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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事件

發布時間: 2020-12-04 21:19:55

⑴ 請用中國合同法的條款來分析這一合同糾紛事件,請詳細回答,需要英語能力

ok,我們先把故事情節簡化到主要和案件相關的部分:
習女士因生活用水需求,邀請陳先生幫忙打一口井,位置位於習女士房屋旁邊,深度150米,每米價格100元,要求2012年6月1日前完工。雙方達成一致後,習女士支付了一萬元的預付款給陳先生。2012年5月1日,陳先生開始施工。2012年5月10日,陳先生鑽井施工深度至60米,但觸及底部岩石導致鑽井設備損壞。其後,陳先生表示願意在附近重新為習女士打一口井,舊井鑽探失敗不收取費用。習女士表示不願意再雇陳先生打井,遂於2012年6月1日和明先生簽訂了打井合同,總費用3萬元,全部預付。明先生於2012年10月1日開始施工,10月30日完工,於300米處成功取水。7月,習女士起訴陳先生要求退還一萬元預付款並承擔額外打井費用3萬元。又因8月政府減少灌溉用水供應,導致習女士10萬元作物損失。後習女士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增加10萬元。請分析本案例下,習女士所享有的權利有哪些?以及具體能夠獲得賠償的金額?
很顯然,這個案件屬於承攬合同糾紛。
時間太緊,沒有辦法去查具體的法律條文。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定做人習女士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對於陳先生交付的第一口井,顯然不符合習女士的要求,也屬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解除後,習女士預付的一萬元預付款陳先生肯定需要退回。陳先生打井失敗,實際上並未給習女士造成其他損失(除了一口廢井)。因此,要求陳先生承擔明先生的打井費用,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於政府減少灌溉供水,屬於意外事件,超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預期,且作物損失也非由陳先生打井失敗直接導致,所產生的損失頂多也只屬於間接損失,雙方對此沒有事先明確約定,陳先生無需承擔。

⑵ 誰能給我幾個案例啊合同的變更類型的案例!根據法律變更/有失平衡/被脅迫/行使形成權使....

不知道你說的法律變更是什麼意思,是依法變更,還是情勢變更?
顯失公平案版例:參見2011年司法權考試第三卷第一題就是顯失公平的案例。
脅迫的案例: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甲要價60萬,乙由於沒有那麼多的錢,便以要將甲保二奶的事件告訴甲妻為由,威脅甲以40萬的價格賣給自己。
形使形成權的: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守約方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就是行使行成權的表現。甲與乙簽訂一批服裝定做合同,約定乙與3月10前交貨,否則承擔貨款20%的違約金,乙到期未能交貨,甲將乙訴至法院。

⑶ 合同經濟糾紛案件,請律師朋友指點!

就是對方私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糾紛
看你現在想主張什麼?是強制要求繼續回履行該合同?還是答解除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目前看選擇第二種更合理,對方一沒下落二無繼續承租之意。
損失賠償先看合同中有無約定。
你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對方私自中止合同或違約(不交四月房租)就可以兌現該違約金。
但如果這1800元不夠彌補你的損失的,比如你說還要14400元門面費用,你可以適當主張增加賠償。

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⑷ 請求高手 幫忙!讓我覺得法律永遠是正義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勞動合同是時效性非常強的法律文本,你大意了。除非你能證明他們提供的證據是偽造的。
一、我看到你提到總部,也就是說公司甲、乙同屬於一個母公司下的兩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你們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的甲方這個總公司還是下屬兩個分公司?如果是總公司,那麼公司這么做就不難理解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除非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否則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想這是總公司不希望的。如果在時間上做個手腳,合同的時間並不連續,這樣即使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履行期滿終止之後仍然可以以同樣的手段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果員工的工作地點及環境、薪酬待遇、員工福利、社會保險、休息時間都是勞動合同上應該明確規定的,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寫明這些,那麼應該對這份勞動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三、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不知道你這里所謂的甲公司、乙公司之間是什麼關系,但是顯然你是同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同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乙公司繼承甲公司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你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由乙公司繼續履行。
四、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手上應該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回執的內容應該與通知書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應該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至少應註明是由誰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

⑸ 由乙方間接導致甲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法院會如何判,請懂法高手幫忙,幫到的加100分。

我認為,此案事實如果如樓主所述,對甲方是有利的。問題出在證據上。
實體問題:
1,乙方兩次通知甲方延期送貨,甲方沒有表示反對,應視為默示同意。那麼這兩次延期屬於合意變更合同。(但要注意原合同書上有否禁止口頭變更的條款)。那麼根據變更後的合同,甲方並未遲延,不構成違約。
既然甲方未違約,現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則為無理由。同時,乙方明示拒絕接受貨物、履行合同的義務,已構成違約。甲方可解除合同,同時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各種損失。定金問題誠如樓上所說,若對方違約,可不必返還。
2,補充條款,須對方同意方有效力。若對方已同意,則該條款可變更合同。根據該條款,乙方有先行驗貨的義務,乙方未驗貨,甲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送貨。
3,合同上沒寫乙方違約責任沒關系,違約責任是法定責任,沒寫也要依法承擔的。
證據問題:
1,甲方須證明雙方曾經合意變更合同。在此案中,須證明乙方要求延期,甲方默認的事實。這個似乎是樓主頭疼的地方。看看有沒有各種間接證據吧(雙方當時的各種活動狀況、電話記錄、簡訊之類),具體情況不熟悉,我也沒辦法。
如果能對乙方同期經營、財物狀況有所了解,應該能夠具有一定間接說明作用。因為乙方不會無故拖延,必有內情。此類狀況雖不起決定作用,但對法官很有說服力。
2,補充條款,須證明乙方接受,比如有回復的簡訊、電話。甲方單方面提出是不發生效力的。 若能成功證明補充條款生效,證明乙方未驗貨倒是不難的,即使乙方當時來過也不能證明就驗過貨了。
總之,對於甲方,關鍵在於取證。建議還是找律師幫忙吧,我里這也不了解你的具體情況,沒法幫太大忙了。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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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
我覺得對方索要定金至多是合同糾紛問題,夠不上敲詐勒索罪。
樓主如果真打算返還定金的話,要有1,雙方解除協議合同的證據;2,甲方已經返還定金的證據。最好要有雙方簽名的解除合同的協議,或者對方的信函,或者電話錄音、簡訊(這個不太保險);同時要有對方受到定金的收據之類。可千萬不能只留匯款單,這個證據效力很弱,只能證明打過錢,沒法證明該筆錢就是返還的定金。如果對方非君子,可能又要抓住這個做文章了。
我還是建議樓主不要返還定金,乙方要起訴就起訴去唄。合同遲延履行並不必然產生解除權,只有遲延履行導致履行無意義時才可以解除。乙方要解除合同,必須證明1,甲方遲延履行;2,遲延履行致履行無意義。對於第一點,樓主可以通過旁證證明合同已經延期,並未遲延,以作為抗辯,還可以說對方沒來驗貨,沒履行先行義務,所以不發貨不構成延期;對於第二點,乙方欲證明遲延導致履行無意義,必須證明當時經營情形以及履行情況等,這個並不容易,而且,若要證明這個則需乙方詳細說明當時情況,說的多了乙方必露馬腳。樓主甚至可以就此反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並且不返還定金。
另,有簡訊證明延期到3月15日,那之後一個月延期找不到證據了么?(直接或間接的都可以啊,總會留下些痕跡的吧)

看起來樓主不想折騰,想快點了結這事哦。那還是樓主自己選擇吧。訴訟的話,樓主並不處於劣勢,且對方說要訴訟,估計他也不願意;但訴訟畢竟是耗時耗力的事情,快點了結了事情也好。可要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合同延期一定要雙方留下書面的東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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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
訴訟時效從合同已屆履行期時起算,與簽訂日期無關。如果乙方主張延期到3月15日履行,則以3月15日為起點,兩年後乙方之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但其間若乙方向甲方主張權利(並留有證據),則訴訟時效中斷,從那時其重新開始計算兩年。

⑹ 如何審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您好,由於過去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往往習慣於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程序,一是沒有經過鑒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沒有鑒定為醫療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堅持起訴,則在立案階段即駁回起訴。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規定,即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必須前置程序後,大多數法官仍然習慣於老的作法。所以要審理好醫療糾紛案件,應該掌握好幾個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如何防止租賃合同案件糾紛的發生

(一)完備房屋租賃的法律要件
業主(出租人)要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這里著重強調的是合法。房屋租賃關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減少租賃糾紛的發生,而且也是當事人保護自己最為實際的措施。要使租賃關系合法、有效,首先就要依法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將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明確的約定,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小人後君子。其次就是合同內容不能違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廠房的,就不能未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變功能,作為商業用途出租。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請專業律師參與房屋租賃談判、合同簽訂,在避免損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民事法律關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內容合法外,還要求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須持有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及合同簽訂後必須在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二)租前調查
出租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進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給沒有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一些租賃糾紛的發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時的盲目性有關。現實生活中,一些業主因自己的物業空置而心中發慌,只要承租人出現,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簽訂合同,甚至未簽合同就將房屋交對方使用。結果到對方交不起房租時,才注意到其本來就沒有支付租金的能力。這種糾紛發生後,吃虧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過訴訟,法院判決對方付租金,但執行起來也可能因困難重重而不了了之。承租人不要貪圖便宜,找那些產權不明、違法建築及無《租賃許可證》,不允許出租的房屋業主租賃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賃管理所咨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租,或請租賃所推薦可租賃的房屋,如能做到這點,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賃房屋而造成經濟損失事件的發生。

(三)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可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
承租人設立擔保,是減少因付不起房租而發生租賃糾紛的最為有效的辦法之一。對於那些租賃面積大,租金總額高,租賃時間長的租賃關系,以及對承租人的資信狀況不易掌握的當事人,設立擔保尤為必要。

(四)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觀地估價整體經濟狀況,提出合理的租金價格
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賃糾紛之所以發生,是因為租金偏離市場行情和整個經濟狀況,高得承租人實在難以承受。租價過高,不但容易產生糾紛,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證,所以公平、客觀的確定租金價格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益無害的。

(五)房地產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對租賃市場的監管力度
第一是進一步規范管理,嚴格依法發證和登記,做到不因自己發證或登記失誤而造成租賃糾紛的發生。第二是加強檢查,將整個租賃市場納入有序的管理網路與視線中,發現非法租賃行為和租賃糾紛的苗頭,及時予以糾正和化解。第三是加強宣傳,逐漸使當事人認識到合法租賃的好處。第四是加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合作與配合,從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減少租賃糾紛的發生。

⑻ 商業糾紛,沒有合同,以下事件怎麼打官司處理

雙方都存在過錯,你未提出規格不同分類包裝,對方未盡到注意義務,很可能所造成損失雙方均攤

⑼ 旅遊合同糾紛侵權事件的處理有哪些

《旅遊法》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內旅遊容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⑽ 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決結果

××年8月19日,廣東省某市海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海化公司)委託供銷員呂某某和孫某某持本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單點陣圖章的空白合同書到浙江省臨海縣訂購蛇皮。呂某某和孫某某來到某鎮蛇類養殖場(以下簡稱養蛇場),看樣後比較滿意,於10月3日將情況電告海化公司,徵求訂貨意見。海化公司復電:「要求堅持質量標准,脫鱗不要,有多少訂多少。」呂、孫接到電報,即與養蛇場洽談,於10月4日簽訂了購銷眼鏡蛇等7種類型、3種規格的無脫鱗蛇皮5萬張的合同。合同規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如一方違約,按貨款總值的25%支付違約金給對方。合同簽訂後,養蛇場即行備貨。呂某某也將合同的內容電告海化公司,並讓海化公司快給養蛇場定金。海化公司復電時未對合同的簽訂及內容提出異議,只講銀行不給款。此後,雖經呂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沒有匯出定金。同年11月28日,海化公司發給呂某某的電報稱:「長度欠標准,外商不簽訂合同,銀行不給款,此批貨不接收,說明情況,你倆即回。」呂某某收到電報後,將電報內容轉告養蛇場,並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此時養蛇場已備好蛇皮25000張,對呂某某和孫某某拒不放行。雙方遂發生爭議。養蛇場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海化公司辯稱:10月4日所訂合同無效,因為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且合同規定的定金未付。
問題:

1、 本案宜如何處理?
2、 本案各有關方面應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本案應該屬於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謹慎防範的「成約定金」合同。否則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復雜糾紛,處理起來非常棘手。

請看:雙方在合同中這樣約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雙方約定的定金過高應屬無效,應該不超過總價款的20%,超過的10%無效】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也就是說,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內才進行交貨這一主要合同義務,不收到定金則不用交貨,這點上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這只是我的個人理解】

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約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則養殖場就不能主張海化公司的違約責任。【從這點上來看,對蛇類養殖場非常不利,但本人認為應該還不至於徹底悲觀】

因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志,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通知義務、說明義務等等【而蛇類養殖場確已完成備貨並准備交付的主要合同義務】。基於上述分析的情況下,我個人的意見是應當認定雙方約定的定金合同無效,但主合同有效,蛇類養殖場有權主張違約責任。考慮到繼續履行會導致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應該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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