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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4 18:49:32

① 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方式

方式比較多,一般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版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的規權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②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③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就可以
離職時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主動辭職的回,不能領取答失業金,失業金是非本人意願失業時可以領取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④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要求公司給經濟補償金

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解決是否要給補償金。

⑤ 簡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⑥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者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⑦ 勞動者應如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如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懸賞分:50 - 離問題結束還有 13 天 11 小時
問題描述:勞動者(甲方)與用人單位(乙)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已於前幾天經雙方簽字蓋章,但合同的履行日期是從10月4日開始。該份合同的相對特殊性在於,單位是一家遠洋公司,勞動者作為該單位的員工要去非洲工作,在海洋上進行捕撈工作。勞動者之前與用人單位也簽訂過這份合同,也是每次簽三年,但三年後不是續簽,是在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滿後,隔一段時間,再重新簽訂新的三年。現在以下問題,希望能得到各位熱心人士的解答,在這里先謝謝大家了!
1、在上一個三年合同中,比如是2006.3-2009.3月,用人單位拖欠了勞動者此合同存續期間1/3的工資,至今未支付,單位每次均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延。勞動者為了要回這部分的工資,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今年9月份的這份合同,當時覺得這樣公司應該可以先把拖欠的工資給補上。可是現在勞動者不想履行這份合同,可以如何向用人單位提出能順利的解除此份勞動合同並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失?提前三十日的話恐怕沒有意義,因為10月4號就要出國了;
2、如果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話,應如何提出比較能得到用人單位的理解?(這是發生在同事父親身上的案例,他也有近50歲了);
3、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在10月4號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勞動者實在是也不願意履行這份合同,可以怎樣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支付賠償金,此外,單位已經為該勞動者訂好10月4號出國的機票,這樣算下來勞動者大概需要賠償多少呢?
4、據我所知,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形,至於上一個勞動合同期限拖欠的工資也不能作為這次合同存續期間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吧?
5、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那麼勞動者應該要求公司出具哪些證據材料?
問的比較繁瑣,如果大家對問題有什麼疑問可以再問我。這件事同事比較著急,雖然我自己也是學習法律的,但到了實踐層面還是覺得能力欠缺。此外,可不可以請大家不要單純的引用法條?再次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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