫嚇與外交施壓,製造或藉口各種事端,壓迫中國就範,河北事件正是日本的一次嘗試。
1935年5月2日,天津日租界中的《振報》社長白逾植與《國權報》社長胡恩溥同時遭人暗殺。白、胡兩人都是親日分子,因此北平日本駐華使館武官室當即發表聲明,謂此案系中國官方主使,乃「對日本之非常侮辱」。
5月15日,「孫永勤事件」發生,使日方多了一個挑事的藉口。孫永勤系熱河農民,因不堪日、「滿」壓迫,集眾反抗,淪為綠林。當其活動於熱河境內時,偽「滿洲國」頗受其擾,故國民政府方面有稱孫為義勇軍者;後來孫部退入長城內側的河北遵化縣,依舊搶掠燒殺,華北當局遂將其視為土匪,由戰區保安隊會同日軍加以剿滅。但事後日軍卻表示遵化縣長接濟孫永勤,違反塘沽停戰協定,5月20日北平日本使館武官高橋坦向何應欽遞交書面通知,表示日方將追究責任,除抗議白、胡暗殺案外,並表示華北中日關系惡化,肇因於蔣中正表面親日,暗中排日,於學忠恃張學良為後援,不奉中央命令(河北省主席於學忠是東北軍將領),要改善華北中日關系,必需去除此兩大因素。
天津日本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亦發表聲明,指責中國佯裝親日,實際上專事抗側活動,謂孫永勤在熱河與停戰區內,均受於學忠支持,故華北駐屯軍將「依停戰協定所賦與之權利,采適切有效之自衛手段。
酒井隆當時已取得參謀本部主管課及華北駐屯軍司令梅津美治郎的默許,決定向中國施壓,要求國民黨中央軍、黨務機關,及排日人物退出平津一帶。5月26日起,北平、張家口已有日本飛機示威,27日,武裝的日軍在天津街上遊行,故意在河北省政府(設天津)、天津市黨部門口喧鬧。何應欽也知道平津日本武官已向軍部建議,先去於學忠與張廷謬(天津市長),減少中國駐軍,要求黨部及憲兵團撤退,以去除蔣、張在華北的勢力。
酒井與高橋在29日共同發表聲明,藉口白、胡暗殺案及孫永勤事件,污衊中國以平津為據點。破壞塘沽停戰協定,故日軍認為有越過長城,強使平津成為非武裝區之必要。當日下午,酒並與高橋先後至行政院駐平政務整理委員會與北平軍分會,質問暗殺案指使者、接濟孫永勤之責任、蔣介石對日親善之真誠等問題,並要求撤換官吏、撤退對日不友善機構、撤退部份軍隊等。從5月29日至6月9日,酒井與高橋先後三次往見何應欽,提出各種要求,日方同時增兵平津與北寧路沿線,酒井並公開表示日軍隨時可能發動攻勢,明示威脅。何應欽一方面應付,一方面連電中央請示,對日方迭次提出之要求,先後應允並採取行動的項目包括:
一、撤換人員方面:河北省主席於學忠調職,憲兵第三團團長蔣孝先、團副丁昌、天津市長張廷得、公安局長李俊襄、軍分會政訓處長曾擴情等免職。
二、解散、撤退」排日「機關方面:軍分會政訓處、軍事雜志社、憲兵第三團特務處、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等解散,河北省、北平市、天津市黨部停止工作,勵志社北平支部撤退。日本人另要求解散藍衣社,何應欽則否認有此團體。
三、軍隊撤離方面:五十一軍隨於學忠調任」川陝甘邊區剿匪總司令「撤出河北,中央軍的黃傑第二師、關麟征第廿五師以」剿匪「為名,調離河北,憲兵三團也調出北平。
四、排日行為之禁止:何應欽以軍分會代委員長名義,於6月8日發下手令,令平津軍政憲警機關嚴密取締有害邦交之秘密團體,國民政府更於6月10日發布《睦鄰敦交令》,雖未明示」睦日「,實際上是禁止排日令。
這期間還發生了這樣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日本人視於學忠為張學良的代理人,必欲去之而後快。早在1934年12月4日,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即決議將河北省政府自天津遷往保定,以免日方藉口尋釁,但於學忠則受命而不行,遷延不遵。而1935年5月27日日方施壓後,於學忠就馬上於5月31日將省府匆忙遷往保定。當時行政院長汪精衛認為:「此時遷保,系出被動,似應從緩。」於學忠仍於6月3日離天津赴保定。對此,汪精衛頗不諒解,曾指責於學忠迫於「日軍在省府門前示威,始倉皇遷保,中央命令,不若強鄰恫嚇之有效,思之可為痛心」。
6月9日,何應欽當日用電報告知蔣、汪,電文如下:
今日酒井來見,對於此間已辦諸事認為尚未滿足,並謂以下四點仍希望即日辦理,否則日軍即采斷然之處理:(一)河北省內一切黨部完全取消(包括鐵路黨部在內)以二)五十一軍撤退,並將全郁離開河北省日期告知日方;(三)中央軍必須離開河北省境,(四)全國排外排日行為之禁止。並謂(一)(二)(三)項均系決定之件,絕無讓步可言,並請於文日(12日)正午前答復等語。如何,乞賜示。
此後大約兩小時,何應欽又拍了一封電報給蔣、汪,內容是:
酒井頃託人來告,彼接軍部電,河北省內黨部取消及中央(軍)撤離冀境兩事必須辦到,並需於文日以前答夜,又雲如將今日所提各項辦到,則河北問題即可告一段落;又謂此事完全由駐屯軍負貴辦理,如我方再向外交界進行接洽或其他策動,則恐事態益致擴大不易辦理等語,謹聞。
對於酒井最後要求的這四項,蔣、汪的反應稍有不同,蔣在6月9日回電復何應欽表示:
中央軍南移問題,決難接受,應一面暗中布置固守,以防萬一;一面多方設法,盡力打消其要求。其餘各節,准可速辦。事機急迫,一切仍請兄相機處理。至中央軍不能南移,及南移後不特不能消餌禍患,反增棘手之理由,另詳復汪先生電中,已另錄奉達矣。
蔣《復汪先生電》解釋的中央軍不能南移理由是:
中央軍一旦撤退,則兩廣更有辭可借,發動開府,內外交逼,是時我國政府對國際固難措手,對民眾大失信仰,誠益陷窘境,無可為計矣。
汪的看法與蔣不同,他在6月9日回復何應欽的電文是:
頃約中央負責同志會商決定,佳未來電所開四點,均宜由我方自動先辦,其一、四兩點,明晨臨時會議通過,即行奉聞,其二、三兩點,請先即辦。若此四點我方已自動先辦,而日軍仍進占平津,則只有出於一戰。
當時蔣因圍剿長征的紅軍,身在成都,未能參與南京中央決策會議。河北事件初起時,蔣、汪曾有默契,在事急緊迫不及相商之際,由汪負責先行決定,蔣若不贊成,再行改正。6月10日,汪在南京主持國防會議,雖然蔣前一日已有反對中央軍南撤之意見,但汪認為:「中央軍現駐河北,只有二師,即使撤退,其他軍隊為數尚眾,忍痛承諾,較之平津重開戰禍為害較輕」,故會中仍決定接受酒井的四項要求。汪並將結果立即電告何應欽:「今展中央緊急會議,對於河北省內黨部已有決議,由秘書處電達;對於全國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國府重申明令,對於五十一軍及中央軍之撤退無異議。」
到6月10日止,日方各項要求均系以口頭方式提出,何應欽亦以口頭方式應允,且出以具體行動,故何應欽本以為事件到此已告一段落。沒想到6月11日高橋坦卻送交軍分會一份自擬的覺書,要求何應欽簽字後送回,後來引發了是否有「何梅協定」的爭議。
各說各話:《何梅協議》引爭議何應欽否認協議存在
何應欽認為日方當時正期待中國拒絕撤軍。以獲得軍事沖突之藉口,而當時河北各中國駐軍並無作戰之部署,「戰守皆自為難」。他在6月9日已向蔣建議下令中央軍調駐豫省,「期能保全平津及國家元氣,留作持久抗戰之基礎」。10日上午得汪之指示後,他於當日下午約晤高橋,口頭告以:「(一)河北省黨部之撤退,已於今日下令。即日起結束;(二)五十一軍已開始移動,預定11日起。用火車向河南省輸送,大約本月25日輸送完畢,但如因車輛缺乏。或需延長數日;(三)第廿五師、第二師己決定他調。預定一個月內運畢;(四)關於全國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國民政府重申明令。」高橋對何應欽之答復表示滿意,無異詞而去。因此何應欽原認為「河北事件」已告一段落。但隔天(11日)高橋又到軍分會,會見軍分會辦公廳副組長朱式勤。要他轉交一份日文覺書,要求何欽照繕一份後蓋章送回。該覺書全文如下:
甲、在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實行之事項如左:(一)於學忠及張廷得一派之罷免。(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三)憲兵第三團之擻去。(四)軍分會政訓處及北平軍事雜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邦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七〕第五十一軍撅退河北省外。(/又)第二師、第二十五師撇退河北省外,及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乙、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附筆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系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系成為不良之人物。(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舊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覺書,是日本在外交方面提交給對方的一種非正式文書,在各種機構中廣泛應用,大多包含一些約束性條款,中文可譯為「備忘錄」。
高橋送來覺書之目的,一則希望中國方面將口頭承諾加以書面文字化,增加其約束力,二則增加「附筆事項」,使華北行政用人皆須符日方意旨,三則高橋自抬身價,欲在文書上造成與何應欽具對等地位之錯誤印象。何應欽對於高橋將他視為此次交涉之對手,十分震怒。加以南京中央早有不用文字或書面之原則,故派朱式勤將覺書送還,並向高橋說明,日方所希望各點,已由華北當局自動實行,無需再以書面答復,同時電告中央,表示已拒簽高橋覺書,並得南京之同意。
6月13日,何應欽以河北事件已了結。並為避免高橋仍來糾纏。於是離北平赴南京向政府報告事件交涉經過。高橋於同一天又來軍分會,仍提出文字與前述「高橋覺書」完全相同的書面文件,只是將「覺書」正式改為「備忘錄」,要求由高橋代表梅津美治郎,軍分會辦公廳主任鮑文樾代表何應欽,共同簽字。但這一要求仍被何應欽拒絕。高橋此後與中國外交部駐北平人員繼續交涉,表示此備忘錄是奉東京軍部之命辦理,如不能實現,無法復命。中國方面則一再堅拒。日方於是稍示讓步,放棄索取備忘錄,只要求中國方面給一個表示承諾的書面通知。經雙方一再磋商,並修正文字,最後在7月6日,經行政院長汪精衛同意,由何應欽以一普通信函形式,寄交北平軍分會,派人送高橋轉梅津,全文如下:
透啟者,6月9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
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民國24年7月6日
高橋接受了這封打字便函,河北事件到此才正式告一段落。
此打字便函,根據何應欽的說法,僅系一單純的「通知」,他本人未簽字、蓋章其上。但站在日方立場,則視為雙方「協定」已經成立。起初日本人多稱為「華北協定」,以此為藉口,破壞中國在華北的行政主權。軍分會辦公廳主任鮑文樾、河北省主席商震苦於應付。1935年12月初,因日方軍機以「協定」為由,任意飛臨北平上空示威,何應欽第一次透過報紙發表聲明,否認有「協定」之存在;1936年1月,蔣介石對全國中校校長及學生代表談話,公開否認有何梅協定。雖然中國一再否認。但日方並不理睬,可以說,在「便函」發出之後,「何梅協定」的有無之爭已經開始了。
是真是假:何梅協定無名有實毋庸諱言
從法律形式言,何應欽並未在「高橋覺書」上簽字,故北平軍分會與華北駐屯軍間,確實沒有一紙如「塘沽停戰協定」這樣明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何應欽自始至終否認「何梅協定」的存在,1977年甚且透過國防部史政局正式發函台灣各史政學術機構澄清其事。二次大戰後梅津美治郎在遠東軍事法庭受審時,也稱何梅協定是一項「君子協定」,並未形諸文字。河北事件發生時參與談判的磯谷廉介(時任日本使館少將武官,駐上海),於戰後病危時,也坦承「何梅協定」是日本方面故意宣傳,造成真有其事之錯誤印象。這些說法,都是針對何、梅之間並無法律性協議文書而言的。
然而,何、梅之間卻有一封「便函」存在。根據國際法慣例,條約的形式與名稱甚多。但在國際法上的效力完全一樣。何應欽這一「便函」雖不合條約的形式,但與「通知」類似,是一種「類似條約的文件」;而且,何應欽致函梅津雖屬於「單方行為」,但在國際法上,類似條約的文件與單方行為,也具有法律效果。
「類似條約的文件」常因用語不精確,而導致內容與法律效力之爭議。何應欽「便函」中,很機智地將承諾對象針對為「6月9日酒井所提各事項」,而未明白列舉,因用語甚不精確,以致引發歧義。所謂「酒井所提各事項」指的是什麼?據後來整理的「口頭交涉全卷」所載,6月9日酒井等三度訪何應欽時,曾「留下」一份三頁的書面文字,從當時雙方以「口頭交涉」為主的情況分析,這三頁文字當系類似便條紙上的任意書寫(因此文字用語並不順暢明白),作為雙方交談時的佐助,並非正式「文件」。此所以何應欽當天兩度發電報報告蔣、汪有關酒井提出最後四點要求經過時,並未提及酒井留有書面文件;軍分會輯錄當時雙方交涉經過的「河北事件概述及有關文電抄件」中,也沒有所謂「酒井文書」,酒井在6月11日向軍部報告其6月9日與何應欽會見經過之電文中,也無一語提及留下書面文字;6月10日汪精衛致孔祥熙密電中說明酒井6月9日提出要求四項內容時,更明言系「口頭聲述,未具書面」。因此,這三頁的「酒井文書」,事實上等於不存在。
6月11日高橋自擬的「高橋覺書」,才是交涉過程中第一次出現的正式書面文字,若將「酒井文書」與「高橋覺書」對照,可以發現兩者內容完全相同。但前者文意雜亂,字句不全,後者則列舉條目,文字清楚明白。何應欽「便函」中刻意迴避了高橋覺書,籠統以「酒井所提各事項」為對象進行承諾,原因應在於酒井所提乃「口頭」內容,而且依何應飲上蔣、汪佳未電所示,「酒井所提」,重點在最後四項(取消黨部、撤軍、禁止排日等),而非「酒井文書」或「高橋覺書」之全部內容。當時的外交部官員甚至認為,何應欽所「承諾」的「酒井所提各事項」,僅指(二)五十一軍之移防及(三)第二師、廿五師之移防兩項而已,其餘(一)河北省內黨部之撤退,(四)全國排外排日行為之禁止,為軍分會許可權所不及,何應欽無權表示諾否。
所謂「酒井三款」,亦即「高橋覺書」中的「附筆事項」三條,能否算在「酒井所提各事項」中,是水遠無法澄清的。主要的問題出在「口頭交涉」上,雙方交涉均以口頭方式,結論只能靠共識與默契,由於沒有雙方認可的文字紀錄(高橋覺書文字清楚。何應欽拒不簽字,便函所指又語焉不詳),因此中國所「承諾」者如何界定。中日雙方就各說各話。
中國可以強調「便函」所應允的是酒井所提四事,而且系中國「自主的」加以實行,既是「自主」的將黨部、軍隊撤出華北,而非在承諾日方要求下所為,將來自可重新進入,更不用談「酒井三款」或高橋覺書中「附筆事項」所要求的干涉中國在華北的用人內政。日方則可以提出辯駁:該「協定」雖僅系口頭性質,但條約與協定之締結,原不必盡以書面行之,何況「協定」之部分內容,早經中國加以實行,故可視為「默認」協定成立之事實;何況日方提出要求,系以河北事件違反塘沽協定為由,中國既應允日方要求。則中日之間的「口頭」協定可視為塘沽協定之續訂條款,既為續汀條款。則具有條約約束力。仍可對中國提出要求。總之,由於「協定」缺乏完備的法律形式,而實質內容雙方又各基於立場,無法取得一致看法,爭議自然沒有盡頭。
1936年2月。公法學家譚紹華針對「何梅協定」能否成立及其法律效力、對中國影響如何,曾作過專文分析並呈外交當局參考。他認為根據國際慣例,何應欽信函在法律上「似已構成承諾」,且中國亦難以稱該函未經批准。不生效力;信函中所謂「酒井所提各事項」,若日本方面照6月9日酒井所提書面文件之內容加以解釋,則對中國十分不利;中國方面若欲減低協定的影響。只能在所「承諾」之事項上作嚴格解釋,且「自主的期其遂行」是指撤退軍隊及更換地方官員等事項系「自動之措置」,並非「被動的」履行承諾之舉。換言之,中國將來有何舉措,不受日方束縛。
從當時公法學家的分析看,就實質而言,何、梅之間確有一時的協定,並且已經由中國予以履行。此一「協定」之有效性,在6月10日前後中國應允酒井最後四項要求,且立即加以實施後,已告結束。但協定精神(即國民黨組織及中央軍退出河北),將來是否仍對中國具有持續的約束力,則中日雙方理解不同。中國方面自然持否定態度,蔣、何在抗戰前一再否認何梅協定,用意之一就是阻止協定繼續產生作用;就日方立場,何梅協定內容不明,正好方便於故意曲解,擴大適用范圍,以達到侵略目的。
本來,雙方各有解釋,但從史實上看,河北事件結束後,日方即將何梅協定精神推廣及河北以外的其他華北各省,中國雖然否認何梅協定,但華北各省黨部繼河北省黨部之後也相繼退出,排日運動更是在嚴禁之列。1935年12月初何應欽以南京中央新任命的「行政院駐平辦事長官」身分返北平時,即招致日方絕對反對,最後只能成立冀察政務委員會,由宋哲元代何應欽主政華北。這無異是《何梅協定》中「南京中央勢力不得再進入華北」的持續作用。
總之,就日本而言,強調何梅協定可以作為其侵略行為之合理掩飾,且在武力作後盾下,推衍協定的應用范圍;而中國方面,即使不斷否認何梅協定,但處於日方高壓之下,實際作為卻又符合《何梅協定》精神。《何梅協定》無名有實,在實質上存在,這點不用為國民政府辯護。《何梅協定》的簽署,是當時南京國民政府忍辱發展策略的結果。
任何協定的作用,在其約束力,中國既已實際受制於《何梅協定》這個爭議的協定,而又強調協定不存在。從實際意義上說,這種否認除了在形式上維護主權外,再難有更多實際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