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願放棄財產協議
① 夫妻離婚一方誌願放棄所有財產,離婚協議書應怎樣寫
就用一條文明確寫明一方(男方或女方)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權,同意將自己的財產份額無條件給另一方
② 在協議離婚中財產分割上寫有"自願放棄"是否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中抄一方表示放棄財產分割應當分得的部分,如屬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無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如果作出以上意思表示一方遭受外界干擾比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那麼該意思表示可撤銷,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要求撤銷。
如果以上意思表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以合法手段掩飾其非法目的、或者分割之財產包括法律禁止之物等,意思表示無效。
所謂假離婚,如果有證據表明當事人雙方協商假離婚,因無意思表示,那麼離婚協議未成立,則更談不上無效。
③ 夫妻之間有一方自動寫下放棄財產承諾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這種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證部門也不可能給你們公證。公證事項主要是財產問題、資格或者權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3)離婚自願放棄財產協議擴展閱讀: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④ 離婚時丈夫自願簽署放棄財產協議有效嗎
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的,屬於對自己財產債權債務的一種處分,法律對此不會干涉的,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是為了逃避債務就可以。
⑤ 女方自願放棄財產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格式
男方:,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女方:,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雙方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內容由雙方協商約定)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內容由雙方協商約定)
(2)房屋:(內容由雙方協商約定)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內容由雙方協商約定)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內容由雙方協商約定)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內容由雙方協商約定)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元給對方(按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⑥ 如果兩夫妻不離婚,有一方自願放棄共有財產,兩方寫一份協議書,請問那協議書有用嗎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來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源,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夫妻關系的終止,不因夫妻雙方分居或一方失蹤、下落不明而自動解除,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兩種:(一)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失蹤宣告而終止婚姻關系,不論是否撤銷失蹤宣告,他們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雙方均不得再婚,否則構成重婚;如果宣告失蹤後經過一定時間又被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於宣告死亡之日起終止。按照法律規定,失蹤人的配偶,如果要解除與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公告,限失蹤人三個月之內應訴。若失蹤人三個月內不應訴的,法院可作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作為送達生效期間,三個月後經過十五天的上訴期,失蹤人未提出上訴的,離婚判決生效,婚姻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