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包法
A. 農村土地承包法,什麼是以承包合同為准 我家
以與發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為准。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版承包合同生效時取權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B. 土地承包法中的約定,合同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約定」,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轉合同的有關條款。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合同」,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轉合同。
指合同的全部條款和目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C.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是適用合同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
首先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釋,如果涉及的內容在前者法律中沒有提及的適用合同法。
D. 責任田承包合同
年以後發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沒寫承包期限,期限是由國家而定,比如第一輪承包時政策規定的是三十年不變,後來第二輪承包時政策又規定再延長二十年。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的規定,村委會在承包期內單方面收回你的責任田是違約行為,是侵犯承包戶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村委會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村委會應當歸還土地,並賠償損失。
解決辦法:
你可以先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收費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的裁決後,如果你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E. 合同法關於土地承包優先權在第幾條上有規定啊,高手指教下啊
土地承包優先權,是指農村土地發包或流轉時,法定或約定優先權人內對該土地享有優先承包的權容利。合同法中沒有相關規定,而是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其它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F. 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兩個總包」的法律制度
1、《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以上是調整我國建設領域的兩部基本大法對我國工程建設中的「兩個總包」的明文規定,從而在立法上確立了「兩個總包」的法律制度。根據上述二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的第一個結論是:「兩個總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
根據上述二法和《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就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有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建築法》(修訂送審稿)也從立法上對工程總承包作出了明確的鼓勵性規定,其第33條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總承包,鼓勵具有勘察、設計、采購、施工、施工管理等綜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發展。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的多項或者全部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
根據上述二法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承接合同內的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並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等與承(分)包人向發包人連帶負責的承包模式。
G. 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應當採用何種形式
一、關於承包合同的形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我國法律和中央文件對於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業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對此也作了相同的規定。中央有關文件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這是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重要環節。1991年指出,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要認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業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2000年指出,目前全國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結束,加強土地承包管理,重點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檔案,及時調處糾紛,組織合同兌現。
對於承包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國有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如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m:「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另外,還有海商法、勞動法、商業銀行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擔保法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涉及到千家萬戶和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而且目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比較多。採用書面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書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現實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採用的是書面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於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定中除了規定這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H.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適不適用於合同法
《合同法》租賃合同的章節中,是一個大的租賃關系,是對物品的所有者或合法管理者以收取報酬為條件,讓渡物品佔用、使用收益權的一種方式,其沒有對土地這一不動產的土地租賃進行專門的規定,而相反,對於各類關於土地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對土地的租賃或者承包作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租賃合同的規定與專門的土地租賃、土地承包的法律相比,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一般法與特別法相沖突時,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本案顯然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承包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I. 在農村租賃土地,如何判斷應當適用土地承包法還是合同法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請高手指點。
在農村租賃土地,應同時適用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上述條款可知,二者並不沖突,可以同時適用。
土地承包法與合同法的區別如下:
一、制定主體不同。
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
合同法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
二、調整范圍不同。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土地承包法調整的是發包人、承包人、承租人等土地使用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法律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法具有行政法性質。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J.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