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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4 23:08:23

1. 通過司法拍賣拿到的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以及出讓合同的手續,懂的來……

您好,土地規劃還是沿用之前的,不需要簽署出讓合同,法院給您您出具材料,辦理變更。希望對您有幫助,一次委託終身服務。

2. 支付土地價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頂級三方協議有哪些情形

支付土地的款項簽訂土地合同,這種情形是根本就不用緊張的。

3. 土地出讓合同與招拍掛有什麼關系是不是招拍掛之後才能開始辦建設規劃許可

招拍掛都是土地出讓的方式,招拍掛確定受出讓人後,出讓人(一般是由專政府授權國土部屬門簽訂)與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這個合同是土地出讓的憑證,然後憑出讓合同辦理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必須是招拍掛後,確定了受出讓人,再由其辦理有關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等,至少是辦理變更

4. 什麼情況下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條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泄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採用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5. 與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才合法有效

答:大陸《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個抽象概念,由誰代表國家行使主體權利呢?大陸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它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在此要特別提醒台商朋友注意,在大陸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是只有市、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才有資格簽訂。而與村一級的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護。村一級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嗎?集體所有土地在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前,其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6. 土地摘牌後多長時間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為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
一般是30天

7.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要簽土地出讓合同嗎

劃撥土地不需要簽訂出讓合同,只需要相關行政機關的用地批准文件即可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證。

8.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8)什麼條件下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9. 如何理解宗地規劃條件確定,土地出讓與出讓合同簽訂

你這問題涉及內容太多,簡單說"規劃條件確定"就是某一宗地的用途(如住宅、商業、辦公用地)、容積率、綠化率、建築密度、建築物限高等指標,都已做了明確設定,誰拿到土地只能在設定的規劃指標內建設。「土地出讓"就是把某宗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通過公開拍賣形式,『賣出去。「土地出讓合同」更好理解,就是把土地出讓的價格、年限、四至邊界、付款方式、開發時間等內容,用協議方式固定下來。

10.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權者向國家支付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國 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定並公布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准。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 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如 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 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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