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包括
① 求問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合同保全與財產保全的比較 :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強制措施。合同的保全與財產保全都是債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第一,申請的條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條件是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而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第二,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不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財產保全債權人只向債務人提出申請,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請。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於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並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權或撤銷權。所謂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所謂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的行為。
第四,適用的法律不同。財產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適用的程序法即《民事訴訟法》,必須依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適用的是實體法即合同法,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② 合同保全制度是什麼意思,通俗易懂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概述
合同保全制度從本質上講合同保全是一種債的保全,它「系債權人基於債主效力對於債務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種法律的效力,故稱為債之對外效力」。合同的保全是指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不當減少,並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法律行為的制度,叫債權人撤銷權。具體而言,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確立了由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合同保全制度,填補了以前立法上的一項空白。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徵
第一,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所謂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法律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而行使這兩項權利的直接後果就會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效力,這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後到履行完畢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採用。這說明合同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並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如果合同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乃至被撤銷的,債權人就沒有了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③ 合同保全的名詞解釋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④ 合同的保全和合同的擔保有何區別
合同的保全???
保全是指訴訟前或者訴訟進行中為了需要對證據或者財產採取措施,以防止證據的滅失或者當事人轉移財產。
擔保是對當事人為了防止他人不履行合同而言的,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
⑤ 什麼是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有哪些主要特徵
一、什麼是合同的保全
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者代位權的債權保障方法。《合同法》第73、74、75條對此制度作出了規定。
二、合同的保全有哪些主要特徵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根據相對性規則,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於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並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2、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前,都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則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這兩種措施都旨在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不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可見保全與違約責任是不同的。
⑥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債的保全包括哪些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⑦ 什麼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來保全制度,是指法自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⑧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種類及內容是什麼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版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權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保全是為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而對合同債權人採取一定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就是為保證合同能夠履行,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抵押,或提交保證人.
⑨ 合同擔保與合同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保全與擔保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所謂代位權就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而合同擔保為更好促使主合同履行而簽訂的從合同,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