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芯購銷合同
Ⅰ 會計電算化購銷合同收到買方部分貨款怎麼做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Ⅱ 配電箱箱體購銷合同範本,求高人來一份
進入《中華文本庫》網站,在「文檔搜索」處填入「配電箱」幾個字,再點「go」,搜索結果中就有相關的合同。(在網路上搜「中華文本庫」,即可找到該站)
Ⅲ 配電箱的購銷合同書
具體也沒標准,就是執行標准,交貨日期,地點,付款方式,技術要求.質量保證等,配電箱多的話一般都有附圖,不用每個都寫的
Ⅳ 蓄電池銷售合同書
我有,我是做電池的。你是銷售什麼樣電池?
產品代理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 」牌電動車用蓄電池的經銷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授權乙方為 牌電動車蓄電池在 的代理商,范圍為 。乙方負責勁源牌電動車在當地的銷售與售後服務。
二、乙方應積極開拓「 」在當地的銷售市場,並保證在三個月後,每個月銷量不少於 組。乙方第一個月進貨不少於 組,第二個月不不於 組,第三個月不少於 組。如乙方連續三個月內達不到此銷量,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權,可在該地區任何一家經銷商銷售勁源牌電動車蓄電池。
反之如乙方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各項條件後,應保證乙方的長期代理權。該地區的所有銷售活動由乙方負責,甲方一般不得參與(行業舉辦的展覽會除外),並應控制其他代理商的進入,除非乙方書面要求甲方配合支持。配合與支持不影響乙方的代理權。
乙方在未能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跨地區銷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該協議。
三、甲方應須努力改進工藝,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技術指標,提高產品的一致性,並努力開發新產品;給予乙方及時與有效的技術支持。
四、交貨時間:乙方應以傳真方式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傳真後三到五天到貨。並保證長期穩定供貨。
五、為支持乙方的市場開拓,甲方免費提供甲方製作的所有印刷品、廣告單頁等資料。
六、價格政策(不含稅價):市場價格發生波動,作合理調整。
:不含稅價 元/只,
:不含稅價 元/只。
七、付款條件: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提電池現金結算。
2 鋪貨完成後,款到發貨。
3 乙方每月提貨達到 ,甲方為乙方一次性鋪貨 。三個月後甲方有權收回鋪貨款。
八、售後服務:
1 如乙方的配套廠家提出超出范圍的售後服務或技術要求、付款條款時,甲方應予以配合,商量合適的合同條款。
2 電池按甲方出廠日期算起(以電池出廠鋼印日期為准),在正常的安裝和使用的情況下。 電池最長保質時間不超過 個月,(其中二
個月為周轉期)前1—8個月換新電池,後9—15個月換維護電池。
九、技術條款:見附件(技術協議),若條款內容低於國家、行業、地方法規、標准,按國家、行業、地方法規、標准執行。其他型號電池參照執行。
十、協議終止時,雙方應貨、款兩清。
十一、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所在地法院起訴。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Ⅳ 提供一個發電機購銷合同範本
柴油發電機組采購合同
供方:
需方: 簽定地點:
一、產品名稱、型號、單位、數量、金額、交貨日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發電機組 台
合計(大寫 ):
以上報價為 交貨價,該產品包含愛斯凱自動切換裝置。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准及質量保證期,按JB/T1033-2001生產供貨。質量「三包」期1年或1000個小時, 解答用戶提出的技術方面的問題,做好能及所能的售後服務工作。產品驗收時,供方技術人員在現場指導安裝調試運行(安裝耗材由需方自購)。
三、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供方收到預付款 日前交貨,交貨地 。
四、運輸方式及達到的費用:供方負擔廠部到 昆明 運輸並承擔運費,需方 至 。
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無
六、包裝標准、包裝貨物的供應與回收;不回收。
七、驗收標准:由需方安合同的第一項驗收。
八、隨機備品,配件及供應辦法、隨機、還需要提供原裝配件各出廠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各項技術參數資料一套。
九、結算方式,需方按照合同簽訂後預付%(¥ .00)作為設備款給供方,供方組織安排生產,合同項下所列全部貨物在到達需方所在地,提貨時支付合同總額的%(¥ .00)給供方,經需方安裝驗收合格後,支付到合同價款的%(¥ .00)
十、如需提供提合同擔保書另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供方項目所在地仲裁委會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和需方各貳份。經供需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不可隨便取消或廢除。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代培用戶操作人員,口頭解答用戶提出的問題,對機組終身提供優質免費服務。
供 方
供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需 方
需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Ⅵ 公司主營光伏發電,非發電廠,其與電力公司簽訂的電力銷售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抄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因此,光伏發電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的電力銷售合同應按「購銷合同」項目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