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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算侵權嗎

發布時間: 2020-12-04 20:45:05

『壹』 在什麼情況下算侵權還有一些細節的版權問題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
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取證方式:
在版權或稱為著作權的糾紛案件中,對網路信息等電子數據組成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舉證已經是目前著作權訴訟中的常見信息,尤其在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中,此種證據固定方法被廣泛採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證僅僅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從證據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種公證方式所固定的證據本身。另外,如果公證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權難以構成。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謂的公證文件所嚇倒,冷靜質證,全面分析仍然是作為被告應當完成的工作。
1、基礎證據的可信性
著作權糾紛中原告的基礎證據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備著作權。原告如果僅對侵權行為作了大量舉證,但是就此基礎問題缺乏說服力的證據,後面的公證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2、網站登錄地點
質證時應關注公證文件中所體現的網站登錄地點。尤其對於教育或科研機構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選擇的網站登錄地點為上述機構的內部,那麼氣所採用的網路很有可能是內部區域網或其他少數科研人員才能登錄的網頁,該登錄地點的選擇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3、證據直接性、連貫性
無論是郵箱公證還是網站公證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各證據頁面之間必須實現連貫性。如果不能連貫性取證,則會使得公證的電子證據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徵。在連貫性和唯一性喪失的情況下,很難構成被告的侵權。例如對某段視頻的公證,如果僅僅公證了通過各種鏈接實現該網站某網頁顯示了侵權視頻的首鏡頭,然後公證人員進行了截圖。
單憑該截圖其實並不能直接證明該網站的視頻是否可以連續播放。即便公證人員抽樣式的截圖視頻內容,質證時也應當對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視頻內容,審查抽樣截圖的鏡頭在正版視頻中是否存在。
4、截圖質證
經過公證的網站截圖是否完整體現了網頁信息,所體現的網頁信息是否為被告網站等情況,被告應當全面審核截圖內容作出質證回應。
5、兩次以上提交公證材料
由於電子證據的多變性,原告應當一次性將一個公證業務下的所有公證材料向法院提交完畢。如果出現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證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證事項的情況說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權拒絕對新提供的公證材料提起質證並對整個公證業務向法院提出質疑。
該情況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對於多次提交公證材料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前一次公證內容遺漏,甚至公證內容錯誤等情況所導致的。對於該類情況,已經喪失了公證本身的嚴肅性,降低了公眾對公證的信賴。在被告提出上述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見。
6、靈活使用對方公證證據
電子證據本身所體現的內容有時並非完全對被告不利。例如在對某段視頻或圖片進行公證時,網頁截圖內容有時會顯示圖片或視頻的點擊率,如果點擊率過低,則被告可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降低賠償數額。
7、費用票據
公證費用一般為法院所支持,但是經過公證人員公證的在電子數據公證時花費的其他費用,被告應當嚴格質證該票據信息與案件的關聯性。
以上對公證著作權糾紛電子證據的質證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訴前辦理公證時所應當注意的關鍵之處,盲目的迷信公證形式,而對公證點缺乏理性的籌劃,同樣可能輸了官司。

『貳』 採用別人的文章題目算不算侵權

如果他沒有寫明出處應該是算的

『叄』 如果我的教學設計中採用了別人思路,這算侵權嗎

教學設計採用了別人的思路,只能說是借鑒,學習。算不上侵權。侵權行為是民事主回體違反民事義答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你借鑒他人思路的行為本身是一種民事行為 ,但是你在進行該民事行為是並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應當是侵權。

『肆』 不同領域外觀專利專利算侵權嗎

1·判定一項專利技術的侵權與否,一般採用同一技術領域進行比對;
2·需證內明是否侵權方進容行了商業運作,並得到了報酬;
3·專利技術中,類似技術的不同技術領域運用,可以判定不侵權,甚至是可以再去申請專利進行保護的。

『伍』 好多字體都有版權,,如果在用的時候使它變形還算不算侵權,,,,

有字體的版權,使用的時候使它變形,如果僅僅是個人使用,不做商業用途,不算侵權。這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5)採用算侵權嗎擴展閱讀:

案例:

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花兒公司」)系電視劇《產科醫生》(以下簡稱「涉案電視劇」)的著作權人。

而被告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豆網公司」)經營的「豆瓣電影」網站,為網路用戶就影視劇進行評論、交流的信息平台。

其中,在對《產科醫生》的評論中,展示了該電視劇的海報、導演、編劇、主演等信息,以及分集短評列表、劇情簡介、電視劇圖片。

在圖片區顯示有網友上傳的涉案電視劇海報、劇照、截圖等內容。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對於劇照和海報,因為其系獨立於影視劇之外的作品,因為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權利,所以法院直接駁回

對於截圖,法院認為,截圖是電視劇的組成部分,影視公司基於對電視劇的權利當然及於截圖。那未經權利人同意就使用截圖,是否就是侵權。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構成條件,合理使用制度作為對著作權專有權利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於平衡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與鼓勵、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的關系。但由於互聯網新興技術的發展,該12種情形無法完全解決現實需求。

因此,在遵循《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的基礎上,適用合理使用制度衡量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是合乎著作權法立法原意與合理使用制度設計初衷的。

因此,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這種使用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著作權法

『陸』 採用相同原理算是侵權嗎

原理有申請專利嗎?如果沒有,應該沒關系。不過外形,商標的仿製可能會引來麻煩。

『柒』 談游戲抄襲:什麼樣的內容才算侵權

如果要評選當今最容易賺錢的行當,除已明文列入刑法的職業和開挖掘機外,網路游戲絕對名列前茅。在熙熙利來攘攘利往的網路游戲行業里,著作權侵權已儼然成為很多從業者的「原罪」。中國網路游戲巨大的市場和利潤滋生無數「山寨」游戲,浸淫在網路游戲的「業內人士」似乎也早已習慣網路游戲之怪現狀。
但「山寨」和「抄襲」現象不會是中國網路游戲的常態。近幾年,多個行業大佬逐步將重要的知識產權網羅到其門下。很明顯,這一步棋後,行業大佬們就會利用手中的知識產權收網,捕撈頂風作案的抄襲者。如何避免成為網中魚,應該是所有網路游戲從業者都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游戲開發過程中不注意著作權的布局,就等於埋下一顆定時炸彈,說不定何時這顆炸彈就會將多年的苦心經營炸的灰飛煙滅。本文試圖根據目前網路游戲領域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剖析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以及在被侵權的情況下如何維權。
一、游戲規則:模仿是最好的奉承?
游戲規則的相互模仿已經成為游戲界公開的秘密。典型的如「消除類」游戲,只要在手機應用商店中搜索「連連看」,就能搜索出幾千個搜索結果,游戲規則大同小異。具體到「水果連連看」類游戲,就有「水果連連看」、「Q版水果連連看」、「天天消水果」、「天天連連看」等多種版本。那麼問題來了,游戲規則的模仿,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律專家談游戲抄襲:什麼樣的內容才算侵權?
某種程度上說,模仿游戲規則會導致同質化游戲的產生,從而碾壓原創網路游戲的市場份額。但游戲規則的完全創新是非常困難的,有些游戲的原創者已經很難追溯;不少人也提出遊戲規則屬於思想的范疇,而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本身,因此游戲規則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
當年沸沸揚揚的「三國殺訴三國斬」案件中,「三國殺」方面主張「三國斬」採取同義詞替換、詞序倒裝的方式改變「三國殺」中的人物的選擇、人物的技能、游戲牌的效用、游戲規則的文字描述,構成「剽竊他人作品」。「三國斬」方面則辯稱游戲設計者所做的工作,包括確定設計大方向(將三國背景和殺人卡牌游戲聯系起來)、設計框架(將卡牌分成身份、體力、角色和游戲牌,並確認游戲規則)、設計細則(游戲牌當中的分類、功用的確定、角色牌的技能賦予等)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思想,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單純從游戲規則而言,「三國殺」也非清清白白,正如「三國斬」方面提出的,《三國殺》整個的設計思路,模仿了義大利卡牌游戲「bang!」。當年游戲界人士曾期望「三國殺訴三國斬」案件為游戲業中游戲規則相似是否構成侵權指明方向,樹立標桿。可惜的是,本案最終沒能成為游戲界的里程碑,盛大方面在2010年底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三國斬》與《三國殺》有諸多相似之處
《三國斬》與《三國殺》有諸多相似之處
單就目前而言,中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存在因兩款游戲的游戲規則相似而認定後開發的游戲構成對先開發游戲的侵權。因此,目前模仿其他游戲的游戲規則仍屬於「安全區域」,但司法實踐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游戲領域逐漸由蠻荒時代走向規范化,不排除將來模仿游戲規則被認定為侵權。
二、角色、圖片、音效等游戲元素:模仿需謹慎
游戲產品不是代碼的簡單拼合,文字、圖案、音樂、角色是游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游戲中的文字、圖案、音樂等可能構成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以及音樂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法院支持著作權人、認定模仿游戲文字、圖案、音樂等構成侵權的案例。暴雪、網易訴上海游易就是新鮮出爐的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8日上海一中院認定:上海游易在《卧龍傳說——三國名將傳》中使用的標識和個別動畫構成對《爐石傳說:魔獸英雄傳》的復制,侵害了著作權人對相關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再如,上海魔力游數字娛樂有限公司開發的《寶貝坦克》游戲中的部分角色形象和裝備與深圳市網域計算機網路有限公司開發的《英雄島》游戲中的角色形象和裝備極為相似,後者在法庭上通過現場演示模擬上海摩力游如何剪接《英雄島》中的角色,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卧龍傳說》(右)對《爐石傳說》構成嚴重侵權
《卧龍傳說》(右)對《爐石傳說》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游戲中大段的游戲背景、人物、世界觀介紹可能構成文字作品。對於單個單詞構成的角色或裝備名稱,由於單個名稱的獨創性認定比較困難,且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相對美術作品更嚴格,因此司法實踐中傾向於不將角色或裝備的名稱認定為作品。舉例來說,在NEXON等訴騰訊公司等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盡管認可「泡泡堂」和「QQ堂」游戲的若幹道具名稱具有相似之處,但同時認定原告並不對諸如「太陽帽」、「天使之環」、「天使之翼」等名稱享有著作權。前段時間,《大掌門》游戲因使用金庸小說中的「楊過」、「東方不敗」、「天山童姥」等虛擬人物名稱以及「倚天劍」、「屠龍刀」等裝備名稱,而被搜狐暢游起訴,最終雙方以庭外和解結束糾紛。雖然庭外和解的原因我們無從得知,但筆者認為《大掌門》方面因為使用小說角色姓名和裝備名稱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小。之後《大掌門》修改所有涉嫌侵權的內容,但保留了人物名稱,事件的處理結果也從反面印證了這一判斷。
三、源代碼侵權
互聯網企業的跳槽極其常見,但員工走了,往往不是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而是有可能盜用公司的源代碼。
目前中國法院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的標准為「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從以下兩個方面審查:第一,侵權人是否曾接觸過被侵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二,請求保護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員工侵權案件中,「接觸」往往較為容易判定,如果被侵權人提供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勞動合同並說明侵權人在軟體開發過程中的職責,或者提供證據說明軟體已經公開發行或銷售即可。在「實質性相似」標準的判斷上,考慮到計算機軟體的性質,司法實踐中在相似性比對過程中一般會採用「逐句對照法」(即將軟體作品進行逐字逐句的對照)、「全部觀念及感覺對照法」(即從兩件軟體作品的整體風格、特點、感官等方面是否相似出發)以及「三段論認定法」(即從軟體的輸入、輸出是否存在相似性予以判斷),具體的比對因素主要有數據結構、功能設計、源代碼、文件、工具名等。
防止源代碼侵權,取證至關重要,權利人要注意及時做好證據保全措施。縱觀目前能查詢到的司法判決,盡管在離職員工未經許可使用游戲公司源代碼的案例中,游戲公司的勝訴概率很高,但游戲公司獲得賠償金額少的可憐,一般為幾萬元至幾十萬元人民幣。
四、游戲著作權授權:暗藏玄機
「購買」著作權也暗藏玄機,絕不是很多想像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麼簡單。同一思想的表達形式是多樣的,比如最近熱播的《紅高粱》就有小說、電影和電視劇等表達形式,取得著作權時一定要想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哪種表達形式,別傻傻分不清。
下面這個例子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上海游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游趣」)從《鬼吹燈》漫畫出版方上海城漫漫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城漫」)以200萬元的對價取得《鬼吹燈》漫畫的網路游戲改編權,之後根據《鬼吹燈》中的人物、場景、圖像等內容開發了網路游戲「鬼吹燈OL」,但在游戲參加Chinajoy展會後收到盛大的起訴,在訴訟過程中上海游趣才發現,上海城漫並無「鬼吹燈」原作的轉授權,而只能對自己改編、創作的漫畫、形象本身進行授權,最終上海游趣只能通過支付450萬元授權費的方式從盛大手中取得「鬼吹燈」網游的授權。
法律專家談游戲抄襲:什麼樣的內容才算侵權?
理論上講,取得著作權的方式有兩種:第一是從著作權人手中獲得作品改編權;第二是從已獲得授權的第三方手中取得轉授權;第一種情況下要確保著作權人未獨家授予過其他主體改編權,第二種方式要確保該等第三方有權進行轉授權。對於游戲開發者而言,為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要著重審查被許可作品著作權的權屬,演繹作品應當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合作作品應當獲得合作作者的許可,許可合同要注意約定著作權權屬的權利保證條款以及相應的違約細則。另外,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許可使用權利要注意明確是專有權利,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五、維權——路漫漫其修遠兮
游戲領域侵權肆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侵權易,維權難」。訴訟時間長,舉證難度大,聘請律師等訴訟成本高,侵權人員的賠償能力低,法院認定賠償額不高,種種原因導致訴訟方的收益遠高於成本,可謂「路漫漫其修遠兮」。筆者准備三條維權攻略,希望以此拋磚引玉,供奮戰在漫漫維權路上的諸君參考。
著作權侵犯和不正當競爭捆綁訴訟
縱觀目前的維權實例,我們不難發現,著作權人一般會將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放在一起主張。其實道理很簡單,排除部分案件中律師買一贈一的業界良心做法,對於權利人來說,主張兩個案由,只要一個案由被法院支持,案子就算勝訴了。如上所說,由於著作權侵權認定司法實踐採用的是「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在判斷「實質性相似」時往往會涉及到游戲代碼對比等復雜的技術問題,而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范圍更廣,認定的證據相對容易的多。例如暴雪和網易訴上海游易案件中,上海一中院就首先就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判決,後對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判決。
虛張聲勢、適時而動
由於成本高、耗時長,訴訟絕不是維權的最優選擇。相比之下,成本較低的發律師函等方式更難有效維權,盛大就曾經一次性批量發出200多封維權公函,發律師函的最大優勢在於能以較快的速度在一定范圍內減少侵權行為。法律不是維權的唯一手段,很多情況下,藉助媒體等公共力量,製造權利人將大規模、大力度維權的假象,虛張聲勢,也不失為良策。如果萬不得已必須走訴訟途徑,對於侵權對象的遴選也要慎重,要盡可能挑選體量較大、利潤流水可觀和侵權情形顯而易見的公司作為訴訟對象。
起訴法院的選擇
筆者在統計現有游戲公司著作權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游戲公司都偏好選擇上海地區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騰訊起訴三七玩是向上海市普陀區法院遞交訴狀,上海盛大訴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向上海一中院遞交訴狀,上面提及的暴雪、網易訴上海游易公司的勝訴判決也是上海一中院做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雖然侵權行為權利人對法院選擇的自由度相對有限,鑒於上海地區的法院素有注重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優良傳統,如果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區且其中一地為上海,建議考慮在上海起訴。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前述結論未經過嚴格的樣本選擇和統計,只是筆者的粗略觀察,僅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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